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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农村地区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发生在农村第五的群体性环境损害民事纠纷日益增多,该地区农民的合法权益及环境公共利益亟需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本文即对我国农村群体性环境损害民事纠纷的特征进行探析,为探索出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提供借鉴,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农村;群体性;社会危害;环境公益
伴随我国国内农村经济的逐步繁荣与建设新农村步伐的推进,农村生态污染与环境破坏愈为显著,演变成制约农村经济有序发展和社会进步一个突出因素。据统计,因环境问题诱发的群体性事件,正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多发期。农村群体性环境损害民事纠纷除了具有一般农村环境损害民事纠纷的复杂多样性、主体具有特殊性、处理的困难性等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本文即对此展开论述,对我国农村群体性环境损害民事纠纷的特征进行探析,为探索出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提供借鉴。
1 农村群体性环境损害民事纠纷具有群体性的特征
所谓群体性是指每一起群体性事件是由某一身份的一群人制造和参与的。这是群体性纠纷类事件的最基本特征。国外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由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帕克提出 “集合行为”。这一概念指的是在集体一起影响与推动下产生的个人活动,本质上是情绪冲动。斯坦莱·米尔格拉姆提出,集群活动是自发形成的,相对而言不具备组织性,甚至难以预料的,它依靠对参与者的朴素刺激的信任。总体上来说,在环境损害纠纷中,当前农村区域参与数量人数呈上升态势,暴力群体性事件的参与数量通常有数百、数千,甚至数万人,这在国内都比较普遍。
2 农村群体性环境损害民事纠纷具有地域特性
在此类纠纷中受害者通常都是居住于环境污染地区的农民,因此也让群体性纠纷衍生出地域性的特点。由于我国经济迅速繁荣,部分较为发达的区域由于频繁受到污染从而开启整治污染的序幕,针对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企业在该区域的发展实施限制,或采取环保治理的措施,甚至将三高企业迁至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而发展愿望强烈的农村地区。这其实是一种污染的转移。污染项目落户农村后,经过长年累积,不仅威胁到了广大农民的生命健康权,还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耕地、水源的严重污染更是威胁到了农民的基本生存发展权,广大农民群体沦为“环境难民”。农民们忍无可忍,别无选择的时候就极易集结起来,此时则会爆发一定地域的农村群体性环境损害民事纠纷,有时甚至会演变成为社会影响恶劣的暴力性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
3 农村群体性环境损害民事纠纷具有环境公共利益特征
农村群体性环境损害民事纠纷的群体性及地域性的特征更加使得其具有环境公共利益性。环境共同利益既不是单个个人所欲求利益的综合,也不是人类整体利益,而是一个社会透过个人合作生产出来事物价值的总和。对于发生在农村地区的涉及不特定过数人的群体性的环境损害民事纠纷不仅威胁到了广大农民的生命健康权,更是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导致了水源、耕地受到严重的污染。由于生态环境有着公共物品属性的特点,环境权益的利益主体体现出社会性,无法将其划分成农民个人的损害,它的利益内涵不甚明确,损害耗时长,损害无法确定,而且不满足可诉求的侵权损害的标准与要求。对于农村群体性环境损害民事纠纷而言,如何有效保护其中所涉及的环境公共利益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4 农村群体性环境损害民事纠纷具有可预见性
农村环境所受到的污染与破坏是量的长时间积累的一个过程。农村群体性环境损害民事纠纷体现出可预见性,主要受到三方面因素的影响:首先,一旦高污染企业在农村地区落户,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对环境的污染,这是可以预见的。虽然对环境的污染有一定的潜伏期,但最终出现严重的环境问题是必然的结果。其次,环境是公平的,对农村环境的破坏,每个人都可以感受得到,而不仅仅是生活在该地区的农民。再次,农村的农民并不是从一开始发现环境问题就采取暴力手段,而是会首先通过与污染企业沟通,或投诉到环保部门,最后选择上访和其他更合理的方式提出诉求。如果这些通道可以得到很不错的解决方案来应该农民面临的环境问题,那么相信在农村环境损害中的暴力群体性事件不会爆发,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乐观。从高污染企业投资农村开始到出现高污染企业在农村环境破坏的现实,以及期待通过申诉,控告等方式解决环境损害而引起的民事纠纷等问题,这其中每个阶段是可以预测的,因此具有可预测性。因为在农村地区的环境损害所造成的民事纠纷和环境污染的强度成正比,因此,这样的事件的伤害和大小的程度,也是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的。
5 农村群体性环境损害民事纠纷具有社会危害性
在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中,社会危害性主要在两个角度得以体现:首先,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数量呈现剧增的态势,形势十分严峻。由于环境污染在损害时间与结果时间上有着不同时性,也就是后者有着相当的滞后性,当互相影响经历相当时限之后,便会表现出对于人体的损害结果。现在的环境群体纠纷呈现集中爆发的局势,可以预见其社会危害之大。其次,在农村爆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比其他任何群体性事件对社会造成危害性更大。特别是那些有大量的参与者,持续时间比较长,规模比较大,容易反复的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一般是经过精心策划,明确目标,统一行动的,最终的结果是给企业,个人和政府都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这类纠纷中的受损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亟需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保护。
综上,在我国农村群体性环境损害民事纠纷日益频发的时期,对其特征进行分析,将有利于探求出一条能够有效解决我国农村群体性环境损害民事纠纷的救济途径,保护受损农民的合法群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王树义等.环境法前沿问题研究[M]. 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6)
[3]李思蓉, 胡美灵.法社会学视野下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及防治路径[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2, 28(136): 99-102
作者简介:
廖沅,(1988~)女,汉族,广西桂林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
关键词:农村;群体性;社会危害;环境公益
伴随我国国内农村经济的逐步繁荣与建设新农村步伐的推进,农村生态污染与环境破坏愈为显著,演变成制约农村经济有序发展和社会进步一个突出因素。据统计,因环境问题诱发的群体性事件,正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多发期。农村群体性环境损害民事纠纷除了具有一般农村环境损害民事纠纷的复杂多样性、主体具有特殊性、处理的困难性等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本文即对此展开论述,对我国农村群体性环境损害民事纠纷的特征进行探析,为探索出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提供借鉴。
1 农村群体性环境损害民事纠纷具有群体性的特征
所谓群体性是指每一起群体性事件是由某一身份的一群人制造和参与的。这是群体性纠纷类事件的最基本特征。国外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由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帕克提出 “集合行为”。这一概念指的是在集体一起影响与推动下产生的个人活动,本质上是情绪冲动。斯坦莱·米尔格拉姆提出,集群活动是自发形成的,相对而言不具备组织性,甚至难以预料的,它依靠对参与者的朴素刺激的信任。总体上来说,在环境损害纠纷中,当前农村区域参与数量人数呈上升态势,暴力群体性事件的参与数量通常有数百、数千,甚至数万人,这在国内都比较普遍。
2 农村群体性环境损害民事纠纷具有地域特性
在此类纠纷中受害者通常都是居住于环境污染地区的农民,因此也让群体性纠纷衍生出地域性的特点。由于我国经济迅速繁荣,部分较为发达的区域由于频繁受到污染从而开启整治污染的序幕,针对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企业在该区域的发展实施限制,或采取环保治理的措施,甚至将三高企业迁至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而发展愿望强烈的农村地区。这其实是一种污染的转移。污染项目落户农村后,经过长年累积,不仅威胁到了广大农民的生命健康权,还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耕地、水源的严重污染更是威胁到了农民的基本生存发展权,广大农民群体沦为“环境难民”。农民们忍无可忍,别无选择的时候就极易集结起来,此时则会爆发一定地域的农村群体性环境损害民事纠纷,有时甚至会演变成为社会影响恶劣的暴力性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
3 农村群体性环境损害民事纠纷具有环境公共利益特征
农村群体性环境损害民事纠纷的群体性及地域性的特征更加使得其具有环境公共利益性。环境共同利益既不是单个个人所欲求利益的综合,也不是人类整体利益,而是一个社会透过个人合作生产出来事物价值的总和。对于发生在农村地区的涉及不特定过数人的群体性的环境损害民事纠纷不仅威胁到了广大农民的生命健康权,更是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导致了水源、耕地受到严重的污染。由于生态环境有着公共物品属性的特点,环境权益的利益主体体现出社会性,无法将其划分成农民个人的损害,它的利益内涵不甚明确,损害耗时长,损害无法确定,而且不满足可诉求的侵权损害的标准与要求。对于农村群体性环境损害民事纠纷而言,如何有效保护其中所涉及的环境公共利益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4 农村群体性环境损害民事纠纷具有可预见性
农村环境所受到的污染与破坏是量的长时间积累的一个过程。农村群体性环境损害民事纠纷体现出可预见性,主要受到三方面因素的影响:首先,一旦高污染企业在农村地区落户,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对环境的污染,这是可以预见的。虽然对环境的污染有一定的潜伏期,但最终出现严重的环境问题是必然的结果。其次,环境是公平的,对农村环境的破坏,每个人都可以感受得到,而不仅仅是生活在该地区的农民。再次,农村的农民并不是从一开始发现环境问题就采取暴力手段,而是会首先通过与污染企业沟通,或投诉到环保部门,最后选择上访和其他更合理的方式提出诉求。如果这些通道可以得到很不错的解决方案来应该农民面临的环境问题,那么相信在农村环境损害中的暴力群体性事件不会爆发,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乐观。从高污染企业投资农村开始到出现高污染企业在农村环境破坏的现实,以及期待通过申诉,控告等方式解决环境损害而引起的民事纠纷等问题,这其中每个阶段是可以预测的,因此具有可预测性。因为在农村地区的环境损害所造成的民事纠纷和环境污染的强度成正比,因此,这样的事件的伤害和大小的程度,也是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的。
5 农村群体性环境损害民事纠纷具有社会危害性
在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中,社会危害性主要在两个角度得以体现:首先,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数量呈现剧增的态势,形势十分严峻。由于环境污染在损害时间与结果时间上有着不同时性,也就是后者有着相当的滞后性,当互相影响经历相当时限之后,便会表现出对于人体的损害结果。现在的环境群体纠纷呈现集中爆发的局势,可以预见其社会危害之大。其次,在农村爆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比其他任何群体性事件对社会造成危害性更大。特别是那些有大量的参与者,持续时间比较长,规模比较大,容易反复的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一般是经过精心策划,明确目标,统一行动的,最终的结果是给企业,个人和政府都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这类纠纷中的受损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亟需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保护。
综上,在我国农村群体性环境损害民事纠纷日益频发的时期,对其特征进行分析,将有利于探求出一条能够有效解决我国农村群体性环境损害民事纠纷的救济途径,保护受损农民的合法群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王树义等.环境法前沿问题研究[M]. 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6)
[3]李思蓉, 胡美灵.法社会学视野下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及防治路径[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2, 28(136): 99-102
作者简介:
廖沅,(1988~)女,汉族,广西桂林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