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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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介绍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的起源发展,分析了目前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践做法提出构建该工作机制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合适成年人到场 制度 机制 研究
  作者简介:白世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良,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处长、检察员;陈莎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54-02
  一、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合适成年人到场起源于英国的肯费特案件。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正式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讯制度。 英国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主要适用于侦查讯问阶段。
  我国于2002年6月开始探索合适成年人制度,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和英国救助儿童委员会合作建立了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主线,司法分流为重点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形成了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志愿者参加的合适成年人队伍模式。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自2004至2007年,逐步建立了包括教师、团干部、青年事务社工以及筛选出的志愿者等人兼职的合适成年人队伍。随着对合适成年人制度多元化的探索,上海市、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分别形成了富有各自特色的“救济模式”“独立模式”“包容模式”。为我国少年司法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及有益参考。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自此,合适成年人到场正式在中国拉开了帷幕。
  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我国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彻底扭转了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孤立面对执法机关的局面,完成了少年司法制度的一次飞跃。但要付诸少年司法实践,仍面临许多问题。
  (一)合适成年人的运行体系尚未确立,配套设施有待完善
  虽然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已在刑法中明确,但相关负责机构、资金来源、运转流程等运行体系尚未确立,配套设施也并未跟进。这些现状导致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落实十分被动。
  (二)合适成年人人员选择有待明确,权利义务仍需限定
  新刑诉法将合适成年人的范围限定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并对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一是合适成年人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二是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均未对合适成年人人员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三)合适成年人到场的保障机制未设立,工作程序亟需规范
  在法条中,关于合适成年人到场,第二百七十条中用的是“可以通知”,从字面意思来解释就是“可以通知,也可以不通知”。但这样就违背了合適成年人到场制度设立的初衷,长此以往,这种选择性规定很有可能会被大量案件压身的司法工作者弃而不用,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如何通知,如何开展,如果未成年人拒绝,应该如何处理等问题也没有解决。如果没有法定代理人、也没有合适成年人到场,该份言辞证据是否会被非法排除?或证明力产生瑕疵?刑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
  三、构建合适成年人到场机制的对策
  各地办案机关面对新刑诉法的实施,均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实践探索,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12日会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联合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丰台区委员会、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根据丰台区特点制定《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时间不固定、人员无法保障、距离远、无资金来源等实际问题。2012年12月31日,北京市首都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会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及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制定《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将各区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暨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定位为合适成年人场的责任机构,并将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作为补充委派机构,为合适成年人到场提供了政策支持、人员保障、资金来源。根据北京市的做法,笔者认为要保障合适成年人到场,主要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明确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职责与权利,规范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工作程序
  必须将合适成年人到场落实到各单位及人员,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与享有的权利,规范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工作的启动、通知、委派及到场程序。一是办案机关启动程序。办案机关发现与法定代理人无法取得联系的、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法定代理人明确拒绝到场的、法定代理人经通知在合理时间内无法到场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且应当书面记录在案。如果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由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更换另一合适成年人。未成年人拒绝合适成年人在场的,应查明原因,并向其说明到场原因。如果未成年人仍坚持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合适成年人应当离场。二是办案机关及时通知。办案机关需要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应当及时向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委派申请,有必要时也可以向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申请。三是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委派。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办案机关通知后,应及时选派一名合适成年人到场履行职责。四是合适成年人及时到场,认真参与。合适成年人应按照办案机关或未成年人保委会办公室的要求,持《合适成年人服务记录》和身份证按时到场履行职责,陪同涉案未成年人参与诉讼程序。为了降低涉案未成年人的紧张感,办案机关应尽量保证每次都有同一合适成年人到场。   (二)根据地域、人员划分合适成年人范围,建立合适成年人队伍
  由于讯问时间不固定、时间紧迫、合适成年人距离办案机关远等原因,可以由各派出所、检察院、法院根据各机关的需求建议合适成年人名单,选取较为固定的共青团干部、司法社工、各派出所管辖区域内的离退休老干部、居住地基层组织的代表、教师、法律援助律师、人民陪审员、其他热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人员内选取符合条件的人员,建立一支有效的合适成年人队伍。
  (三)规范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合适成年人队伍的日常管理
  应当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合适成年人的日常管理工作,如招募、人物分配、服务记录、培训指导等。合适成年人应当帮助未成年人正确理解讯问、询问、庭审的涵义,不得以诱导、误导等行为妨碍司法活动;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及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办案结束后,配合办案机关开展回访、帮教工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合适成年人也享有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阅读笔录、对笔录的准确性、完整性提出口头意见和建议并确认及签字,对讯问、询问、审判中发生的违法、不当行为提出意见等权利。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對合适成年人开展业务培训,保证合适成年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同时,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
  (四)合适成年人到场的监督及保障
  为保障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顺利实施,办案机关、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暨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及合适成年人之间应当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四位一体”全方位监督模式。所谓“四位”即外部四位监督。一是合适成年人对办案机关的监督: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刑事诉讼,对讯问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有权对笔录记载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提出口头意见和建议,对讯问、询问、审判中发生的违法、不当行为提出意见等。二是办案机关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的监督: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暨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聘任合适成年人后,将合适成年人名单、联系方式交由公、检、法、司部门备案。三是办案机关对合适成年人的监督:办案机关发现其存在违法不当的行为或不适宜担任时,应当及时告知选聘部门。合适成年人有违反合适成年人的禁止性条件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时,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是应当建议更换,并通报选聘部门。四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对合适成年人的监督: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应当对合适成年人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或因其他事宜不适宜担任合适成年人的,应当及时更换。所谓“一体”即内部一体监督。包括办案机关、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暨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及合适成年人自我对自我的监督。只有将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向结合,用外部监督的完善带动内部监督的发展,用内部监督的发展促进外部监督的完善,才能真正发挥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作用。
  注释:
  葛志伟,朱萍.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现状及完善建议.200052.http://www.sh.pro/fxyj/fxdyyk/zl/t20111222_96909.htm.
  刘立霞,郝小云.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合适成年人制度.法学杂志.各科专论.2011(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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