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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形式和拍卖行为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拍卖形式是一种技术性的手段,并不具有任何专属特征,可以结合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需要,适用于强制拍卖或商业性的任意拍卖。强制拍卖虽然和其他拍卖的属性有着根本的不同,但强制拍卖不应拒绝作为交易手段的不同形式。本文还进一步厘清了强制拍卖和法院拍卖两个概念的区别,并详细阐述了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中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其相关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