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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创性数据抑或称作信息内容制品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对这一类信息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应当如何保护,成为在数字网络环境下不可回避的问题。现有非版权保护信息制品法律保护模式存在不足与缺陷,应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判例及经验,建立统一的信息产品法律保护规范和适应我国国情的信息产品特殊权利保护的路径,以更好地为我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