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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M公司是一个集团公司,下辖A、B、C三个子公司.由于成员企业资信程度不高,向银行借款困难,2013年、2014年由母公司统一借款,拨给成员企业使用,平均借款余额为2000万元.M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6.48%向A、B、C三个子公司计收利息259.2万元,然后转付银行.2015年税务检查时,要求M公司按照所收利息收入总额补交营业税.请问,这样处理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