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司法犯罪化标准探讨——以犯罪客体为主线

来源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ghdks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金融管理本位的立法,极易被滥用。为防止其对社会经济产生消极影响,应准确领会立法原意,结合金融管理秩序的客体进行司法犯罪化。在认定“公众”时,应考虑特定的相对性,无论特定与否,只要严重侵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就应当纳入犯罪圈。在认定行为人“主观目的”时,只有当行为人将集资款用于资本和货币经营时,才可能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要通过客体约束构成要件,防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为“口袋罪”。
其他文献
随着我国进入新工业时代,国家实施了“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网络强国”“一带一路”等一系列经济计划,我国正从制造大国转变为制造强国,急需工科院校培养出具有创新精神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