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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金融、国际金融领域适用以仲裁、调解为主的ADR方式解决争议在国际上不是个新鲜事,但在中国则或多或少,正如作者所分析的那样,由于国际金融尤其是国际借贷争论,主要体现在借方是否能支付到期债务上,这种简单的争议形式不需要对复杂的合同问题进行解释和分析,由法院颁发执行令从而使贷方能够得到救济就可以了因此对于银行而言法院是更好的选择这一主要原因而导致其发展甚缓。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所以,作者此文倡导以ADR方式解决国际金融争议对于入世后的中国来说便具有了普遍意义,虽然作者在引用国外案例时,比如有关国家行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