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经济学家眼中的政府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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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代以来,无论是亚当·斯密提出的“看不见的手”在引导国民经济的运行,或是凯恩斯主张的政府行政权扩张,还是哈耶克所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围绕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经济自由与政府干预两大思潮经历了两个多世纪的斗争,经济学视角下的政府角色变迁史是从“守夜人”到“执法者”的转变过程,对于这一过程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处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关系。
  【关键词】政府;市场;执法者;良性互动
  “市场之手”和“政府之手”的概念最早是由经济学家所提出的,在经济学界关于经济自由和政府干预的思潮经历了两个多世纪的此消彼长,这些观点的碰撞也为法学家的研究提供了充足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表征,尤其是在经济法领域。①同时,对于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这一命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定位政府角色,我们应当通过分析经济学家对于政府角色定位的理论变迁过程,发现其中某些不变的因素,从中提炼出相关基本原则,并以此来指导当前的政府改革,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
  一、政府的“守夜人”角色——重商主义与古典自由主义
  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亚当·斯密,他所处的时期正是英国从封建农本经济的逐步瓦解,到市场经济日趋成熟的时代,也就是我们所称的“重商时代”,英国的重商时代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从国家的全面控制,到国家权力的逐步瓦解,直至自由经济的初步实现。
  基于这一特殊的时代背景,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可以说是对重商主义的致命一击,他认为重商主义就是以货币作为衡量国家富裕程度的唯一标准。政府将尽可能多地积累货币财富作为国家目标,而不是将个人和企业的收益最大化作为驱动目标,重商主义所要奖励的产业,都是有钱有势的人所经营的产业,至于为贫苦人民的利益而经营的产业,却往往被忽视、被压抑。②所以,在亚当·斯密看来,“管得越少的政府就是好政府”,即主张“守夜人”政府和推行经济自由主义,充分信任市场经济的自身自行调节能力,提倡“看不见的手”在资源有效配置中的作用,认为国家的经济只有在自然和自由的制度下才能得到最好的发展。
  二、政府的“管控者”角色——经济危机与凯恩斯主义
  20世纪30年代,由市场失灵所导致的经济危机,对世界经济稳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个人在追求效率的过程中,导致社会公平的破坏,垄断行业、经济大萧条、失业、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出现,暴露出古典自由主义的重大缺陷——市场不是万能的。
  在此背景下,凯恩斯的政府干预思想应运而生,凯恩斯在批判“经典学派”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扩大政府的行政权力,实行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全面干预与调节,凯恩斯认为危机发生的根源在于需求不足,当经济危机发生时,政府调控的重心不应该是刺激生产,因为这样会导致更多的生产过剩,而是应该通过制定公共开支政策、增加就业等方式来促进就业、引导消费,从而扩大需求。凯恩斯主义通过对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分析,进一步揭示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其所坚持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就是一套政府干预理论。从某些方面来言,凯恩斯的思想迎合了当时经济改革需求的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通过制定一系列经济救市法案,实现政府有效干预经济的目的。同样是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因为干预理念与干预方式的转变,导致重商主义下的政府扮演的是“独裁者”的角色,而凯恩斯主义下的政府则表现为“管控者”的角色。
  三、政府的“执法者”角色——经济滞涨与新自由主义
  在凯恩斯主义指导下,西方国家经历了长达30年的经济高速增长,这一黄金时代被称为“凯恩斯时代”,但到了20世纪70年代初期,两次石油危机的爆发,使得西方经历了战后最深重的两次经济危机,整个资本主义世界陷入了“经济滞胀”的困境,面对“经济滞胀”,凯恩斯主义政策束手无策。③
  市场的确不是万能的,同样政府也不那么完美,政府干预经济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市场失灵,但同样也伴随着政府失灵的风险。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作为一项化解资本主义社会秩序危机的潜在方案,长期以来就潜伏于公共政策之中,伴随着“撒切尔主义”与“里根主义”的推行,在英、美两国所推进的新自由主义变革,在全球化过程中占主导地位。④新自由主义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古典自由主义的精神,反对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正如哈耶克所说的,“经济活动的自由,乃是法律之下的自由,而非指反对政府的一切行动。”⑤由此可见,新自由主义在主张充分经济自由的基础上,实行有限的政府干预。相对于古典自由主义所称的“守夜人”政府,在新自由主义的视角下,政府应该在法治的基础下,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这种干预并非凯恩斯主义所推崇的“管控者”角色,而更多的体现为“执法者”的角色。
  四、政府与市场良性互动的基本原则
  回顾这两个多世纪的理论变迁,我们发现,无论是亚当·斯密的古典自由主义,或是凯恩斯的政府干预主义,还是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其实质是对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一种解答,这些理论本身并没有解决市场所存在的基本矛盾,仅仅是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某些矛盾,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进一步推动市场的发展,但在这一次次的不断发展的背后,存在着某些不变的因素,也正是这些不变因素构成了政府为实现其与市场的良性互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规律原则——政府角色定位的客观依据
  尊重市场规律,其核心就在于对市场本身的理解,所谓市场,是由某种商品或劳务的卖方与买方组成的一个群体,买方作为一个群体决定了一种产品的需求,而卖方作为一个群体决定了一种产品的供给。⑥在市场运行中,市场供求关系在“供求相对平衡”、“供不应求”和“供大于求”三种表现形态中不断地转换,⑦这种供求之间的转变构成了市场供求机制,市场就像一部复杂而精良的机器,它通过价格和市场体系来协调个人和企业的各种经济活动,在没有人刻意管理的情况下,它能解决涉及亿万个未知变量或相关关系的生产和分配的问题。⑧   但是,市场也不是那么完美和万能,由于市场主体的分散独立、信息获取缺乏对称性、受局部和独立利益的驱使,市场机制表现出鲜明的自发性、盲目性、唯利性和滞后性等特点,市场调节作为一种事后调节,面对资源稀缺引发的种种矛盾和利益冲突,往往一筹莫展、束手无策,市场机制的局限性无法克服和预防市场失灵的出现,从而导致一系列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的产生。⑨
  所谓尊重市场规律,应当包含两层含义:1、科学认识市场的供求、价格和竞争三大基本机制的运行规律,准确把握市场规律的新形式、新变化,充分信任市场机制的自身调节功能,并给予市场主体足够的自治空间,以防止出现政府过度干预经济的倾向;2、切勿盲目崇拜市场规律,反对“市场万能主义”。当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时,应当立足于市场调节机制的运行规律,并充分考虑市场失灵的负面因素,从而保证政府角色定位的科学性、合理性,避免政府角色定位的“越位”与“错位”,实现政府与市场两种调节制度走向理想的均衡状态。
  (二)维护社会正义原则——政府角色定位的核心价值
  政府对于市场的干预是维护社会正义的表现,政府在市场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市场经济所产生的影响,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消弱那些影响市场健康发展的不良因素。可见,以维护社会正义作为政府角色定位的核心价值,与经济法维护社会利益的根本目标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同时,对于政府的市场干预行为具有高度的指导意义。
  在经济法的视角下,社会正义由公平、自由和秩序三大部分组成:1、经济法所主张的公平更多地体现为对于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从对公平竞争的维护到对市场活动的监管,从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兼顾到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法无不体现其对弱者的保护;⑩2、经济法主张的自由,既尊重市场主体的主观自由,又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自由进行了一定的约束。如果市场经济一味地崇尚“丛林法则”,其必然结果就是市场紊乱、社会问题频发,只有通过政府对于市场主体的行为自由予以适当限制,才能真正体现出经济法的自由价值;3、经济法所主张的秩序,是建构在社会整体的安全和效率之上的,“市场之手”追求效率,“政府之手”更关注于安全,两只手的相互协作,才能使得市场经济在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都能够得到良好的、有序的运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领域中,政府在社会正义这一核心价值的指导下,通过政府适度干预市场的方式,实现了公平、自由、秩序的协调和统一。
  (三)贯彻有效政府原则——政府角色定位的根本目的
  当我们尚在讨论政府应当如何控权,如何构建一个“有限政府”时,我们不妨了解一下201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埃尔文·罗斯和罗伊德·沙普利,他们获奖的理由在于稳定配置理论及在市场设计实践上所作出的杰出贡献。在埃尔文看来,良好的市场设计可以通过找到一些规则,促使市场更有效地运作起来。在经济法视野下政府干预市场的目的,与经济学视野下政府干预市场的目的应该存在共通之处,其都是为了实现市场的长期有效运作,同时,经济法中对于政府角色定位的讨论,也只有建立在“有效政府”的构建基础之上才具有现实意义。
  当然,法律本身并不可能明确地规定“何为有效干预”、“何为无效干预”,或者给出一个明确的评判标准。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时,法律因其天然的滞后性,常常显得束手无策,所以,法律应当给予经济学更多的发挥空间,因为经济学家们往往能够紧跟市场经济形势,并及时作出理论调整,以指导政府的相关市场干预行为。
  为了更为全面地把握“有效政府”的含义,我们还应当从另外二个方面进行补充:1、法治政府——有效政府的制度约束。所谓好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公正、透明的游戏规则之上的,即法治的市场经济,但法律本身可以授予政府或者某个人为所欲为的权力,这时政府的行为无疑是合法的,但这绝不是法治,法治就是要限制立法的范围,把这个范围限于对所有人都适用的一般规定上,限于对政府行为所作出的事先规定上,只有在私有制和竞争制度上,法治才能实现。2、有限政府——有效政府的应有之意。有限政府是相对于“全能政府”而言的,通过给予市场更多的自治空间,以实现政府行政权力的有效约束,这也是降低政府运行成本的重要途径之一。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应当仅限于市场失灵的范围内,而不能肆意干预市场,甚至替代市场。把经济法中的政府定位为“有限政府”,要求经济法确认和规范政府经济干预权,防止政府干预“错位”或“越位”现象的出现。11
  五、小结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所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当前的政府改革,可谓是一场“破冰之旅”,当我们迈入改革的“深水区”时,通过回顾这二个多世纪中经济学家对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分析,将政府在经济法中的角色定位为“执法者”,这种定位能够有助于我们更为准确地把握市场规律、更为合理地定位政府理念,更为科学地限制政府的执法权,这也正是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的关键之所在。
  注 释:
  ①李昌麒,张波.“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观与市场调节观——对国家与市场分析范式的一种解读”[J].甘肃社会科学,2006(4).
  ②[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6:218.
  ③何秉孟主编.新自由主义评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6:6-7.
  ④何秉孟主编.新自由主义评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6:7-16.
  ⑤何信全.哈耶克自由理论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2:117.
  ⑥[美]曼昆.经济学原理[M].梁小民,梁砾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7:69.
  ⑦陈婉玲.经济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1:23.
  ⑧[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M].十九版.萧琛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34.
  ⑨陈婉玲.经济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1:20-31.
  ⑩陈婉玲.经济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1:97.
  11李昌麒主编.经济法理念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6: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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