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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地区生态犯罪司法裁判的"补植复绿"实践,是一种刑事和解制度适用典型示例,但是,这种实践并没有实体法根据,常常引起理论质疑。基于刑事和解制度价值,有必要依托刑法,在刑法总则中规定补偿、恢复等刑事和解措施,完善刑罚制度、创设替代性措施和刑罚易科制度;在分则中创设生态犯罪处罚阻却事由,以便"补植复绿"等刑事和解措施的适用有法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