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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人类学的视角考察,正式规范、非正式规范、准正式规范共同构成了基层农村的规范体系。这些多元的规范具有不同的性质,对农村社会秩序的建构作用也不同。基层农村社会的秩序是这些多元规范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基层农村规范体系内的正式规范、非正式规范、准正式规范能否相互配合、进行良性互动对于建构良好的农村社会秩序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