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拒绝签收行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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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商品贸易日益发展、远程购物方式日益普及,但由于这些购物方式中,商家欺瞒消费者、虚假广告等形式侵害消费者的利益的行为也层出不穷,因此需要在这些交易中更加的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建立了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消费者的拒签行为在法律中应如何定性须明晰。
  关键词:反悔权;权利行使;拒签;
  一、反悔权的概念
  2013年10月25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进行修改,我国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消费者反悔权(以下简称反悔权)制度。
  (一)反悔权的定义
  "反悔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一个确定的、合理的时间内,单方无条件撤销合同,退还所购买商品的权利。"[1]
  (二)反悔权的性质
  从权利内容的来看,反悔权是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延伸。我国的《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故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并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从权利作用和功能看,反悔权是形成权。基于买卖合同,消费者仅凭单方的意思可撤销合同,反悔权一经行使,该合同则被撤销,自始无效。
  根据权利是原生还是派生的角度看,反悔权是原权利。反悔权是基于购买合同而存在,伴随着合同而成立的原权利,非派生权利。
  从权利行使方式看,反悔权经行使,经营者即应保证消费者的权利实现,否则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利。该权利涉及消费者的实体利益,而非程序利益。
  (三)反悔权的特征
  反悔权的单方性。即仅为消费者所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反悔权的无因性。消费者根据商品购买合同即可行使此权利,无需满足其他特殊条件。且行使此权利不属于违约,也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反悔权的期限性。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
  反悔权的行使简便,无需司法介入。其行使时无需要经过司法程序即能够得到实现。
  二、我国反悔权的适用
  (一)适用范围
  消法在倾斜保护消费者利益时, 也要给予经营者平等的尊重和关怀, 考虑经营者的利益。故有必要谨慎确定其适用范围, 对于交易安全问题要进行周密考量, 既要保护消费者利益, 也要防止消费者滥用后悔权 。[2]
  我国的消法第25条规定行使反悔权的商品"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二)行使条件
  1、主体条件
  我国消法第25条规定我国反悔权主体是产品的消费者,第2条又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故权利主体是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够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
  2、时间条件
  (1)时间的起算
  韩国冷静期起算点为"订约之日 + 送货之日",而马来西亚为单纯的"订约之日"[3],相比较而言,前者是商品实际到达消费者手中的日期;后者则为合同成立后,消费者并未收到商品。冷静期内消费者是可以允许其拿到商品的,那么前一种的"订约之日 + 送货之日"较马来西亚的立法更为合理。[4]我国消法规定的收到商品之日起,应为消费者具体的收到商品的时间起算,即消费者签收时开始起算。
  (2)时间的结束
  冷静期的期间为七日,从开始七日后则反悔权不能行使,不排除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有其他约定,且此期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3、其他义务条件
  (1)适当的保护义务。我国消法第25条第3款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即可,自然损耗除外。(2)适当的通知义务,行使反悔权时要事先通知经营者,将行使反悔权的意思表示用书面、口头等方式,于一定时间内准确无误传达给对方。(3)"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包含商品中赠品。
  (四)行使方式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355 条第 1 款的内容,反悔权的行使需要以书面形式作出或者以直接将所购商品寄回向经营者表示反悔,且消费者行使反悔权不必说明任何理由。消费者行使反悔权时,抑或直接将商品寄回经营者,抑或通过网络聊天工具、电子邮件、电话、或者上网确认退货等形式来告知经营者。在反悔权实施中应将书面告知形式做扩大解释,将通过网络聊天工具中的沟通和邮件、短信的方式、上网确认退货包含在内。而消费者将商品直接邮寄给经营者则为更为直接的行使反悔权,且该方式更为便捷。
  以上行使方式均应为合法有效的。
  (五)行使后果
  该权利一经行使,即可单方的自始解除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消费者也不要承担违约责任。未履行的不负担合同的履行义务;已履行的,消费者负担商品返还义务,经营者负担退还货款的义务,若消费者没有交付货款则经营者不负担货款退还义务。
  三、消费者拒签行为的定性
  (一)从拒签目的角度分析
  消费者拒绝签收上是表示自己不要商品,将商品退还给商家。反悔权实际上是双方商品购买合同成立之后一定的期限之内对商品有实际的选择权。而拒绝签收实就是消费者消极选择商品的行为,即不选择该商品。其主观意图为消灭合同关系。
  (二)从适用范围角度分析   反悔权适用于法律规定的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的方式选择购物,法律规定的不得行使反悔权的情形除外。只要这些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消费者均可行使反悔权的。
  (三)从权利行使角度分析
  拒绝签收主体是消费者本人。
  反悔权产生基础是双方的购买合同关系,于合同成立时产生。消费者对反悔权行使"存在合同履行前、履行中及履行后各个环节。不同在于消费者履行消费合同签行使反悔权的,反悔权粉碎了合同在将来的履行,具有前瞻性;在消费合同履行过程总或履行完毕后行使反悔权的,反悔权力量主要体现在迫使已发生的消费关系归于消灭,双方护负担、返还义务,同时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5]消费者拒绝签收商品的行为,即做出行使反悔权的意思表示,意味着消费者将商品返还给商家,是其行使其反悔权体现。
  (四)从行使方式的角度分析
  消费者行使反悔分为书面、口头和通过具体的行为来行使。具体的行为分为将商品邮寄给商家和拒绝签收的行为,拒绝签收实际上是消费者通过拒绝签收的行为将行使反悔权的意思表示明确、合法的传达给经营者。
  (五)从行使后果的角度分析
  拒绝收到商品是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消费者退还商品、行使反悔权,合同撤销。经营者应经营者负责退还货款的义务;若消费者者没有交付货款,则经营者不需要负担返还货款,否则是为侵犯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从以上的各个角度的分析,消费者的拒绝签收商品是消费者行使其反悔权的具体体现。
  结论
  总之,消费者拒绝签收是消费者行使自己反悔权的方式之一,以上论证了消费者拒签行为是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具体体现,法律应当充分的肯定这种行为。
  参考文献:
  [1]单滢滢.论反悔权[D].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5.
  [2]金励.消费者商品交易反悔权之研究[ 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 (社科版 ),2007(1):38- 42.
  [3] [4]孙燕玲、刘斌.构建直销冷静期制度的法学思考[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6(2)87.
  [5]蒙俊.刍议反悔权--兼论中英街商业欺诈之克服[A].纪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十周年有奖征文获奖文集.[C].2004.F203.264.
  作者简介:斯义芳(1990-),女,安徽安庆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3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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