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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思维形式是各个具体的思想在抽掉思维具体内容之后所具有的一般内容,它是客观事物某些最一般的性质和关系的反映。凡有关如何运用思维形式以便于它们能够正确地反映它们反映的客观事物的性质和关系的理论,不管是单纯采用自然语言的论述形式,还是也采用一定的公式(包括使用变项)的论述形式,都属于逻辑学的理论,以这些理论构成一定的系统,也就是逻辑学。“程文”认为只是“由变项和逻辑常项组成”的才是思维形式,是把思维形式和用来刻画思维形式的符号公式混淆了。“程文”所说凡未包含变项的逻辑理论都不能称为逻辑学,完全不符合古今中外逻辑学发展的实际。“程文”认为中国古代所有有关逻辑的论述都未使用变项,此说也未必准确。另外,“程文”认为,主张中国古代有逻辑学,就是把直接受到政治、伦理思想的制约,又与“语言属性”混合的名辩理论当做逻辑学,这与逻辑学的全人类性相矛盾。“程文”的这种观点是对逻辑学的全人类性的误解。“程文”以逻辑学的全人类性为据,为“据西释中”论辩护,是对“据西释中”论的曲解。
关键词:逻辑学;思维形式;中国古代名辩逻辑;变项
中图分类号:B81—0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0)01—0146—05
近读程仲棠教授《中国古代有逻辑思想,但没有逻辑学——答马佩教授》①一文(以下简称“程文”),认为有必要进一步与程教授商榷。特撰此文作为对“程文”的答复。
一、也谈两种不同的逻辑观
“程文”认为我和他的争论在于我俩之间“基本逻辑观……的看法方面存在重大分歧”,而这两种逻辑观的分歧又“在于‘思维形式’究竟何所指”,“一种逻辑观是以广义的思维形式作为研究对象。广义的思维形式是指反映客观现实的思维形态,包括概念、命题(判断)、推理和论证,它们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体……把思维形态当做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将不可避免地得出逻辑学有阶级性的结论。”“另一种逻辑观是以狭义的思维形式作为研究对象。狭义的思维形式是指不含具体内容的概念形式、命题形式(判断形式)推理形式和论证形式,一般由变项与逻辑常项组成。”
首先,我们认为:并非是概念、命题、推理等作为思维形式有两种含义,而是概念、命题、推理等语词有两种含义(它们是多义词),一种词义是指既包含思维具体内容、又包含思维形式的具体的“思想”,如:“‘加速度’是个物理学概念”,“‘商品是为了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是一个政治经济学命题”,这里的概念、命题就是指“加速度”,“商品是为了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这样的具体的概念、命题。另一种词义则是指撇开了思维具体内容仅就其形式而言的思维形式。如:“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充分条件假言命题是断定某事物情况是另一事物情况的充分条件的假言命题”,这里的“概念”、“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并非是指具有具体内容的某个具体的概念、具体的充分条件假言命题,而是指抽象掉具体内容之后,所有的概念、所有的充分条件假言命题所共有的思维形式。逻辑学者不研究这些概念、命题、推理等的具体内容问题,而是撇开它们的具体内容,只抽取出它们共同的思维形式方面,并进而总结出有关这些思维形式的规律,把这些规律加以整理,形成一定的体系,这也就是逻辑学。进一步说,既然是思维形式,也就不能再包括思维具体内容,因而,“程文”所谓的包括具体内容的广义的思维形式——思维形态,也是根本不存在的。②
究竟什么是思维形式?思维形式乃是各个具体的思想在抽象掉思维具体内容之后所具有的一般内容——我们称之为“逻辑内容”,这种思维的逻辑内容乃是客观事物某些最一般的性质和关系,如事物之间的类同、类异关系,类的包含关系,条件关系,选择关系,同时关系,对称关系,传递性关系,矛盾关系等等(简称之为事物的逻辑性质和关系)的反映。
思想(思维)是客观事物性质、关系等等的反映,这些事物的性质、关系等等反映到思维中就成为思维的内容。思维内容又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思维具体内容,另一方面是思维的逻辑内容,例如:“凡马克思主义者都是唯物主义者”、“凡金属都是导电体”,前者的具体内容是“马克思主义者”与“唯物主义者”之间包含于关系的反映,后者的具体内容是“金属”与“导电体”之间的包含于关系的反映。但把它们的具体内容抽象掉,就可以看出它们都具有这样一种一般的内容(逻辑内容),即都反映两个事物类之间的包含于关系。再如:“如果一个人得了盲肠炎,他就要肚子痛,张英得了盲肠炎,所以,张英要肚子痛。”“如果一个人骄傲,他就要落后,李德骄傲了,所以,李德要落后。”这两个三段论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但它们都具有一个共同的一般内容(逻辑内容):都反映事物之间的充分条件关系。思维的具体内容,人们习惯上称之为思维内容,而思维的逻辑内容人们则相应地称之为思维形式。
可以把一切科学按二分法概分为两类,一类为非逻辑科学,另一类为逻辑科学,前者的任务在于解决思维内容(思维具体内容)的真实性问题,后者的任务在于解决思维形式的正确性问题——即要总结出如何恰当地运用这些思维形式以便于它们能够正确地反映它们所反映的客观事物的性质和关系。因此,凡是有关如何运用思维形式以便于它们能够正确地反映它们所反映的客观事物的性质和关系的理论,不管是单纯采用自然语言的论述形式还是也采用一定的公式(包括使用变项)的论述形式,都属于逻辑学的理论,以这些理论构成一定的系统,也就是逻辑学。
“程文”和我们的观点不同,他认为只有“由变项和逻辑常项组成”的才是思维形式,说什么“含变项的命题形式才是思维形式”,“不含变项的所谓‘概念形式’、‘推理形式’、‘论证形式’全部是空话。”“程文”的这种说法实际上是把思维形式和用来刻画思维形式的符号公式混淆了。
如上所说,思维形式是各种具体思维中的一般内容——逻辑内容,这种逻辑内容乃是客观事物某些最一般的性质、关系——逻辑性质、关系的反映,对于各种思维形式及其规律在逻辑学中可以用自然语言加以表示,如“假言命题是反映(断定)某一事物情况是另一事物情况存在的条件的命题形式”,“充分条件假言命题是反映(断定)某事物情况是另一事物情况充分条件的假言命题形式”,“三段论是反映事物三个类之间相容或不相容关系的推理形式”等,但是,为了便于更明确地说明,特别是为了便于逻辑推演和演算,人们又可以用一定的符号公式对各种思维形式加以刻画,如:用“所有的S是P”或“(x)(Sx→Px)”来刻画全称肯定命题形式,用“如果p,那么q”或“p→q”来刻画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形式,用“所有的M是P,所有的S是M,所以,所有的S是P”来刻画三段论第一格AAA式,用“((p→q)∧p)→q”来刻画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等等。这样也就出现了所谓的变项(这些公式中的p、q、S、M、P等就是变项)。但是,必须指出,这些公式仅仅是用来刻画思维形式的符号,并不就是思维形式本身。思维形式是思维中的一种内容,存在于思维之中,是对客观事物的一种反映,因而具有一定的客观性。用来刻画思维形式的公式乃是一种符号,它并不存在于思维之中,而是逻辑学家为了便于刻画思维形式而主观设定的,具有主观性和任意性。同样是全称肯定命题形式,有人用“所有的S是P”表示,有人则用“凡甲是乙”、“所有的A是B”表示,等等。这还仅限于传统逻辑范围内,在类演算中则是用“S—P=0”表示,而谓词演算中则是用“(x)(Sx→Px)”或“A x(Sx→Px)”表示。为什么这些不同的公式都可以用来表示全称肯定命题形式呢?无非是这些公式经过解释都表示这样一个共同的内容,就是都代表两个类之间的包含于关系,而反映两个类之间的包含于关系才是全称肯定命题形式的本质。
为了进一步说明思维形式和用来刻画它的符号公式之间的关系和区别,这里有必要简单地说一下思维形式与语言形式的关系问题。思维是无形的,思维形式只有通过一定的语言形式才能成为人们可以感受的东西(语言是思维的物质外壳,语言形式是思维形式的物质外壳)。思维形式是对事物的逻辑性质和关系的反映,它具有客观性,思维形式正确与否归根结底是由客观事物决定的。语言形式只是用来表达思维形式的符号,它具有主观性,是一个民族长期的约定俗成的产物,语言形式正确与否乃是由一个民族的长期的约定的习惯决定的。思维形式及其规律具有全人类性,而语言形式只具有民族性。由此可见,我们决不能把思维形式归结为语言形式。
既然思维形式不能归结为语言形式,那么,就更不能把思维形式归结为用以刻画思维形式的符号公式。因为,虽然思维形式的语言形式和思维形式的符号公式都是思维形式的符号,但思维形式毕竟和语言形式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语言形式也就没有思维形式,但是思维形式并不是和思维形式的符号公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思维形式的符号公式,思维形式照样存在。因此,把思维形式归结为思维形式的符号公式,完全抹杀了思维形式的客观性的一面,这就为逻辑学研究的唯心主义路线打开了一个缺口。
“程文”认为,只有包含变项的才是思维形式,因此,凡未包含变项的逻辑论述都不能算是逻辑学。这种说法完全不符合古今中外逻辑学发展的实际。请看下面的事实:
(1)亚里士多德逻辑学说中,有关逻辑学基本规律的论述并未使用变项,如亚里士多德是这样讲述不矛盾律的:“相反〈矛盾〉叙述已显然不能在同一主题同时为真实,相对叙述也不能如此。”③
(2)“根据卢卡西维茨的研究,亚里士多德逻辑和传统逻辑(笔者按:指亚里士多德逻辑以后西方中世纪的逻辑)至少有下列三点大差异:第一,对通例,对逻辑规则,亚氏都使用变元来表示,而传统逻辑则否。这里只举一些具体例子……例如对最著名的三段论式Babara,亚里士多德表述为:如果凡B均为C而凡A均为B,则凡A均为C,到中世纪,传统逻辑则表述为(举个例):凡人均有死,柏拉图是人,故柏拉图有死。”④
(3)金岳霖主编的《形式逻辑》一书中,明确指出:“形式逻辑是从实际思维中抽出思维形式作为自己主要的研究对象,涉及思维内容方面的问题不是形式逻辑所研究的对象,而是其它具体科学所研究的对象。”“形式逻辑提出了许多关于思维形式的规律,其中同一律、矛盾律与排中律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同一律的内容是:如果一个思想反映某客观对象,那么它就反映这个客观对象;如果一个思想是真的,那么它就是真的;如果它是假的,那么它就是假的。矛盾律的内容是:一个思想不能既反映某客观对象而又不反映这个客观对象;一个思想不能既是真的又是假的。排中律的内容是:一个思想或者反映某客观对象或者不反映这个客观对象;一个思想或者是真的,或者是假的。”⑤
按照“程文”的观点,亚里士多德关于逻辑基本规律的论述根本不属于逻辑学,亚里士多德之后,欧洲中世纪的相关逻辑著作也根本不是逻辑学,甚至由我国著名逻辑学家金岳霖教授主编,并且作为我国高校文科主要逻辑学教材的《形式逻辑》一书,其中有关形式逻辑基本规律的论述,竟然也不属于逻辑学。这样的说法又有谁能够相信呢?
“程文”又认为,中国古代所有有关逻辑的论述都未使用变项,我们认为,这种说法也未必准确。试看莫绍揆教授下面的话:“《墨经》中有一条似乎是讨论逻辑思维三规律的……彼,正名者彼此。彼此可: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彼此不可,彼且此也(此且彼也)。彼此亦可:彼此止于彼此……(《墨子•经说下》)依我们看来,‘彼此可’指同一律。‘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如同今人所说甲就是甲……即同一律……”⑥《墨经》这里所用的“彼”、“此”已经不是汉语中一般用于代表某一固定对象的“彼”、“此”,而是泛指任意对象(它相当于空位,可以填入任一对象)。“彼彼止于彼”,莫绍揆先生说相当于今人所说的“甲就是甲”,其实也就是相当于今人同一律的公式:a是a。可见这里的“彼”、“此”都相当于变项的符号。类似这样的用法《墨经》中并不止此一处。
关于“彼”、“此”的这种用法,不仅《墨经》中有,名家学派公孙龙的著作《名实论》中也同样有。如:“故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可。”⑦这种说法和《墨经》中“彼此可,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完全相同。可见在我国先秦时期,关于“彼”“此”的这种用法在各个学派中已经相当普遍了。
二、关于逻辑学的全人类性问题
“程文”说:主张中国古代有逻辑学,就是“把‘直接受到政治、伦理思想的制约’又与‘语言属性’‘混合或混淆’的名辩理论当做逻辑学,岂不是与逻辑学没有阶级性和民族性而具有全人类性的观点相矛盾?”我们认为,这种说法乃是对逻辑学全人类性的一种误解。
什么是逻辑学的全人类性?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如上所说,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乃是对客观事物的某些最一般的性质、关系等等的反映,客观事物的性质、关系等等在全世界是一致的,因此,反映客观事物一定性质、关系等等的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也必然是一致的,相应地,逻辑学中关于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总结也必然是一致的,这就是所谓的逻辑学没有民族性。再者,逻辑学所总结出的这些思维形式及其规律各个阶级都需要运用和遵守,因此,逻辑学可以为各个阶级服务,这就是所谓的逻辑学没有阶级性。逻辑学既无民族性,也无阶级性,这就是逻辑学的全人类性。
但必须指出,说逻辑学没有民族性,是就它所总结的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本质而言的,但这决非是说,全世界各个民族的逻辑学中的具体内容和论述方式都完全一样,并无差别的。实际上,由于世界上各个民族语言和思维、科学发展水平的差异,特别是在古代世界各民族互相隔绝的情况下,各个民族逻辑学的具体内容和论述方式倒是必然有所不同的。其次,逻辑学没有阶级性,也是就逻辑学中所总结出的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客观性(它们是各个阶级共有的,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对各个阶级都有利)而言的,这也决非是说,在有关逻辑学的论著中就不会有任何阶级的烙印。实际上,在阶级社会,每一个逻辑学家都属于一定的阶级,他的学术活动也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或多或少地加上阶级的烙印。例如,任何科学(不管它是否有阶级性)都必须由世界观来指导,而世界观总是有阶级性的。不仅如此,逻辑学的知识虽可为各个阶级服务,但不同阶级的逻辑学家在撰写其著作时,都总是为自己的阶级利益服务的,因此,在逻辑学著作中包含有一定的阶级的(政治的、伦理的)因素,乃是可以理解的。特别在古代,本来逻辑学和哲学就长期混同在一起(中国和西方都是如此),因此,要求当时逻辑学的有关论著必须是纯之又纯的逻辑学的内容,否则即否定其为逻辑学,这乃是对逻辑学无阶级性的误解。
“程文”借口中国古代的逻辑学论述往往和“语言属性”相“混淆”,从而否定中国古代有逻辑学,这无非是对我国古代逻辑学的一种苛求。由于思维和语言、思维形式和语言形式的密切联系,逻辑学者必须透过语言形式才能研究思维形式。特别是在古代,人们还未能严格区别思维形式与语言形式,因而,在有关逻辑学的论述中混同有语言问题的因素也是不可免的(不仅中国古代的逻辑学说如此,西方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说也如此)。事实上,不仅是在古代,甚至直到现代,逻辑学的研究也免不了往往和语言学问题相混同。例如,在中、西方的逻辑、哲学界,就往往把逻辑哲学问题和语言哲学问题相混同(如在语义论问题、悖论问题中就是如此)。试问程仲棠教授,您的《无“是”即无传统逻辑:“是”的潜妄——答王路先生》⑧以及王路教授的相关文章,难道不混同有语言学的因素吗?
“程文”又以逻辑学的全人类性为据,为“据西释中”论辩护。“程文”说:“‘据西释中’的诠释方法是否具有‘合法性’或合理性?这实质上就是逻辑学是否有全人类性的问题。我的回答是肯定的。逻辑学同其他科学一样,有别于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具有全人类性而没有民族性,没有东西方之分……‘据西释中’的‘合法性’的根据即在乎此。”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对“据西释中”论的曲解。
如上所说,虽然逻辑学有全人类性,但由于中、西古代语言以及思维、科学文化发展的差别,中、西古代的逻辑学的具体内容(论说的重点和论述的方式)则具有较大的差别。然而中国现代早期的一些逻辑学者,在研究中国先秦名辩学说的论著中,处处以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说为样本,把名辩逻辑牵强附会地按照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说加以解释,致使他们撰写的有关中国古代逻辑学的论著,与中国古代逻辑学的实际相背离。他们的这种学风受到了我国后来的逻辑学者的批评,并称他们为“据西释中”论者。程仲棠教授为“据西释中”论辩护,是因为他实际上也是“据西释中”论者。只是他不像以往的“据西释中”论者那样,把中国的名辩理论按照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说加以曲解,而是把西方的逻辑学作为唯一的逻辑学的真理,中国古代的逻辑学说、论著,由于与西方逻辑学有所差别,就被他完全排斥在逻辑学之外。这一情况在上文中已经有所论及,我们不再重复。让我们再来看一看下面的例子:“程文”说:“‘马文’断言:‘《墨子•小取》就是一个比较完整的逻辑学系统纲要。’逻辑学系统有两种形式,就是公理系统(主要由永真式组成)和自然推理系统(主要由有效的推理形式或推理规则组成),请问:《小取》的‘逻辑学系统’是公理系统还是自然推理系统?它的公理和基本推理规则是什么?又有哪些永真式或有效的推理形式作为定理?”其实,《小取》是一个比较完整的逻辑学系统纲要,并非是我个人的专断,我国著名数理逻辑学家莫绍揆教授在其“《数理逻辑初步》第五章中,就专列“《小取篇》逻辑的体系”一节,对此就有详细的论述,读者尽可以参看,我这里不再多作辩驳。我只提出一点,程仲棠教授提出来作为逻辑系统标准的,竟然是只有现代数理逻辑才能真正做到的东西。⑨以现代数理逻辑科学系统为标准,去衡量我国古代的逻辑学说,这难道是合理的吗?进一步说,所谓永真式、有效式,都只是相对于演绎逻辑而言的,而我国逻辑界目前已经公认,中国古代(先秦)人们普遍使用的乃是“推类”推理,它根本不属于演绎推理,因此也无所谓永真式、有效式可言。中国古代的名辩学家,面对这样的思维实际,自然也只能总结出有关“推类”推理的逻辑学说(《小取》中所论“辟”、“侔”、“援”、“推”等都与“类推”推理有关)。要求《小取》中必须提供什么永真式、有效式,这难道不是要强迫墨辩作者做“无米之炊”吗?
“程文”还否定荀子的“辩则尽故”是关于充足理由律的思想的说法,说什么“充足理由律是演绎逻辑的规律,只有演绎逻辑才有逻辑规律可言;荀子所谓‘辩在尽故’是在‘推类’的语境中提出的,‘推类’就是类比推理,属或然性推理,没有逻辑规律可言。”第一,说充足理由律是演绎逻辑的规律,不对!充足理由律是有关论证的规律,亚里士多德逻辑是有关论证的逻辑而不只是演绎逻辑,中国的名辩逻辑也是论证的逻辑,而只要是论证的逻辑就需要充足理由律。荀子的“辩则尽故”是就论证而言的而不只是就“推类”而言的(“推类”只是论证中运用的一种推理形式)。“辩则尽故”是说在论证(当然也包括“推类”)时要为它提供充分的理由,而不是说仅仅在“推类”时才应该提供充分的理由。第二,说或然性推理没有逻辑规律可言,这实际上是说只有演绎逻辑是逻辑,归纳逻辑等等都不是逻辑,这是典型的狭隘小逻辑观点,谬误之处在我的有关论著⑩中早已有所论述,这里就不重复了。
注释
①程仲棠:《中国古代有逻辑思想,但没有逻辑学——答马佩教授》,《暨南学报》2008年第6期。篇中引此文章不再加注。
②金岳霖主编的《形式逻辑》一书中用到过“思维形态”这个词,但他并非是把它作为什么广义的思维形式而是把它作为“思想”的意义来使用的,如该书第三章第一节中说,“判断就是断定事物情况的思维形态”,接着说:“例如:中国人民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必然胜利。都是判断。”显然这些例子都是思想而不单是思维形式。不仅如此,在该书第二节又明确说:“判断是断定客观事物情况的思想。”“程文”中以《形式逻辑》中使用了“思维形态”一词为据,其实是歪曲了《形式逻辑》的观点。据我所知,在我国其他的逻辑学读物中,几乎看不到有使用“思维形态”一词的,我个人也从来不使用这个语词。
③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商务印书馆,1959年。
④⑥莫绍揆:《数理逻辑初步》,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
⑤金岳霖:《形式逻辑》,人民出版社,1979年。
⑦名实论,参见屈志清:《公孙龙子新注》,湖北人民出版社,1981年。
⑧程仲棠:《无“是”即无传统逻辑:“是”的潜妄——答王路先生》,《学术研究》2008年第9期。
⑨据有的逻辑学家研究,亚里士多德把不完全三段论化归为完全三段论,已经初步地构造了一个逻辑公理系统,但真正完备的成熟的逻辑公理系统,只是在现代数理逻辑出现后才达到。
⑩参见拙作《要提倡大逻辑观,反对狭隘的小逻辑观——评王路先生的〈逻辑的观念〉》,《河南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又载《马佩文集》,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
责任编辑:涵 含
关键词:逻辑学;思维形式;中国古代名辩逻辑;变项
中图分类号:B81—0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0)01—0146—05
近读程仲棠教授《中国古代有逻辑思想,但没有逻辑学——答马佩教授》①一文(以下简称“程文”),认为有必要进一步与程教授商榷。特撰此文作为对“程文”的答复。
一、也谈两种不同的逻辑观
“程文”认为我和他的争论在于我俩之间“基本逻辑观……的看法方面存在重大分歧”,而这两种逻辑观的分歧又“在于‘思维形式’究竟何所指”,“一种逻辑观是以广义的思维形式作为研究对象。广义的思维形式是指反映客观现实的思维形态,包括概念、命题(判断)、推理和论证,它们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体……把思维形态当做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将不可避免地得出逻辑学有阶级性的结论。”“另一种逻辑观是以狭义的思维形式作为研究对象。狭义的思维形式是指不含具体内容的概念形式、命题形式(判断形式)推理形式和论证形式,一般由变项与逻辑常项组成。”
首先,我们认为:并非是概念、命题、推理等作为思维形式有两种含义,而是概念、命题、推理等语词有两种含义(它们是多义词),一种词义是指既包含思维具体内容、又包含思维形式的具体的“思想”,如:“‘加速度’是个物理学概念”,“‘商品是为了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是一个政治经济学命题”,这里的概念、命题就是指“加速度”,“商品是为了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这样的具体的概念、命题。另一种词义则是指撇开了思维具体内容仅就其形式而言的思维形式。如:“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充分条件假言命题是断定某事物情况是另一事物情况的充分条件的假言命题”,这里的“概念”、“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并非是指具有具体内容的某个具体的概念、具体的充分条件假言命题,而是指抽象掉具体内容之后,所有的概念、所有的充分条件假言命题所共有的思维形式。逻辑学者不研究这些概念、命题、推理等的具体内容问题,而是撇开它们的具体内容,只抽取出它们共同的思维形式方面,并进而总结出有关这些思维形式的规律,把这些规律加以整理,形成一定的体系,这也就是逻辑学。进一步说,既然是思维形式,也就不能再包括思维具体内容,因而,“程文”所谓的包括具体内容的广义的思维形式——思维形态,也是根本不存在的。②
究竟什么是思维形式?思维形式乃是各个具体的思想在抽象掉思维具体内容之后所具有的一般内容——我们称之为“逻辑内容”,这种思维的逻辑内容乃是客观事物某些最一般的性质和关系,如事物之间的类同、类异关系,类的包含关系,条件关系,选择关系,同时关系,对称关系,传递性关系,矛盾关系等等(简称之为事物的逻辑性质和关系)的反映。
思想(思维)是客观事物性质、关系等等的反映,这些事物的性质、关系等等反映到思维中就成为思维的内容。思维内容又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思维具体内容,另一方面是思维的逻辑内容,例如:“凡马克思主义者都是唯物主义者”、“凡金属都是导电体”,前者的具体内容是“马克思主义者”与“唯物主义者”之间包含于关系的反映,后者的具体内容是“金属”与“导电体”之间的包含于关系的反映。但把它们的具体内容抽象掉,就可以看出它们都具有这样一种一般的内容(逻辑内容),即都反映两个事物类之间的包含于关系。再如:“如果一个人得了盲肠炎,他就要肚子痛,张英得了盲肠炎,所以,张英要肚子痛。”“如果一个人骄傲,他就要落后,李德骄傲了,所以,李德要落后。”这两个三段论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但它们都具有一个共同的一般内容(逻辑内容):都反映事物之间的充分条件关系。思维的具体内容,人们习惯上称之为思维内容,而思维的逻辑内容人们则相应地称之为思维形式。
可以把一切科学按二分法概分为两类,一类为非逻辑科学,另一类为逻辑科学,前者的任务在于解决思维内容(思维具体内容)的真实性问题,后者的任务在于解决思维形式的正确性问题——即要总结出如何恰当地运用这些思维形式以便于它们能够正确地反映它们所反映的客观事物的性质和关系。因此,凡是有关如何运用思维形式以便于它们能够正确地反映它们所反映的客观事物的性质和关系的理论,不管是单纯采用自然语言的论述形式还是也采用一定的公式(包括使用变项)的论述形式,都属于逻辑学的理论,以这些理论构成一定的系统,也就是逻辑学。
“程文”和我们的观点不同,他认为只有“由变项和逻辑常项组成”的才是思维形式,说什么“含变项的命题形式才是思维形式”,“不含变项的所谓‘概念形式’、‘推理形式’、‘论证形式’全部是空话。”“程文”的这种说法实际上是把思维形式和用来刻画思维形式的符号公式混淆了。
如上所说,思维形式是各种具体思维中的一般内容——逻辑内容,这种逻辑内容乃是客观事物某些最一般的性质、关系——逻辑性质、关系的反映,对于各种思维形式及其规律在逻辑学中可以用自然语言加以表示,如“假言命题是反映(断定)某一事物情况是另一事物情况存在的条件的命题形式”,“充分条件假言命题是反映(断定)某事物情况是另一事物情况充分条件的假言命题形式”,“三段论是反映事物三个类之间相容或不相容关系的推理形式”等,但是,为了便于更明确地说明,特别是为了便于逻辑推演和演算,人们又可以用一定的符号公式对各种思维形式加以刻画,如:用“所有的S是P”或“(x)(Sx→Px)”来刻画全称肯定命题形式,用“如果p,那么q”或“p→q”来刻画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形式,用“所有的M是P,所有的S是M,所以,所有的S是P”来刻画三段论第一格AAA式,用“((p→q)∧p)→q”来刻画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等等。这样也就出现了所谓的变项(这些公式中的p、q、S、M、P等就是变项)。但是,必须指出,这些公式仅仅是用来刻画思维形式的符号,并不就是思维形式本身。思维形式是思维中的一种内容,存在于思维之中,是对客观事物的一种反映,因而具有一定的客观性。用来刻画思维形式的公式乃是一种符号,它并不存在于思维之中,而是逻辑学家为了便于刻画思维形式而主观设定的,具有主观性和任意性。同样是全称肯定命题形式,有人用“所有的S是P”表示,有人则用“凡甲是乙”、“所有的A是B”表示,等等。这还仅限于传统逻辑范围内,在类演算中则是用“S—P=0”表示,而谓词演算中则是用“(x)(Sx→Px)”或“A x(Sx→Px)”表示。为什么这些不同的公式都可以用来表示全称肯定命题形式呢?无非是这些公式经过解释都表示这样一个共同的内容,就是都代表两个类之间的包含于关系,而反映两个类之间的包含于关系才是全称肯定命题形式的本质。
为了进一步说明思维形式和用来刻画它的符号公式之间的关系和区别,这里有必要简单地说一下思维形式与语言形式的关系问题。思维是无形的,思维形式只有通过一定的语言形式才能成为人们可以感受的东西(语言是思维的物质外壳,语言形式是思维形式的物质外壳)。思维形式是对事物的逻辑性质和关系的反映,它具有客观性,思维形式正确与否归根结底是由客观事物决定的。语言形式只是用来表达思维形式的符号,它具有主观性,是一个民族长期的约定俗成的产物,语言形式正确与否乃是由一个民族的长期的约定的习惯决定的。思维形式及其规律具有全人类性,而语言形式只具有民族性。由此可见,我们决不能把思维形式归结为语言形式。
既然思维形式不能归结为语言形式,那么,就更不能把思维形式归结为用以刻画思维形式的符号公式。因为,虽然思维形式的语言形式和思维形式的符号公式都是思维形式的符号,但思维形式毕竟和语言形式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语言形式也就没有思维形式,但是思维形式并不是和思维形式的符号公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思维形式的符号公式,思维形式照样存在。因此,把思维形式归结为思维形式的符号公式,完全抹杀了思维形式的客观性的一面,这就为逻辑学研究的唯心主义路线打开了一个缺口。
“程文”认为,只有包含变项的才是思维形式,因此,凡未包含变项的逻辑论述都不能算是逻辑学。这种说法完全不符合古今中外逻辑学发展的实际。请看下面的事实:
(1)亚里士多德逻辑学说中,有关逻辑学基本规律的论述并未使用变项,如亚里士多德是这样讲述不矛盾律的:“相反〈矛盾〉叙述已显然不能在同一主题同时为真实,相对叙述也不能如此。”③
(2)“根据卢卡西维茨的研究,亚里士多德逻辑和传统逻辑(笔者按:指亚里士多德逻辑以后西方中世纪的逻辑)至少有下列三点大差异:第一,对通例,对逻辑规则,亚氏都使用变元来表示,而传统逻辑则否。这里只举一些具体例子……例如对最著名的三段论式Babara,亚里士多德表述为:如果凡B均为C而凡A均为B,则凡A均为C,到中世纪,传统逻辑则表述为(举个例):凡人均有死,柏拉图是人,故柏拉图有死。”④
(3)金岳霖主编的《形式逻辑》一书中,明确指出:“形式逻辑是从实际思维中抽出思维形式作为自己主要的研究对象,涉及思维内容方面的问题不是形式逻辑所研究的对象,而是其它具体科学所研究的对象。”“形式逻辑提出了许多关于思维形式的规律,其中同一律、矛盾律与排中律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同一律的内容是:如果一个思想反映某客观对象,那么它就反映这个客观对象;如果一个思想是真的,那么它就是真的;如果它是假的,那么它就是假的。矛盾律的内容是:一个思想不能既反映某客观对象而又不反映这个客观对象;一个思想不能既是真的又是假的。排中律的内容是:一个思想或者反映某客观对象或者不反映这个客观对象;一个思想或者是真的,或者是假的。”⑤
按照“程文”的观点,亚里士多德关于逻辑基本规律的论述根本不属于逻辑学,亚里士多德之后,欧洲中世纪的相关逻辑著作也根本不是逻辑学,甚至由我国著名逻辑学家金岳霖教授主编,并且作为我国高校文科主要逻辑学教材的《形式逻辑》一书,其中有关形式逻辑基本规律的论述,竟然也不属于逻辑学。这样的说法又有谁能够相信呢?
“程文”又认为,中国古代所有有关逻辑的论述都未使用变项,我们认为,这种说法也未必准确。试看莫绍揆教授下面的话:“《墨经》中有一条似乎是讨论逻辑思维三规律的……彼,正名者彼此。彼此可: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彼此不可,彼且此也(此且彼也)。彼此亦可:彼此止于彼此……(《墨子•经说下》)依我们看来,‘彼此可’指同一律。‘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如同今人所说甲就是甲……即同一律……”⑥《墨经》这里所用的“彼”、“此”已经不是汉语中一般用于代表某一固定对象的“彼”、“此”,而是泛指任意对象(它相当于空位,可以填入任一对象)。“彼彼止于彼”,莫绍揆先生说相当于今人所说的“甲就是甲”,其实也就是相当于今人同一律的公式:a是a。可见这里的“彼”、“此”都相当于变项的符号。类似这样的用法《墨经》中并不止此一处。
关于“彼”、“此”的这种用法,不仅《墨经》中有,名家学派公孙龙的著作《名实论》中也同样有。如:“故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可。”⑦这种说法和《墨经》中“彼此可,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完全相同。可见在我国先秦时期,关于“彼”“此”的这种用法在各个学派中已经相当普遍了。
二、关于逻辑学的全人类性问题
“程文”说:主张中国古代有逻辑学,就是“把‘直接受到政治、伦理思想的制约’又与‘语言属性’‘混合或混淆’的名辩理论当做逻辑学,岂不是与逻辑学没有阶级性和民族性而具有全人类性的观点相矛盾?”我们认为,这种说法乃是对逻辑学全人类性的一种误解。
什么是逻辑学的全人类性?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如上所说,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乃是对客观事物的某些最一般的性质、关系等等的反映,客观事物的性质、关系等等在全世界是一致的,因此,反映客观事物一定性质、关系等等的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也必然是一致的,相应地,逻辑学中关于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总结也必然是一致的,这就是所谓的逻辑学没有民族性。再者,逻辑学所总结出的这些思维形式及其规律各个阶级都需要运用和遵守,因此,逻辑学可以为各个阶级服务,这就是所谓的逻辑学没有阶级性。逻辑学既无民族性,也无阶级性,这就是逻辑学的全人类性。
但必须指出,说逻辑学没有民族性,是就它所总结的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本质而言的,但这决非是说,全世界各个民族的逻辑学中的具体内容和论述方式都完全一样,并无差别的。实际上,由于世界上各个民族语言和思维、科学发展水平的差异,特别是在古代世界各民族互相隔绝的情况下,各个民族逻辑学的具体内容和论述方式倒是必然有所不同的。其次,逻辑学没有阶级性,也是就逻辑学中所总结出的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客观性(它们是各个阶级共有的,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对各个阶级都有利)而言的,这也决非是说,在有关逻辑学的论著中就不会有任何阶级的烙印。实际上,在阶级社会,每一个逻辑学家都属于一定的阶级,他的学术活动也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或多或少地加上阶级的烙印。例如,任何科学(不管它是否有阶级性)都必须由世界观来指导,而世界观总是有阶级性的。不仅如此,逻辑学的知识虽可为各个阶级服务,但不同阶级的逻辑学家在撰写其著作时,都总是为自己的阶级利益服务的,因此,在逻辑学著作中包含有一定的阶级的(政治的、伦理的)因素,乃是可以理解的。特别在古代,本来逻辑学和哲学就长期混同在一起(中国和西方都是如此),因此,要求当时逻辑学的有关论著必须是纯之又纯的逻辑学的内容,否则即否定其为逻辑学,这乃是对逻辑学无阶级性的误解。
“程文”借口中国古代的逻辑学论述往往和“语言属性”相“混淆”,从而否定中国古代有逻辑学,这无非是对我国古代逻辑学的一种苛求。由于思维和语言、思维形式和语言形式的密切联系,逻辑学者必须透过语言形式才能研究思维形式。特别是在古代,人们还未能严格区别思维形式与语言形式,因而,在有关逻辑学的论述中混同有语言问题的因素也是不可免的(不仅中国古代的逻辑学说如此,西方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说也如此)。事实上,不仅是在古代,甚至直到现代,逻辑学的研究也免不了往往和语言学问题相混同。例如,在中、西方的逻辑、哲学界,就往往把逻辑哲学问题和语言哲学问题相混同(如在语义论问题、悖论问题中就是如此)。试问程仲棠教授,您的《无“是”即无传统逻辑:“是”的潜妄——答王路先生》⑧以及王路教授的相关文章,难道不混同有语言学的因素吗?
“程文”又以逻辑学的全人类性为据,为“据西释中”论辩护。“程文”说:“‘据西释中’的诠释方法是否具有‘合法性’或合理性?这实质上就是逻辑学是否有全人类性的问题。我的回答是肯定的。逻辑学同其他科学一样,有别于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具有全人类性而没有民族性,没有东西方之分……‘据西释中’的‘合法性’的根据即在乎此。”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对“据西释中”论的曲解。
如上所说,虽然逻辑学有全人类性,但由于中、西古代语言以及思维、科学文化发展的差别,中、西古代的逻辑学的具体内容(论说的重点和论述的方式)则具有较大的差别。然而中国现代早期的一些逻辑学者,在研究中国先秦名辩学说的论著中,处处以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说为样本,把名辩逻辑牵强附会地按照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说加以解释,致使他们撰写的有关中国古代逻辑学的论著,与中国古代逻辑学的实际相背离。他们的这种学风受到了我国后来的逻辑学者的批评,并称他们为“据西释中”论者。程仲棠教授为“据西释中”论辩护,是因为他实际上也是“据西释中”论者。只是他不像以往的“据西释中”论者那样,把中国的名辩理论按照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说加以曲解,而是把西方的逻辑学作为唯一的逻辑学的真理,中国古代的逻辑学说、论著,由于与西方逻辑学有所差别,就被他完全排斥在逻辑学之外。这一情况在上文中已经有所论及,我们不再重复。让我们再来看一看下面的例子:“程文”说:“‘马文’断言:‘《墨子•小取》就是一个比较完整的逻辑学系统纲要。’逻辑学系统有两种形式,就是公理系统(主要由永真式组成)和自然推理系统(主要由有效的推理形式或推理规则组成),请问:《小取》的‘逻辑学系统’是公理系统还是自然推理系统?它的公理和基本推理规则是什么?又有哪些永真式或有效的推理形式作为定理?”其实,《小取》是一个比较完整的逻辑学系统纲要,并非是我个人的专断,我国著名数理逻辑学家莫绍揆教授在其“《数理逻辑初步》第五章中,就专列“《小取篇》逻辑的体系”一节,对此就有详细的论述,读者尽可以参看,我这里不再多作辩驳。我只提出一点,程仲棠教授提出来作为逻辑系统标准的,竟然是只有现代数理逻辑才能真正做到的东西。⑨以现代数理逻辑科学系统为标准,去衡量我国古代的逻辑学说,这难道是合理的吗?进一步说,所谓永真式、有效式,都只是相对于演绎逻辑而言的,而我国逻辑界目前已经公认,中国古代(先秦)人们普遍使用的乃是“推类”推理,它根本不属于演绎推理,因此也无所谓永真式、有效式可言。中国古代的名辩学家,面对这样的思维实际,自然也只能总结出有关“推类”推理的逻辑学说(《小取》中所论“辟”、“侔”、“援”、“推”等都与“类推”推理有关)。要求《小取》中必须提供什么永真式、有效式,这难道不是要强迫墨辩作者做“无米之炊”吗?
“程文”还否定荀子的“辩则尽故”是关于充足理由律的思想的说法,说什么“充足理由律是演绎逻辑的规律,只有演绎逻辑才有逻辑规律可言;荀子所谓‘辩在尽故’是在‘推类’的语境中提出的,‘推类’就是类比推理,属或然性推理,没有逻辑规律可言。”第一,说充足理由律是演绎逻辑的规律,不对!充足理由律是有关论证的规律,亚里士多德逻辑是有关论证的逻辑而不只是演绎逻辑,中国的名辩逻辑也是论证的逻辑,而只要是论证的逻辑就需要充足理由律。荀子的“辩则尽故”是就论证而言的而不只是就“推类”而言的(“推类”只是论证中运用的一种推理形式)。“辩则尽故”是说在论证(当然也包括“推类”)时要为它提供充分的理由,而不是说仅仅在“推类”时才应该提供充分的理由。第二,说或然性推理没有逻辑规律可言,这实际上是说只有演绎逻辑是逻辑,归纳逻辑等等都不是逻辑,这是典型的狭隘小逻辑观点,谬误之处在我的有关论著⑩中早已有所论述,这里就不重复了。
注释
①程仲棠:《中国古代有逻辑思想,但没有逻辑学——答马佩教授》,《暨南学报》2008年第6期。篇中引此文章不再加注。
②金岳霖主编的《形式逻辑》一书中用到过“思维形态”这个词,但他并非是把它作为什么广义的思维形式而是把它作为“思想”的意义来使用的,如该书第三章第一节中说,“判断就是断定事物情况的思维形态”,接着说:“例如:中国人民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必然胜利。都是判断。”显然这些例子都是思想而不单是思维形式。不仅如此,在该书第二节又明确说:“判断是断定客观事物情况的思想。”“程文”中以《形式逻辑》中使用了“思维形态”一词为据,其实是歪曲了《形式逻辑》的观点。据我所知,在我国其他的逻辑学读物中,几乎看不到有使用“思维形态”一词的,我个人也从来不使用这个语词。
③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商务印书馆,1959年。
④⑥莫绍揆:《数理逻辑初步》,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
⑤金岳霖:《形式逻辑》,人民出版社,1979年。
⑦名实论,参见屈志清:《公孙龙子新注》,湖北人民出版社,1981年。
⑧程仲棠:《无“是”即无传统逻辑:“是”的潜妄——答王路先生》,《学术研究》2008年第9期。
⑨据有的逻辑学家研究,亚里士多德把不完全三段论化归为完全三段论,已经初步地构造了一个逻辑公理系统,但真正完备的成熟的逻辑公理系统,只是在现代数理逻辑出现后才达到。
⑩参见拙作《要提倡大逻辑观,反对狭隘的小逻辑观——评王路先生的〈逻辑的观念〉》,《河南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又载《马佩文集》,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
责任编辑:涵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