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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官员自杀成为媒体大众关注的热点事件,有关此类问题的研究涉及原因分析、预防与干预机制对策、相关问题等方面,而研究也多是从政治学、心理学等学科视角展开,由于对该类事件的模糊处理所带有的神秘性,使得“贪腐”成为解释这类现象的“唯一”可能原因,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该类群体的污名化。污名化作为一种评价体系,为本文展开论述提供了分类标准——评价主体和评价客体,本文结合福柯的权力观来描述这类群体被划定为“声名狼藉者”的异质言说。
【关键词】:“声名狼藉者”;异质言说;官员自杀
近年来,有关官员自杀的报道屡屡占据媒体头条,引起民众的热切关注,官员的身份赋予了这类自杀一层神秘的面纱,而绝大多数民众往往在看到此类事件后便给予“贪腐”的定论,似乎这是该身份的自杀现象的共性原因(区分可能只在于程度的多少),具有不可辩驳性。而大众媒体的争相报道,再加之好事人员“正义感使然”的人肉搜索,不仅加重了人民的恐慌,而且甚至有人得出中国政治晦暗,清明不在的结论。特殊的角色身份使得民众对于这样一类神秘性事件越发好奇和关切,而大众媒体的诱导更使民众陷入一种追踪的快感中,而对于这类事件中的当事人,民众又似乎没有了最基本的同情和怜悯,“贪腐自杀”、“畏罪自杀”成为这一类群体的代名词,而政府则对此类事件采取模糊处理的方式(这种轻视做法不仅导源于中国传统的道德约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岂敢毁之?”,也同样是中国社会的真实写照——自杀是一个人懦弱无能的表现),因此官员自杀一定程度上就等同于贪官自杀,污名化的标签使得自杀官员自身及其家庭承受了来自舆论的“征讨与挞伐”。而民众在这一现象中并没有呈现出有别于在其他现象的不同声音,归因的高度统一化成为多元社会多元话语体系中的罕见之事,不得不引起有关学者的关注。
一、一个视角:涂尔干《自杀论》中的道德考量
不可否认,一定数量的官员自杀的确是基于上述原因,有学者将自杀原因归纳为“以自杀结束质问,因感自己罪孽深重,难以逃脱法律的追究;以自杀保护家庭“幸福”,以死亡作为博弈抗衡的手段;以自杀履行腐败“契约”,以丢卒保车的办法掐断线索以保护更多的既得利益者。”[1]但是单一原因的臆断从来不是社会学或者是任何一个学科能够立身之本,在此原因之外的更多原因,如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受挫与否、家庭情况、为官环境、社会反腐环境等都是自杀行为发生的可能因素。要确定两类现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仅有二者之间的共变关系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控制和监控的众多变量使得大量的实验假设、推论等成为一项繁琐而艰巨的工程。
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在《自杀论》中对自杀定义、类型、原因等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分析,尽管现在看来仍然有统计资料失真、结论不可证伪、推论和控制比较失误、完全排斥非实证主义[2]的缺陷,但是涂尔干由此开创的社会学实证主义研究范式成为瑞泽尔所归纳的四大社会学研究范式的一个重要方面,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默顿(Robert Merton)曾说过“《自杀论》是迄今為止社会学研究中最伟大的杰作。”[3]涂尔干将自杀定义为“人们把任何由死亡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叫做自杀。”[4]同时依据社会对个人关系及控制力的强弱将自杀分为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失范型自杀还是宿命型自杀。涂尔干在这本被奉为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付诸实践去分析他所提出的社会事实,从而将社会学从社会哲学的一般化阶段导引到专门化阶段的《自杀论》中,将自杀率确定为每个时代都无法规避的社会事实常态,而自杀类型的划定则是对特定时代道德状况的病理学诊断,特定时代的道德构造对应于特定的自杀类型。涂尔干穷其一生对道德予以关注,力图通过实证主义的方法来处理道德生活中的事实,对其进行描述、分类,从而建构起道德社会学的学科特性。结合媒体视角中的官员自杀现象,自杀真正原因在公众视野的缺席,促使这类事件在民众心理认知上以一种“神秘化表演”的形式存在。想像是丰富的,而民众更愿意相信,自杀是“问题”官员逃避罪责、杜绝审问的唯一可行方式,而选择的原因就是腐败。和大陆民众的看法不同,2003年,香港特区警务处助理处长张之琛跳楼自杀,当时的众多媒体选择从临床心理学方面解释原因,并通过公布遗书、医疗诊断证明的方式向民众解释这一事件,[5]没有引起不必要的恐慌。这种纯人本化的分析较之大陆对官员腐败的多方猜测更接近事实的真相,也更具有说服力,因为毕竟自杀的定义已经限定了其所具有的这一个体性特征,但大陆的现实却相反。民众对于官员的道德形象怀有美好的期望,但是现实的境况却使得这种期望得不到满足,只能做出事后基于主观基础上的道德审判。“自杀是真正的德性的近亲,只是过分了。”[6]道德与自杀的这种对应关系,恰恰就体现出作为评价主体的民众对其道德形象的失望和作为评价客体的自杀官员本身对自己的道德规训与惩罚。
二、官员自杀:权力的让渡or群体的改易
如果说自杀事件后评价主体对于官员的道德审判是该群体污名化的一个重要来源,那反观评价客体自身(官员)又是基于怎样的考虑让渡了原有的权力,将自己划归到“声名狼藉者”的阵营中的?将福柯的权力观与官员自杀勾连起来,大致可以从下面的阐述中论证,当今西方最流行、解释率最高的模型是精神病理论,在欧美和其他发达国家90%以上的自杀身亡者生前都患有精神疾病。在中国,近来的研究数据表明精神疾病占中国自杀身亡者的50%左右。方亮,肖水源的《2009—2013年媒体报道的中国官员自杀事件调查》中对114例自杀事件报道的统计学量化结果中显示,因有“精神问题”或者“压力”占到自杀官员的48.2%。精神问题成为自杀者的行为方式的主要诱因。精神问题或者对精神病的界定是福柯在《疯癫与文明》中是作为与大多数人的理性相对应或者说是相悖的一类污名化的群体,是正常人的理性将这类群体放逐在主流社会之外,而正常人或者理性人的权力和知识成为维持这一区隔的重要因素,不难想像,社会大众由权力衍生的知识控制了主流社会的话语权,同时反过来又巩固了权力的权威,被归为精神病人或者声名狼藉者的群体成为禁锢在这一监牢下的禁脔,而这类人唯一能够如昙花一现般出现在大众视野的机会,可能就是这次通过成为精神病人或者声名狼藉者的机会。在福柯所叙述的时代,这些出名的机会往往付出的是生命或者终身监禁的代价。但大众似乎都乐此不疲,甚至以此为荣。尽管存在理论历时态和共时态的差异,但是仍不妨用福柯的独特视角来看待中国官员的自杀现象,抛开前者研究的自杀原因,自杀类型等的分析,自杀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不光彩的的事情,因为放弃自己的生命是一种对于自己和家庭不负责任的方式,尤其在中国这样讲究孝道伦理的国家,自杀更是逃避家庭责任的不能容忍的方式。在中国,官员地位很高,在社会上享有很大的声望,一个人为官是一件光耀门楣的事情,而且官员在任职岗位上拥有的权力成为衡量其地位的重要标准,这样一种掌握权力的个体,选择以自杀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他们不可能没有想到自己死后会成为“声名狼藉者”,这种群体显然不是一种“集体无意识”的坦然赴死。但让人不解的是,原有的权力持有者(本来是出于福柯所说的理性阵营)是主流社会的掌权者,却选择用自杀的方式将自己变得声名狼藉,甚至为此要付出家人被置喙的代价。人类本能中的趋利避害在此失去了解释的空间,自杀者采用这种决绝的行为方式来让渡或者放弃自己权力的做法来完成自己从一个群体到另一个群体的转变(是一种在大多数看来由好到坏的转变)。
三、结论与讨论
总之官员自杀始终承受着这种污名,归因分析的单一化,使得“贪腐——自杀”成为民众主观上解释并理解这一现象的“唯一”因果链条。而大众也并没有探究其真正原因的热情,因为真相并不重要,甚至他们也不会相信,这种病态的集体欢腾值得每个人警醒,从围绕我们、主导我们的宏观话语到微观异质言说。
注释:
[1]谢棋君,莫佩珊.反腐败视角下官员自杀现象研究[J].黑河学刊,2014,(5):46-47.
[2]唐斌.试析涂尔干《自杀论》中的实证主义研究方法[J].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5,(5):62.
[3]Taylor S.Durkheim and the Study of Suicide[M].London:Macmillon,1988.
[4]埃米尔·涂尔干.自杀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1.
[5]朱国栋,黄泓.官员自杀传言的社会背景[J].领导文萃,49.
[6]埃米尔·涂尔干.自杀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1:371.
参考文献:
[1]谢棋君,莫佩珊.反腐败视角下官员自杀现象研究[J].黑河学刊,2014,(5):46-47.
[2]唐斌.试析涂尔干《自杀论》中的实证主义研究方法[J].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5,(5):62.
[3]Taylor S.Durkheim and the Study of Suicide [M].London:Macmillon,1988.
[4]埃米尔·涂尔干.自杀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1.
[5]朱国栋,黄泓.官员自杀传言的社会背景[J].领导文萃,49.
[6]埃米尔·涂尔干.自杀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1:371.
【关键词】:“声名狼藉者”;异质言说;官员自杀
近年来,有关官员自杀的报道屡屡占据媒体头条,引起民众的热切关注,官员的身份赋予了这类自杀一层神秘的面纱,而绝大多数民众往往在看到此类事件后便给予“贪腐”的定论,似乎这是该身份的自杀现象的共性原因(区分可能只在于程度的多少),具有不可辩驳性。而大众媒体的争相报道,再加之好事人员“正义感使然”的人肉搜索,不仅加重了人民的恐慌,而且甚至有人得出中国政治晦暗,清明不在的结论。特殊的角色身份使得民众对于这样一类神秘性事件越发好奇和关切,而大众媒体的诱导更使民众陷入一种追踪的快感中,而对于这类事件中的当事人,民众又似乎没有了最基本的同情和怜悯,“贪腐自杀”、“畏罪自杀”成为这一类群体的代名词,而政府则对此类事件采取模糊处理的方式(这种轻视做法不仅导源于中国传统的道德约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岂敢毁之?”,也同样是中国社会的真实写照——自杀是一个人懦弱无能的表现),因此官员自杀一定程度上就等同于贪官自杀,污名化的标签使得自杀官员自身及其家庭承受了来自舆论的“征讨与挞伐”。而民众在这一现象中并没有呈现出有别于在其他现象的不同声音,归因的高度统一化成为多元社会多元话语体系中的罕见之事,不得不引起有关学者的关注。
一、一个视角:涂尔干《自杀论》中的道德考量
不可否认,一定数量的官员自杀的确是基于上述原因,有学者将自杀原因归纳为“以自杀结束质问,因感自己罪孽深重,难以逃脱法律的追究;以自杀保护家庭“幸福”,以死亡作为博弈抗衡的手段;以自杀履行腐败“契约”,以丢卒保车的办法掐断线索以保护更多的既得利益者。”[1]但是单一原因的臆断从来不是社会学或者是任何一个学科能够立身之本,在此原因之外的更多原因,如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受挫与否、家庭情况、为官环境、社会反腐环境等都是自杀行为发生的可能因素。要确定两类现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仅有二者之间的共变关系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控制和监控的众多变量使得大量的实验假设、推论等成为一项繁琐而艰巨的工程。
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在《自杀论》中对自杀定义、类型、原因等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分析,尽管现在看来仍然有统计资料失真、结论不可证伪、推论和控制比较失误、完全排斥非实证主义[2]的缺陷,但是涂尔干由此开创的社会学实证主义研究范式成为瑞泽尔所归纳的四大社会学研究范式的一个重要方面,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默顿(Robert Merton)曾说过“《自杀论》是迄今為止社会学研究中最伟大的杰作。”[3]涂尔干将自杀定义为“人们把任何由死亡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叫做自杀。”[4]同时依据社会对个人关系及控制力的强弱将自杀分为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失范型自杀还是宿命型自杀。涂尔干在这本被奉为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付诸实践去分析他所提出的社会事实,从而将社会学从社会哲学的一般化阶段导引到专门化阶段的《自杀论》中,将自杀率确定为每个时代都无法规避的社会事实常态,而自杀类型的划定则是对特定时代道德状况的病理学诊断,特定时代的道德构造对应于特定的自杀类型。涂尔干穷其一生对道德予以关注,力图通过实证主义的方法来处理道德生活中的事实,对其进行描述、分类,从而建构起道德社会学的学科特性。结合媒体视角中的官员自杀现象,自杀真正原因在公众视野的缺席,促使这类事件在民众心理认知上以一种“神秘化表演”的形式存在。想像是丰富的,而民众更愿意相信,自杀是“问题”官员逃避罪责、杜绝审问的唯一可行方式,而选择的原因就是腐败。和大陆民众的看法不同,2003年,香港特区警务处助理处长张之琛跳楼自杀,当时的众多媒体选择从临床心理学方面解释原因,并通过公布遗书、医疗诊断证明的方式向民众解释这一事件,[5]没有引起不必要的恐慌。这种纯人本化的分析较之大陆对官员腐败的多方猜测更接近事实的真相,也更具有说服力,因为毕竟自杀的定义已经限定了其所具有的这一个体性特征,但大陆的现实却相反。民众对于官员的道德形象怀有美好的期望,但是现实的境况却使得这种期望得不到满足,只能做出事后基于主观基础上的道德审判。“自杀是真正的德性的近亲,只是过分了。”[6]道德与自杀的这种对应关系,恰恰就体现出作为评价主体的民众对其道德形象的失望和作为评价客体的自杀官员本身对自己的道德规训与惩罚。
二、官员自杀:权力的让渡or群体的改易
如果说自杀事件后评价主体对于官员的道德审判是该群体污名化的一个重要来源,那反观评价客体自身(官员)又是基于怎样的考虑让渡了原有的权力,将自己划归到“声名狼藉者”的阵营中的?将福柯的权力观与官员自杀勾连起来,大致可以从下面的阐述中论证,当今西方最流行、解释率最高的模型是精神病理论,在欧美和其他发达国家90%以上的自杀身亡者生前都患有精神疾病。在中国,近来的研究数据表明精神疾病占中国自杀身亡者的50%左右。方亮,肖水源的《2009—2013年媒体报道的中国官员自杀事件调查》中对114例自杀事件报道的统计学量化结果中显示,因有“精神问题”或者“压力”占到自杀官员的48.2%。精神问题成为自杀者的行为方式的主要诱因。精神问题或者对精神病的界定是福柯在《疯癫与文明》中是作为与大多数人的理性相对应或者说是相悖的一类污名化的群体,是正常人的理性将这类群体放逐在主流社会之外,而正常人或者理性人的权力和知识成为维持这一区隔的重要因素,不难想像,社会大众由权力衍生的知识控制了主流社会的话语权,同时反过来又巩固了权力的权威,被归为精神病人或者声名狼藉者的群体成为禁锢在这一监牢下的禁脔,而这类人唯一能够如昙花一现般出现在大众视野的机会,可能就是这次通过成为精神病人或者声名狼藉者的机会。在福柯所叙述的时代,这些出名的机会往往付出的是生命或者终身监禁的代价。但大众似乎都乐此不疲,甚至以此为荣。尽管存在理论历时态和共时态的差异,但是仍不妨用福柯的独特视角来看待中国官员的自杀现象,抛开前者研究的自杀原因,自杀类型等的分析,自杀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不光彩的的事情,因为放弃自己的生命是一种对于自己和家庭不负责任的方式,尤其在中国这样讲究孝道伦理的国家,自杀更是逃避家庭责任的不能容忍的方式。在中国,官员地位很高,在社会上享有很大的声望,一个人为官是一件光耀门楣的事情,而且官员在任职岗位上拥有的权力成为衡量其地位的重要标准,这样一种掌握权力的个体,选择以自杀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他们不可能没有想到自己死后会成为“声名狼藉者”,这种群体显然不是一种“集体无意识”的坦然赴死。但让人不解的是,原有的权力持有者(本来是出于福柯所说的理性阵营)是主流社会的掌权者,却选择用自杀的方式将自己变得声名狼藉,甚至为此要付出家人被置喙的代价。人类本能中的趋利避害在此失去了解释的空间,自杀者采用这种决绝的行为方式来让渡或者放弃自己权力的做法来完成自己从一个群体到另一个群体的转变(是一种在大多数看来由好到坏的转变)。
三、结论与讨论
总之官员自杀始终承受着这种污名,归因分析的单一化,使得“贪腐——自杀”成为民众主观上解释并理解这一现象的“唯一”因果链条。而大众也并没有探究其真正原因的热情,因为真相并不重要,甚至他们也不会相信,这种病态的集体欢腾值得每个人警醒,从围绕我们、主导我们的宏观话语到微观异质言说。
注释:
[1]谢棋君,莫佩珊.反腐败视角下官员自杀现象研究[J].黑河学刊,2014,(5):46-47.
[2]唐斌.试析涂尔干《自杀论》中的实证主义研究方法[J].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5,(5):62.
[3]Taylor S.Durkheim and the Study of Suicide[M].London:Macmillon,1988.
[4]埃米尔·涂尔干.自杀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1.
[5]朱国栋,黄泓.官员自杀传言的社会背景[J].领导文萃,49.
[6]埃米尔·涂尔干.自杀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1:371.
参考文献:
[1]谢棋君,莫佩珊.反腐败视角下官员自杀现象研究[J].黑河学刊,2014,(5):46-47.
[2]唐斌.试析涂尔干《自杀论》中的实证主义研究方法[J].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5,(5):62.
[3]Taylor S.Durkheim and the Study of Suicide [M].London:Macmillon,1988.
[4]埃米尔·涂尔干.自杀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1.
[5]朱国栋,黄泓.官员自杀传言的社会背景[J].领导文萃,49.
[6]埃米尔·涂尔干.自杀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1: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