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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荐举制度中,由于朝廷需要通过举主对被举人的情况加以了解,造成举主与朝廷之间处于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地位,为了解决这种不对称,促使举主提供有效的被举人信息以供朝廷选任,当被举人擢用之后,发生不如所举的情况时,举主须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对被举人保其终身之不易,以及对连带责任承担的是“非身之过”的看法,为连带责任的免除提供了情理之上的依据。于是宋代一方面强调严连带之责,另一方面也在制度层面上规定了可以免除连带责任的条款。然而,免责条款却成了举主规避责任的挡箭牌,兼之连带责任的规定往往视人而定,这不但使宋代的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