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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定的目的就在于具有实效,这是以法律被社会接受为前提的。如何保证法律规范的内在合理和外在效力?根据哈贝马斯的法的效力理论,法律是平等自由的主体问商谈的结果,守法者即立法者。法律程序保障的商谈使法律的价值、规范和实现处于动态平衡之中,因而具有持久效力。因此商谈和保障其顺利进行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效力形成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