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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兴办外商投资企业,铁岭市人民政府在认真执行国家和辽宁省有关政策的同时,将在如下方面提供特殊的优惠政策: (一)凡外商(含华侨和港、澳、台胞,下同)在本市兴办合资、合作、独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不含10年)的,企业投产后,连续5年按50%返还上缴新增的地方分成部分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