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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共经济理论的角度对公共体育场馆的性质进行探讨,进而对市场机制下公共体育场馆的产品供给方式进行比较分析,认为公共体育场馆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或准公共服务)的性质,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不充分和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不充分的性质,兼有社会性和公益性。公共体育场馆产品的市场供给形式的现实选择是私人与政府的联合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