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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营经济繁盛的温州到矿产丰富的鄂尔多斯,从在街头游逛的“倒汇黄牛”到股份制公司,地下钱庄已经成了一 个公开的秘密。
其实,作为地下钱庄历史渊源的互助会甚至可以追溯至春秋时期。几千年来,中国官方的金融体系,跟以乡土社会为根基的民间金融体系,心照不宣又并行不悖地走在自己的道路上。
黑格尔有言:“存在即合理。”但合理不一定合法。从投机倒把罪到非法集资罪,地下钱庄的罪与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不可否认,地下钱庄在激活民营经济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如果不对它进行行业化的规范,它亦是企业饮鸩止渴的毒药。
在银行贷款规模紧缩的经济背景下,地下钱庄成为了民营企业度过钱荒时期的一剂强心针,亦成为企业饮鸩止渴的毒药
钱越来越少了。自从今年年初开始,李建江明显有这样的感觉。
李建江是浙江特灵轻工有限公司董事长,他的公司主要从事打火机的进出口业务。“温州企业正在陷入多年来的低谷,现在比2008年金融危机时还难过,那时企业是发愁没订单,现在则是看着订单却不敢接。”自从去年年底开始,他就一直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直到现在也只融到了总资金量的30%,而其他的则主要靠民间借贷。
货币政策宽松的时候,银行信贷本就很少惠及中小企业;而收紧的时候,中小企业肯定是最先被“紧缩”,这是中国中小企业面临的现实融资困境。因为资金管理素来是中小企业最薄弱的环节,融资链一直是中小企业生死存亡的重点。长期以来,中小企业习惯于在宽松的货币政策下生存发展,所以每每遇到银根紧缩,总有一些企业在一夜间猝死。
“企业借高利贷无异于饮鸩止渴,但在现实条件下,却是很多中小企业无奈的选择。” 温州管理科学研究院院长、温州中小企业协会会长周德文所说的高利贷即来自于地下钱庄。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地下钱庄成为民营企业度过钱荒时期的一剂强心针。
地下钱庄暗潮涌动
如今,地下钱庄的存在和繁荣已经成了一个公开的秘密——从民营经济繁盛的温州到矿产丰富的鄂尔多斯,从在街头游逛的“倒汇黄牛”到股份制公司,不同形式的地下钱庄在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由于不同的地理环境和市场需求,地下钱庄在各地的“经营”方式以及组织形态也各异。
业务一:买卖外汇
这类钱庄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山东等沿海和边境地区。如去年12月17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宣判的广西跨国特大地下钱庄案,8名越南籍被告人分别在越南芒街设立私营钱币兑换和汇款企业,在中越边境非法从事人民币与越南盾的兑换以及跨境汇款业务,涉案金额超过65亿元人民币。
2010年9月宣判的江苏省扬州特大地下钱庄案的“庄主”何家财买卖外汇采用的是对冲账户模式,即“背对背”模式:在国内、国外分别开设账户,国内客户汇出的钱由境外账户支付,国外客户汇入的钱由国内账户支付,两边各自用现金进行对冲,国内、外账户的钱不直接往来,从而不发生资金跨境流动的物理过程。
坊间传说,自2004年4月至2008年10月,短短四年半时间里,何家财等人绕过外汇管制,提供本外币汇兑业务高达85亿元人民币,平均每天交易额达460万元,涉及全国20多个省份4000多居民,但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为3.1亿元。
业务二:吸存与放贷
更为人们所熟知的是以吸存、放贷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这类钱庄在全国大多数省份都有,尤以浙江、江苏、福建、云南等省突出,在各地分别以标会、抬会、互助会等形式出现。
5月24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就曾对一起涉案金额达3.35亿元人民币的非法集资案作出一审判决,吴顺陆、毛建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吴顺陆、毛建平在2007年3月至2008年10月期间,以投资经商、临时借调为由,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向40多名不特定人员借贷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等项目。2008年10月以后,吴顺陆和毛建平明知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已无力偿还债务,却编造谎言继续向他人高息借款,骗取巨额资金,直至案发。据核算,两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共计3.35亿元,造成实际亏空8000多万元。
业务三:典押、放高利贷
这类钱庄主要分布在湖南、江西等内地一些省份。江苏省泗洪县是高利贷型地下钱庄的典型样本。近日,有网友在宿迁论坛上列出了江苏省泗洪县拥有的豪车种类,“宝马、奔驰、保时捷、英菲尼迪、捷豹、凯迪拉克、路虎、悍马、法拉利、兰博基尼、玛莎拉蒂……”其数量令人咋舌。其中,泗洪县辖下的石集乡更是因为豪车云集,被网友们戏称为“宝马乡”。
石集乡并不是一个富裕的乡镇,但在每月高达1毛甚至3毛(1毛即利率为10%,1厘即利率为1%,现各银行城乡居民和单位存款的活期存款年利率为0.5%)的高额利息的刺激下,包括农民、医生、个体工商户、教师等在内的各色人群均曾参与过高利贷活动。高利贷所涉及的范围和程度,远远超乎人们的想象,可以用“疯狂”来形容。而“疯狂”过后,除了少数人创造了一夜暴富的奇迹外,更多的人如今已是血本无归。泗洪县官方称,为防止出现资金链断裂之类的问题,目前政府部门已约谈了涉及当地民间融资的个别“爪王”(在当地,人们把放高利贷称为“放爪子”)。
业务四:洗钱
洗钱的业务是地下钱庄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新业务,其中又有跨境洗钱和境内洗钱之别。
2009年12月22日,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开庭审理北碚区公安分局原副局长王小恒受贿案。在重庆,放高利贷被老百姓称为“放水”,地下钱庄的“水钱”来源鲜为人知,而贪官赃款正是这些“水钱”的来源之一。北碚区公安分局原副局长王小恒就是这样的贪官,他和妻子将160万元用于“放水”,至案发前连本带利已达210万元。但身为公安局长,王小恒“放水”还得依靠他人,这个人就是北碚区的“涉黑老大”王兴强。
2009年12月14日,王兴强等22人涉黑案已在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是重庆提起公诉的涉黑案件中,首个被指控犯有洗钱罪的案件。据王兴强交代,自己拿到王小恒的钱后,与其他资金汇集,先后放给多个资金紧缺的房地产开发商。
何为地下钱庄
其实,所谓“地上”是指正规的国有金融机构,而“地下”是指非法的民间资本运作。说地下钱庄是非法的,最基本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在法律层面,两者水火不容,但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两者又独立存在着、发展着。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现在的地下钱庄与清朝风行一时的票号、钱庄在经营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都是由于商品经济的发达,民间资本的活跃而兴起的。
1949年之后,随着私营经济的淡出,国家对钱庄予以取缔。自此,在中国金融舞台上活跃了几百个春秋的钱庄退出历史舞台,直至改革开放后才再次以“地下”的面目示人。
不过,在我国,对于地下钱庄的概念,法律上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民间比较通行的说法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出现了一些民间金融组织,它们通过高息揽存吸纳民间游资,然后靠放贷来获取利润。由于我国对民间资本从事金融活动有严格的进入管制,这些组织因为经营活动的非法性便被叫做地下钱庄。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李建军教授将其定义为:“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主要经营传统银行的信贷、存款和汇兑业务,但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组织。”
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马特则说,地下钱庄是民间对从事地下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在各地有不同的叫法,如抬会、标会、合会等,它是严格的金融管制所产生的一种“黑市”现象。
总的来说,地下钱庄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它游离于国家政策监管范围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境资金转移或资金存储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
实际上,不独中国有地下钱庄,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也存在。在合法金融机构较为发达的市场环境——比如美国,地下钱庄的主营业务即是合法金融机构一般拒绝从事的洗钱之类的非法交易,客户群也大多从事毒品贩卖等非法交易。地下钱庄总是以个案形式存在。
在合法金融机构比较落后的市场环境中,地下钱庄宛然形成一股气候,作为一种金融现象而存在,主营业务是合法金融机构也会从事的普通借贷交易,客户群则大多从事生产和贸易等合法交易。
其实,从地下钱庄借钱在民间人士眼中是再正常不过的民企筹资方式。钱从哪里来的并不重要,就象银行的存款人是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能够迅速筹集到钱并为我所用。
纵观整个经济周期,每逢经济紧缩、宏观调整、信贷由热转冷,银行骤然收紧信贷,往往就是民间集资高峰期。由于官方在几十年的时间里从未承认过民间融资方式,使得民间秩序脱离了体系的掌控之外而得以自行其是,有人借此机会草创企业,有人借此机会东山再起,有人借此机会大捞一笔,但这其中不乏付出代价者:1991年,温州抬会会主郑乐芬因投机倒把罪(1997年《刑法》取消该罪名)被处以死刑。18年后,浙江缙云女老板杜益敏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杜以高息集资款项7.09亿元,至案发尚有1.28亿元未能归还。同一年,乐清高秋荷、陈美兰等人均因相同原因被起诉……有人将这称之为对民间金融的“血祭”。
地下钱庄与民间借贷
不过,我国素有民间借贷的传统。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那么,在现行法律下,合法的民间借贷与地下钱庄的分野在哪里呢?这也是很多中小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
温州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地下钱庄,是有固定场所,向非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专门机构。地下钱庄的活动性质属于非法集资、非法融资,是政府严厉打击的对象。民间借贷与地下钱庄的区别在于,前者虽有固定人员在经营,但一般没有固定场所。
不仅如此,它们在主体方面也有区别,民间借贷主体是天生的,不论是否收取利息,都是合法的,它体现的是亲朋好友之间的互助互济;而地下钱庄则是吸收非特定人员的资金然后放贷,赚取利息差。
“关键是不能成为一种组织。”中国投资协会会长张汉亚点出了根本区别所在,一对一的单方资金拆借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而地下钱庄至少存在三方之间的关系,即存款人与借款人在地下钱庄的中介作用下发生资金拆借。在这个过程中,地下钱庄采取的是金融运作的手段,其行为具有金融特性。
地下钱庄的合理(即形式上不合法,但内容上合理)和非法的金融业务混合并存,这使得我国非正规的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机构的活动在很多业务方面并无本质区别。对此,浙江大学管理学院会计与财务管理系主任姚铮教授分析说,以前,金融机构少,民营企业基本上难以获得贷款。于是,穷则思变,形成自发的民间借贷市场。“即使到了现在,根据银行的放贷要求和程序,不少中小企业仍然达不到要求,很难从银行借到钱,只好转向民间借款。”
当“合法”的金融机构在现有的制度下无法提供充分的服务,大量的资金和金融服务的需求者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途径得到满足,当正规的金融市场无力提供足够的选择时,非正规的市场就会自然形成。
这也恰恰解释了地下钱庄在温州的火热。“在温州,地下钱庄是上个世纪的说法,现在应该改称为民间借贷机构,可以说,没有它就没有温州民营经济的今天。”周德文说,“温州民营企业,不说百分之百,至少绝大部分都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过资金来源,尤其是创业初期。”周德文认为,地下钱庄对我国目前不健全的金融体制起到了非常合理的补充作用,对温州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一点政府是认可的”。
周德文说,近些年来,不论哪种形式的地下钱庄都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生存状态:说它是合法的,它未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说非法吧,就该坚决取缔,但是,只要资金链不断裂,就很难暴露出来。周德文认为,对于温州地下钱庄的存在,政府是既未承认,但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哪一个政府官员敢说不知道温州有地下钱庄?”
其实,作为地下钱庄历史渊源的互助会甚至可以追溯至春秋时期。几千年来,中国官方的金融体系,跟以乡土社会为根基的民间金融体系,心照不宣又并行不悖地走在自己的道路上。
黑格尔有言:“存在即合理。”但合理不一定合法。从投机倒把罪到非法集资罪,地下钱庄的罪与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不可否认,地下钱庄在激活民营经济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如果不对它进行行业化的规范,它亦是企业饮鸩止渴的毒药。
在银行贷款规模紧缩的经济背景下,地下钱庄成为了民营企业度过钱荒时期的一剂强心针,亦成为企业饮鸩止渴的毒药
钱越来越少了。自从今年年初开始,李建江明显有这样的感觉。
李建江是浙江特灵轻工有限公司董事长,他的公司主要从事打火机的进出口业务。“温州企业正在陷入多年来的低谷,现在比2008年金融危机时还难过,那时企业是发愁没订单,现在则是看着订单却不敢接。”自从去年年底开始,他就一直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直到现在也只融到了总资金量的30%,而其他的则主要靠民间借贷。
货币政策宽松的时候,银行信贷本就很少惠及中小企业;而收紧的时候,中小企业肯定是最先被“紧缩”,这是中国中小企业面临的现实融资困境。因为资金管理素来是中小企业最薄弱的环节,融资链一直是中小企业生死存亡的重点。长期以来,中小企业习惯于在宽松的货币政策下生存发展,所以每每遇到银根紧缩,总有一些企业在一夜间猝死。
“企业借高利贷无异于饮鸩止渴,但在现实条件下,却是很多中小企业无奈的选择。” 温州管理科学研究院院长、温州中小企业协会会长周德文所说的高利贷即来自于地下钱庄。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地下钱庄成为民营企业度过钱荒时期的一剂强心针。
地下钱庄暗潮涌动
如今,地下钱庄的存在和繁荣已经成了一个公开的秘密——从民营经济繁盛的温州到矿产丰富的鄂尔多斯,从在街头游逛的“倒汇黄牛”到股份制公司,不同形式的地下钱庄在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由于不同的地理环境和市场需求,地下钱庄在各地的“经营”方式以及组织形态也各异。
业务一:买卖外汇
这类钱庄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山东等沿海和边境地区。如去年12月17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宣判的广西跨国特大地下钱庄案,8名越南籍被告人分别在越南芒街设立私营钱币兑换和汇款企业,在中越边境非法从事人民币与越南盾的兑换以及跨境汇款业务,涉案金额超过65亿元人民币。
2010年9月宣判的江苏省扬州特大地下钱庄案的“庄主”何家财买卖外汇采用的是对冲账户模式,即“背对背”模式:在国内、国外分别开设账户,国内客户汇出的钱由境外账户支付,国外客户汇入的钱由国内账户支付,两边各自用现金进行对冲,国内、外账户的钱不直接往来,从而不发生资金跨境流动的物理过程。
坊间传说,自2004年4月至2008年10月,短短四年半时间里,何家财等人绕过外汇管制,提供本外币汇兑业务高达85亿元人民币,平均每天交易额达460万元,涉及全国20多个省份4000多居民,但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为3.1亿元。
业务二:吸存与放贷
更为人们所熟知的是以吸存、放贷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这类钱庄在全国大多数省份都有,尤以浙江、江苏、福建、云南等省突出,在各地分别以标会、抬会、互助会等形式出现。
5月24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就曾对一起涉案金额达3.35亿元人民币的非法集资案作出一审判决,吴顺陆、毛建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吴顺陆、毛建平在2007年3月至2008年10月期间,以投资经商、临时借调为由,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向40多名不特定人员借贷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等项目。2008年10月以后,吴顺陆和毛建平明知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已无力偿还债务,却编造谎言继续向他人高息借款,骗取巨额资金,直至案发。据核算,两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共计3.35亿元,造成实际亏空8000多万元。
业务三:典押、放高利贷
这类钱庄主要分布在湖南、江西等内地一些省份。江苏省泗洪县是高利贷型地下钱庄的典型样本。近日,有网友在宿迁论坛上列出了江苏省泗洪县拥有的豪车种类,“宝马、奔驰、保时捷、英菲尼迪、捷豹、凯迪拉克、路虎、悍马、法拉利、兰博基尼、玛莎拉蒂……”其数量令人咋舌。其中,泗洪县辖下的石集乡更是因为豪车云集,被网友们戏称为“宝马乡”。
石集乡并不是一个富裕的乡镇,但在每月高达1毛甚至3毛(1毛即利率为10%,1厘即利率为1%,现各银行城乡居民和单位存款的活期存款年利率为0.5%)的高额利息的刺激下,包括农民、医生、个体工商户、教师等在内的各色人群均曾参与过高利贷活动。高利贷所涉及的范围和程度,远远超乎人们的想象,可以用“疯狂”来形容。而“疯狂”过后,除了少数人创造了一夜暴富的奇迹外,更多的人如今已是血本无归。泗洪县官方称,为防止出现资金链断裂之类的问题,目前政府部门已约谈了涉及当地民间融资的个别“爪王”(在当地,人们把放高利贷称为“放爪子”)。
业务四:洗钱
洗钱的业务是地下钱庄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新业务,其中又有跨境洗钱和境内洗钱之别。
2009年12月22日,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开庭审理北碚区公安分局原副局长王小恒受贿案。在重庆,放高利贷被老百姓称为“放水”,地下钱庄的“水钱”来源鲜为人知,而贪官赃款正是这些“水钱”的来源之一。北碚区公安分局原副局长王小恒就是这样的贪官,他和妻子将160万元用于“放水”,至案发前连本带利已达210万元。但身为公安局长,王小恒“放水”还得依靠他人,这个人就是北碚区的“涉黑老大”王兴强。
2009年12月14日,王兴强等22人涉黑案已在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是重庆提起公诉的涉黑案件中,首个被指控犯有洗钱罪的案件。据王兴强交代,自己拿到王小恒的钱后,与其他资金汇集,先后放给多个资金紧缺的房地产开发商。
何为地下钱庄
其实,所谓“地上”是指正规的国有金融机构,而“地下”是指非法的民间资本运作。说地下钱庄是非法的,最基本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在法律层面,两者水火不容,但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两者又独立存在着、发展着。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现在的地下钱庄与清朝风行一时的票号、钱庄在经营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都是由于商品经济的发达,民间资本的活跃而兴起的。
1949年之后,随着私营经济的淡出,国家对钱庄予以取缔。自此,在中国金融舞台上活跃了几百个春秋的钱庄退出历史舞台,直至改革开放后才再次以“地下”的面目示人。
不过,在我国,对于地下钱庄的概念,法律上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民间比较通行的说法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出现了一些民间金融组织,它们通过高息揽存吸纳民间游资,然后靠放贷来获取利润。由于我国对民间资本从事金融活动有严格的进入管制,这些组织因为经营活动的非法性便被叫做地下钱庄。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李建军教授将其定义为:“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主要经营传统银行的信贷、存款和汇兑业务,但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组织。”
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马特则说,地下钱庄是民间对从事地下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在各地有不同的叫法,如抬会、标会、合会等,它是严格的金融管制所产生的一种“黑市”现象。
总的来说,地下钱庄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它游离于国家政策监管范围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境资金转移或资金存储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
实际上,不独中国有地下钱庄,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也存在。在合法金融机构较为发达的市场环境——比如美国,地下钱庄的主营业务即是合法金融机构一般拒绝从事的洗钱之类的非法交易,客户群也大多从事毒品贩卖等非法交易。地下钱庄总是以个案形式存在。
在合法金融机构比较落后的市场环境中,地下钱庄宛然形成一股气候,作为一种金融现象而存在,主营业务是合法金融机构也会从事的普通借贷交易,客户群则大多从事生产和贸易等合法交易。
其实,从地下钱庄借钱在民间人士眼中是再正常不过的民企筹资方式。钱从哪里来的并不重要,就象银行的存款人是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能够迅速筹集到钱并为我所用。
纵观整个经济周期,每逢经济紧缩、宏观调整、信贷由热转冷,银行骤然收紧信贷,往往就是民间集资高峰期。由于官方在几十年的时间里从未承认过民间融资方式,使得民间秩序脱离了体系的掌控之外而得以自行其是,有人借此机会草创企业,有人借此机会东山再起,有人借此机会大捞一笔,但这其中不乏付出代价者:1991年,温州抬会会主郑乐芬因投机倒把罪(1997年《刑法》取消该罪名)被处以死刑。18年后,浙江缙云女老板杜益敏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杜以高息集资款项7.09亿元,至案发尚有1.28亿元未能归还。同一年,乐清高秋荷、陈美兰等人均因相同原因被起诉……有人将这称之为对民间金融的“血祭”。
地下钱庄与民间借贷
不过,我国素有民间借贷的传统。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那么,在现行法律下,合法的民间借贷与地下钱庄的分野在哪里呢?这也是很多中小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
温州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地下钱庄,是有固定场所,向非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专门机构。地下钱庄的活动性质属于非法集资、非法融资,是政府严厉打击的对象。民间借贷与地下钱庄的区别在于,前者虽有固定人员在经营,但一般没有固定场所。
不仅如此,它们在主体方面也有区别,民间借贷主体是天生的,不论是否收取利息,都是合法的,它体现的是亲朋好友之间的互助互济;而地下钱庄则是吸收非特定人员的资金然后放贷,赚取利息差。
“关键是不能成为一种组织。”中国投资协会会长张汉亚点出了根本区别所在,一对一的单方资金拆借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而地下钱庄至少存在三方之间的关系,即存款人与借款人在地下钱庄的中介作用下发生资金拆借。在这个过程中,地下钱庄采取的是金融运作的手段,其行为具有金融特性。
地下钱庄的合理(即形式上不合法,但内容上合理)和非法的金融业务混合并存,这使得我国非正规的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机构的活动在很多业务方面并无本质区别。对此,浙江大学管理学院会计与财务管理系主任姚铮教授分析说,以前,金融机构少,民营企业基本上难以获得贷款。于是,穷则思变,形成自发的民间借贷市场。“即使到了现在,根据银行的放贷要求和程序,不少中小企业仍然达不到要求,很难从银行借到钱,只好转向民间借款。”
当“合法”的金融机构在现有的制度下无法提供充分的服务,大量的资金和金融服务的需求者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途径得到满足,当正规的金融市场无力提供足够的选择时,非正规的市场就会自然形成。
这也恰恰解释了地下钱庄在温州的火热。“在温州,地下钱庄是上个世纪的说法,现在应该改称为民间借贷机构,可以说,没有它就没有温州民营经济的今天。”周德文说,“温州民营企业,不说百分之百,至少绝大部分都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过资金来源,尤其是创业初期。”周德文认为,地下钱庄对我国目前不健全的金融体制起到了非常合理的补充作用,对温州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一点政府是认可的”。
周德文说,近些年来,不论哪种形式的地下钱庄都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生存状态:说它是合法的,它未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说非法吧,就该坚决取缔,但是,只要资金链不断裂,就很难暴露出来。周德文认为,对于温州地下钱庄的存在,政府是既未承认,但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哪一个政府官员敢说不知道温州有地下钱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