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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中国政法大学危机管理研究中心案例库搜集和整理的21世纪以来我国城市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分析发现,至少90%的城市重、特大火灾事故是人为因素造成的。简言之,基本上是人祸。既然是人为灾祸,就说明这些事故灾难都是不应该发生的,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从城市的历史发展过程看,在全球和全国的诸多城市,火灾发生的概率与频次都不低,有的城市甚至年年都会发生规模不等和危害程度不同的火灾。可以说,火灾类突发事件是城市内极为常见的常规类型突发事件。很多大城市在多年的火灾类突发事件的应对过程中,积累了极为丰富的经验,制定了相对健全的政策法规,加强了先进消防装备的研制和应用,配备了相当完备的人员、机构、资源等,大大降低了事故发生率,偶尔发生火灾也可以迅速扑灭,使灾害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但是,综观近年来我国北京、深圳、上海、乌鲁木齐等大城市和湖南衡阳、广东汕头、浙江台州、河北承德、福建泉州等城市重、特火火灾事故,我们都能轻易发现和归纳出目前我国城市火灾事故应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些突出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共性问题。2010年11月15日14时15分,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一幢28N的公寓楼发生火灾事故,共造成58人遇难,火灾直接损失近5亿元人民币,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由于各界对上海“11·15”火灾的探讨较多,这里仅从三个方面分析突出的共性问题,以期改进我国未来城市火灾应对的综合能力。
一是从突发事件应对的全过程来看,火灾类突发事件应对包括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善后工作等基本环节。从上海“11·15”火灾事故来看,每一个基本环节都存在问题,而且在有些环节问题更是致命性的,基本上延续了“轻预防、重处置”的传统路径。随便翻开任何一部我国哪怕是已经失效的消防政策法规,我们都能轻易地在这些政策法规的前面章节里面找到坚持和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在《消防条例》、《消防法》等10多部政策法规中,都在总则或者最前面的条文中作为完整的一条明确单列出来。自从1949年以来,我国在火灾应对方面“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从没有改变,不但体现了一脉相承的一贯性特点,而且始终是每一部消防政策法规的核心内容之一。另外,在政策法规中还规定要重视消防的宣传教育,强调防火检查经常化,认真消除重大隐患,加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同时,在制度建设上对预防也极为重视,提出强化逐级防火责任制、岗位防火责任制、领导负责制、奖罚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等。但是从上海“11·15”火灾应对的情况来看,其预防环节基本缺失,“轻预防、重处置”路径没有根本性改变,媒体的关注点也基本上集中于应急处置与救援、善后工作等环,事后工作仍然沿袭发紧急通知,开展防火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的套路,这种习惯性做法极不利于整体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这次高楼之殇“轻视预防”表现在民众层面,就是居民缺乏逃生自救意识、自救能力和保险意识,使得多数遇难者死在室内。上海“11·15”火灾是当今“城市病”的一种典型表现,凸显了大城市管理的软肋,也触及了城市发展之痛,表明城市化质量低,城市软实力没有得到实质性提升,“以人为本”的理念还停留在口号阶段。
二是制度设计形同虚设,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和监管力度极低。我们在近年来的研究中发现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一旦出现突发事件,有些人甚至是学者就轻易地或者想当然地把没有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作为事故发生的基本原因之一,实际上这是一种轻率而且错误的判断。就火灾来说,我们研究中心政策法规库中的统计资料显示,1949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包括森林草原、城市建设等在内的各类消防政策法规,至少有50多部,其中80%都是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从数量上看不算少。在城市消防方面,公安部先后颁布了《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1992年10月12日)、《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50045 95)》、《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10月6日)、《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2006年4月29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6月9日颁布,2009年4月30日修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等多部政策法规,内容不断丰富,而且有的经过修订逐步完善。另外在法规内容方面,特别注重从监督检查、规划和消防工作责任制角度来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特色。但是,这些政策法规在很多地方的现实生活中大多只停留在文件转发、抄贴上墙的层面,成为一纸空文。再好的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都是无效的,如这次火灾暴露出的高楼外墒改造项目未公开招标、违法分包转包、施工单位与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火灾是由无证电焊工违章操作引起的,即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到位是导致这次火灾的直接原因,监管不力是这次火灾的主因。所以,今后我们火灾应对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强化政策法规的执行力,也就是加强政策法规的贯彻力和落实力,真正使放在柜子里面的文件和贴在墙上的制度变成具体工作中的法律责任。不按照规章制度落实的可通过可操作性的责任追究办法和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条款予以惩罚,同时强化社会监督机制,避免问责制异化为被问责人“带薪休假”和“易地为官”的监督虚化行为,堵住问责漏同。
三是从突发事件科技支撑与保章来看,高楼消防设备乏力,消防装备远远滞后于城市建筑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高层建筑在北京、上海、重夫等大城市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其数量还在快速增长,许多城市还出现了超高层建筑群,有的城市的标志性建筑甚至高达几百米。城市高层建筑不断涌现,使火险隐患增多,而且灭火准度越来越大,因为高层建筑存在火势蔓延快、人员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大、火险隐患多等危险性,应对高层建筑火灾,除了预防在前、管理有序外,还必须从技术、装备上取得实质性突破。这次高楼防火短板明显暴露出我国城市消防滞后于经济建设,消防科技现代化建设非常滞后,先进的防火建筑材料使用率低,消防工作中的科技力量保障性不足,对发达国家最新消防技术的学习与借鉴力度较少,公安消防部队在应急救援中的装备配备落后与应急保障水平较低等问题。国家应该通过政策倾斜把发展具有现代化的消防科技支撑力量作为一个重点扶持的产业,在今后5年大幅度增加资金、人员和科技研制投入。现代化的消防科技应该从以国外引进为主转向以国内研制开发为主,并且力争成为一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在消防科技研发过程中,对于相关企业和消防科技人员,目前最重要的就是从政策上给予倾斜,从资金上给予扶持,从社会效益上给予奖励,同时建立制度化的奖励机制、台作与沟通机制,推动最新消防科技的研发和尽快投放市场,充分发挥其效用。
俗话说,痛定思痛。只有存深刻反思基础上进行改进,才能够避免悲剧重演,才能够让城市生活更美好。否则,火灾仍然会生生不息,一次又一次侵扰着城市的安全。
但是,综观近年来我国北京、深圳、上海、乌鲁木齐等大城市和湖南衡阳、广东汕头、浙江台州、河北承德、福建泉州等城市重、特火火灾事故,我们都能轻易发现和归纳出目前我国城市火灾事故应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些突出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共性问题。2010年11月15日14时15分,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一幢28N的公寓楼发生火灾事故,共造成58人遇难,火灾直接损失近5亿元人民币,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由于各界对上海“11·15”火灾的探讨较多,这里仅从三个方面分析突出的共性问题,以期改进我国未来城市火灾应对的综合能力。
一是从突发事件应对的全过程来看,火灾类突发事件应对包括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善后工作等基本环节。从上海“11·15”火灾事故来看,每一个基本环节都存在问题,而且在有些环节问题更是致命性的,基本上延续了“轻预防、重处置”的传统路径。随便翻开任何一部我国哪怕是已经失效的消防政策法规,我们都能轻易地在这些政策法规的前面章节里面找到坚持和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在《消防条例》、《消防法》等10多部政策法规中,都在总则或者最前面的条文中作为完整的一条明确单列出来。自从1949年以来,我国在火灾应对方面“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从没有改变,不但体现了一脉相承的一贯性特点,而且始终是每一部消防政策法规的核心内容之一。另外,在政策法规中还规定要重视消防的宣传教育,强调防火检查经常化,认真消除重大隐患,加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同时,在制度建设上对预防也极为重视,提出强化逐级防火责任制、岗位防火责任制、领导负责制、奖罚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等。但是从上海“11·15”火灾应对的情况来看,其预防环节基本缺失,“轻预防、重处置”路径没有根本性改变,媒体的关注点也基本上集中于应急处置与救援、善后工作等环,事后工作仍然沿袭发紧急通知,开展防火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的套路,这种习惯性做法极不利于整体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这次高楼之殇“轻视预防”表现在民众层面,就是居民缺乏逃生自救意识、自救能力和保险意识,使得多数遇难者死在室内。上海“11·15”火灾是当今“城市病”的一种典型表现,凸显了大城市管理的软肋,也触及了城市发展之痛,表明城市化质量低,城市软实力没有得到实质性提升,“以人为本”的理念还停留在口号阶段。
二是制度设计形同虚设,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和监管力度极低。我们在近年来的研究中发现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一旦出现突发事件,有些人甚至是学者就轻易地或者想当然地把没有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作为事故发生的基本原因之一,实际上这是一种轻率而且错误的判断。就火灾来说,我们研究中心政策法规库中的统计资料显示,1949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包括森林草原、城市建设等在内的各类消防政策法规,至少有50多部,其中80%都是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从数量上看不算少。在城市消防方面,公安部先后颁布了《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1992年10月12日)、《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50045 95)》、《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10月6日)、《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2006年4月29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6月9日颁布,2009年4月30日修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等多部政策法规,内容不断丰富,而且有的经过修订逐步完善。另外在法规内容方面,特别注重从监督检查、规划和消防工作责任制角度来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特色。但是,这些政策法规在很多地方的现实生活中大多只停留在文件转发、抄贴上墙的层面,成为一纸空文。再好的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都是无效的,如这次火灾暴露出的高楼外墒改造项目未公开招标、违法分包转包、施工单位与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火灾是由无证电焊工违章操作引起的,即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到位是导致这次火灾的直接原因,监管不力是这次火灾的主因。所以,今后我们火灾应对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强化政策法规的执行力,也就是加强政策法规的贯彻力和落实力,真正使放在柜子里面的文件和贴在墙上的制度变成具体工作中的法律责任。不按照规章制度落实的可通过可操作性的责任追究办法和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条款予以惩罚,同时强化社会监督机制,避免问责制异化为被问责人“带薪休假”和“易地为官”的监督虚化行为,堵住问责漏同。
三是从突发事件科技支撑与保章来看,高楼消防设备乏力,消防装备远远滞后于城市建筑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高层建筑在北京、上海、重夫等大城市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其数量还在快速增长,许多城市还出现了超高层建筑群,有的城市的标志性建筑甚至高达几百米。城市高层建筑不断涌现,使火险隐患增多,而且灭火准度越来越大,因为高层建筑存在火势蔓延快、人员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大、火险隐患多等危险性,应对高层建筑火灾,除了预防在前、管理有序外,还必须从技术、装备上取得实质性突破。这次高楼防火短板明显暴露出我国城市消防滞后于经济建设,消防科技现代化建设非常滞后,先进的防火建筑材料使用率低,消防工作中的科技力量保障性不足,对发达国家最新消防技术的学习与借鉴力度较少,公安消防部队在应急救援中的装备配备落后与应急保障水平较低等问题。国家应该通过政策倾斜把发展具有现代化的消防科技支撑力量作为一个重点扶持的产业,在今后5年大幅度增加资金、人员和科技研制投入。现代化的消防科技应该从以国外引进为主转向以国内研制开发为主,并且力争成为一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在消防科技研发过程中,对于相关企业和消防科技人员,目前最重要的就是从政策上给予倾斜,从资金上给予扶持,从社会效益上给予奖励,同时建立制度化的奖励机制、台作与沟通机制,推动最新消防科技的研发和尽快投放市场,充分发挥其效用。
俗话说,痛定思痛。只有存深刻反思基础上进行改进,才能够避免悲剧重演,才能够让城市生活更美好。否则,火灾仍然会生生不息,一次又一次侵扰着城市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