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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走私、贩毒、黑社会组织犯罪、贪污贿赂、金融犯罪等严重犯罪不断发生,洗钱活动大量存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做过估计,中国每年洗钱数量高达2000亿至3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
回顾我国近几年查处的洗钱案件,不难看出洗钱行为对经济与社会的严重危害,在一些腐败案件中,人们更是看到了腐败与洗钱联姻的影子。专家指出,地下钱庄,某些监管制度不完善的金融、商业机构,许多游离于金融监管体制之外的机构,如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经常成为洗钱的通道,洗钱与反洗钱的较量日趋激烈。
因此,加强我国反洗钱立法,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加强国际多边和双边合作,已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主题出击]
近年来,我国进一步加快了反洗钱体系的建设,一套反洗钱组织机构和法律框架已初步搭建起来。过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包括4种,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贪污犯罪和金融犯罪,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以加大反洗钱、反腐败力度,及时阻止资金外流。
反洗钱:中国在行动
文/高 歌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局长凌涛指出,伴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国际经贸交往的日益发展,犯罪分子利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和其他商业机构组织制度的不完善进行的洗钱活动日益增多,除银行业外,已经广泛涉及证券、保险等行业一在证券业,有机构利用投资账户在期货市场通过对冲交易等从事洗钱活动;在保险业,有机构利用“长险短做”等手法从事洗钱活动。
据权威部门保守估计,中国国有资产每天流失1亿元之多,这些流失的资产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和渠道洗钱,转化成了部分人的金融资产。
频发的洗钱案
回顾我国前几年查处的洗钱案件,不难看出洗钱对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严重危害。许超凡、余振东等人的“中行开平支行”洗钱案,涉及挪用公款4.83亿美元,资金通过洗钱被转入许超凡等人在香港和加拿大的个人账户;成克杰洗钱案中,成克杰将受贿所得的4109万元,通过香港商人渠道,曲线转入了成克杰指定的账户;震惊中外的厦门远华走私洗钱案,更是涉案人员众多,涉及洗钱金额500多亿元。
除了上述这些特大洗钱案以外,近年来又破获了一些较大的洗钱案件——
2004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黑龙江、福建省分局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依靠各商业银行的大额与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报告系统,成功地破获了几起以非法买卖外汇进行洗钱的案件,涉案金额高达3829万美元。这些案件是外汇局开展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以来的重大突破,也是外汇局与公安部门加强反洗钱合作的成功案例。
2004年年底被警方查处的广东南海华光骗贷案,少数政府官员伙同企业主通过某民营企业及其关联公司,将骗取的银行贷款连同违规调用的大笔财政资金一起,通过“清洗”转出境外或用于私人投资,仅无法追回的贷款与公款就高达40亿元。
2005年6月,沈阳警方侦破一起洗钱案件,挂名为“贞爱商社”、“东升商社”、“沈阳新杰电器有限公司”的3个地下钱庄被查处,涉案20亿元。
警方前不久查获广东潮阳一伙骗税犯罪分子,通过地下钱庄将骗取的144.6亿元出口退税款分批汇到新疆伊犁,再从伊犁的银行提款到乌鲁木齐市外汇市场兑成外汇,然后辗转打入香港的银行,最后从香港把外汇汇回潮阳。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主任欧阳卫民2006年3月4日在上海交大安泰管理学院的演讲中指出:“每年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洗钱规模大约在3000~4000亿元之间,而房地产等行业已逐渐成为洗钱的主要渠道。”“房地产行业的洗钱几乎明目张胆。”这是有例为证的——
2001年,四川乐山市原副市长李玉书受贿索贿现金等折合人民币1400万元,李用这些钱秘密注册了一家外商独资公司,购买了3处房产。
2003年4月外逃的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在纽约黄金地段置办了至少5处高级房产。
2005年11月,原广西桂林物资公司副经理李和平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其用贪污的3000多万元购买的55套房产。
2006年年初,“中行开平案”携带3亿美元外逃的余振东,被曝光在加拿大购买了3幢豪宅。
腐败的结合体
腐败与洗钱从来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腐败不但需要洗钱,有时还保护洗钱。
目前,我国腐败案件的案值越来越大,动辄百万千万。赃款赃物放在家里就是证据,转移出去使其“合法化”,证据就可以“消灭”了,因此也就有了洗钱的需要。
中国贪官洗钱的形式可谓“八仙过海”——
连云港市原副市长鹿崇友,用自己80岁的父亲和70岁的母亲名义注册了一个化工公司,将受贿的钱全部转移到该化工公司。
成克杰和情妇李平聚敛了4109万元,委托香港商人张静海转移到香港,钱是顺利转移了,但代价不低,给了对方洗钱费1000多万元。
被中国政府列入外逃贪官名单的武汉长动集团前董事长于志安,五十年代被评为全国标兵,八十年代被评为全国优秀企业家。1995年,于志安突然出走菲律宾,同年12月迁居美国。其后发现“长动”在菲律宾的一家年收入1000万美元的发电厂,是以于志安的个人名义注册的。
近年来国内留学热一浪高过一浪,新华社驻伦敦记者黄兴伟从留学热中发现,国内个别政府官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通过送子女到英国留学而将国内的非法收入转移到子女在英国的账户上,有的甚至在英国置办房产。这些家长大多是市县的局级、处级干部,国有企业的老总、董事长,在国内玩弄实权获取了不义之财。否则很难想像其子女作为一个外国学生能在英国读完本科,能支付得起近100万元人民币的总花费。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资料显示,中国已迅速成为世界最大的留学生派出国,每年派出25万人。中国人事部门也透露,目前中国在外留学人员有46万,分布在全球至少103个国家和地区。据统计,在英国留学的费用,研究生、本科生每学年平均学费大致在5000至16000英镑(6万到19万元人民币)之间;美国许多大学一年的费用在1万至3万美元(8万到25万元人民币)之间;在澳大利亚,绝大部分全日制学校以及研究生课程每年的学费在1万至2万澳元(4万到8万元人民币)之间;而加拿大的学费一般每学年在6000加元(3万元人民币)左右。以每人每年平均10万元人民币计算,在国外读10年书,最少也需用100多万元,如果再计算其中的隐性支出就更多了。有人说,伦敦有许多来自中国的留学生,简直像“小皇帝”一样,他们不但出手阔绰,而且“食 有鱼,行有车”。在北美的中国留学生也大抵如此,他们刚来美国不久,就能住上一套很不错的公寓房,没过几天又能开上一辆很不错的车,其父母经济实力之雄厚令人咋舌。
据报道,这些花钱如流水的新一代留学生的父母,除了是私企老板、白领以外,相当一部分是政府官员。美国教育基金会一位人士透露,外国学生一年可为美国带来90亿美元的教育收入。而早在1998年,美国的传媒就披露,高等教育已成为美国排在军火、电子等行业之后,列出口创收第5位的行业了。而在这里面,中国留学生是占着第一大份额的,共计6万留学生,居世界之首。国外的华文媒体曾质疑,现在中国大陆来的一些年轻学子几天就换一部车,一会儿是宝马,一会儿是奔驰,难道中国真的富裕起来了吗?
中国贪官的洗钱方式,其实就是洗钱和腐败结合的产物。这种“结合体”已经越来越大,越来越多!
反洗钱:中国在行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关于反洗钱问题的研究早在1996年就开始,那时成立了一个领导小组指导这项工作,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甚至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条例》,并几易其稿,但由于各方面的条件尚不成熟,最终没有上报国务院。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洗钱行为规定了较为明确的刑罚,第一次在国家基本大法中出现“洗钱”字眼,足以表明中国法律之剑已指向洗钱犯罪,同时也表明中国法律正逐步与国际接轨,反映了我国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
1997年10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开户单位账户设立、现金支付、公款私存和银行卡管理等8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是改进了对个人储蓄账户的现金支付的管理。
1998年,针对经济犯罪案件数量逐渐增多的趋势,公安部成立了经济犯罪侦查局,以领导、指挥、协调全国的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同时也负责与国外执法机构开展打击跨国经济犯罪合作的具体事务。中国警方与亚欧执法机构的合作,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仅打击跨国洗钱犯罪,中国警方近两年共协助外国警方调查涉及洗钱犯罪线索70余起,涉及17个国家和地区。
目前我国针对反洗钱活动所需要的部分配套措施已经出台,如纳税申报制度、《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以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等,这些都为实施反洗钱做了重要铺垫。
近年来,我国进一步加快了反洗钱体系的建设,一套反洗钱组织机构和法律框架已经初步搭建起来。
在立法方面,自2004年3月反洗钱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已形成初稿,并于2006年4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此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将严防洗钱行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积极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这不仅有利于加大对洗钱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而且有利于加大对腐败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在其网站上公布了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行业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即将出台。
在反洗钱工作体系建立方面,200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反洗钱处,同时,可疑资金监控中心也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公室挂牌,同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反洗钱领导小组。进入2003年,中国反洗钱力度骤然加大,中国人民银行三天内连续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三项法规,目标直指洗钱活动。《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凡是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都属于大额支付交易范畴,而金融机构要通过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对大额支付交易进行信息档案记录、分析和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2004年,我国建立和完善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有23个部委参加的国务院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参加的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制度。2005年,在不断完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与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反洗钱工作机制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地方反洗钱工作协作机制。中国反洗钱工作体系已初步形成。
在反洗钱监管、案件协查方面,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成立了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收集分析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对商业银行执行反洗钱规定的现场检查,可疑件协查和配合公安部门侦破案件的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
在国际合作方面,2005年1月,中国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观察员,在国际反洗钱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同年10月,世界上覆盖面积最大、涉及人口最多的地区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组织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在莫斯科成立,中国是创始成员国。近些年我国大约有4000名贪官携带500亿美元逃到国外。随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署,中国防范和缉捕潜逃境外犯罪嫌疑人的国际大环境有了改观。近两年,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国际多边和双边司法合作,进一步加大了境外缉捕工作力度,联手预防和打击腐败这一国际公害,取得了突破性的成果。2004年4月16日,贪污挪用巨额公款并潜逃美国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被缉捕回国;5月18日,潜逃柬埔寨7年的上海市核电办原主任杨忠万被顺利押解返境。
200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长达53页的《反洗钱报告》。报告显示,自2004年4月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成立至2005年9月期间,该中心累计接收本、外币可疑交易报告65.44万笔,金额2480.23亿元人民币和769.2亿美元,基本涵盖了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而在2004年一年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配合公安机关破获洗钱及其相关案件50起,涉案金额5.7亿元人民币、4.47亿美元。2004年1月至12月,全国务银行类金融机构共报告人民币可疑交易报告3.61万笔,涉及金额495.46亿元;企业可疑外汇资金交易金额共计106.24亿美元,主要集中在上海、广东、江苏、山东、浙江;个人可疑外汇资金交易金额共计46.97亿美元,主要集中在新疆、广东、浙江、辽宁、黑龙江。
同时,近年来有关部门打掉了一大批地下钱庄,多条洗钱网络被摧毁。
这一切都表明,中国反洗钱的工作力度正在不断加大。 [中外案例]
广西首例洗钱罪案被判成立
文/亦珊
2006年3月8日,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普通货物走私犯罪案件进行一审,这是在广西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的特殊审判。
说其特殊,一是黄锡填、郑继明等16名被告人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走私“555”牌、“万宝路”牌香烟4.7万余箱及价值千万余元的境外柴油,偷逃国家税款1.5亿元,在普通货物走私案件中其走私数量和偷逃税款都达到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二是本案的共同作案人黄广锐被检察机关以洗钱罪提出指控,如果法院以洗钱罪宣判,则该案将是广西首例,全国为数寥寥的几起洗钱典型案件之一。
猖狂走私,北部湾畔结成团伙
黄锡填、郑继明等走私团伙骨干分子分别是广东惠来县、廉江县和广西北海市、合浦县人,当始于10年前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的走私狂潮蔓延到北海时,他们便开始涉足走私。他们在北部湾海域将境外走私分子贩运的香烟和柴油以“蚂蚁搬家”的形式偷运回北海市和合浦县,然后分别转运往广东省的中山市、广州市等地转手倒卖牟利。走私收益越聚越多,他们的胆子也越练越大。1999年后,黄锡填与郑继明先后纠集了卢家斌、戴杰章等15人结成团伙,开始了大规模的走私活动。
他们共同出资购买渔船、汽艇、汽车等作为运私贩私的交通工具,为了走私行动的联络及安全,他们配备了手机、对讲机,甚至还在走私香烟的集散地——广西合浦县中堂村一处高地的屋顶上安装了雷达,派专人日夜值守,监控合浦县和北海市的海关、海警等执法部门出警情况,与缉私人员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游戏。
在涉足走私的初始阶段,由于走私的规模有限,黄锡填等人与境外走私分子多是以现金交易。随着走私量的不断加大,需要支付的现金越来越多,巨额的走私现金携带和交割越来越不方便,也非常不安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与境外走私方协商后决定先交货后付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国际结算。
自2002年初用这样的结算方式后,黄锡填、郑继明走私团伙不必为筹集支付卖方的巨额现金发愁了,只需将走私香烟和柴油销售后的得款汇总,再从银行转往境外。
手续是简单了,但是精明的黄锡填和郑继明深知,以自己的文化阅历以及在走私团伙中所担当的组织指挥重要职责来看,这项工作是不能一直由他们自己来承担的,他们需要一个精明可靠的人来做走私款的银行结算划拨工作。
于是,黄广锐就被他们选中了。
钱迷心窍,有为青年跌入泥坑
34岁的黄广锐与黄锡填同乡,金融中专毕业后在家乡的一家银行工作,对于这份工资待遇令他人羡慕的工作,黄广锐却渐渐生出了不满,他觉得银行按部就班的劳作缺少挑战性,并不对自己的胃口,于是在工作了10余年后,毅然辞职下海做了一名自由职业者。
就在无羁无绊的黄广锐怀着悠然的心情打量着身边这个新鲜世界,体会着生活的几分精彩几分无奈的时候,同乡黄锡填找到了他,款派十足的黄锡填将黄广锐拉进了一家豪华酒店,一番推杯换盏之后,黄锡填由远而近,抖出了主题。
听到要自己为眼前这个已经发达了的同乡管理资金,黄广锐只认为是黄锡填在外面发了大财,钱多得需要他这个朋友帮助打理。黄广锐甚至都没有考虑一下黄锡填究竟做的是什么生意,便在优厚的待遇许诺下答应了。他觉得,按照黄锡填的要求,以自己的名字开几个银行账户,然后填填汇单,做做报表,帮忙把钱提出存进,以自己10余年的银行工作经验来说,实在是“小儿科”的游戏。
案发后,在回答检察官的讯问时,黄广锐回想起被拉上走私贼船的情景,懊悔不已。如果说,最初黄广锐是出于草率而答应了黄锡填的邀请的话,那么,后来当一笔笔巨款连连从各地汇入自己名字的账户时,他已逐渐明白黄锡填所做的是怎样的一种生意,但那时他已无法拒绝按比例提取丰厚佣金的诱惑了。
检察机关指控,自2003年5月27日起,黄广锐利用多个虚假身份证在广东省农业银行深圳分行翠竹支行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文锦支行等处开设了30个账户,将这些账户告诉了黄锡填,至2004年8月26日止,黄锡填、郑继明走私团伙的黄楚东、黄志锋等多名骨干分子,多次将走私香烟和柴油的销售款共1.74亿余元打进了他的账户。
在一年零三个月的时间里,黄广锐一次次地在多家银行、多个账户上或是查询到款情况,或是按照黄锡填、郑继明的指令将这些账户上的款提现汇拢,转往黄锡填、郑继明指定的香港信兴国际贸易公司和香港永兴国际贸易公司。到案发时黄广锐已提取1.12亿余元走私款现款,并编造理由通过一个名叫“阿南”的人转往境外。黄广锐的工作做得天衣无缝,既逃避了银行对资金流向的监督,又为黄锡填走私团伙的走私犯罪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穷途末路,洗钱罪难以濯洁
2004年8月,在国家海关总署缉私局统一部署和广西南宁海关组织的跨关区集中打私行动中,黄锡填、郑继明走私团伙被一举摧毁,包括黄广锐在内的16名走私团伙成员被——捉拿归案。
在该案的起诉审查过程中,广西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的检察官们认为,黄广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191条关于洗钱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一是因为在为黄锡填、郑继明走私团伙开立账户,接纳走私资金的汇入和转出中,黄广锐已经逐渐明白了这些巨额赃款的属性,其主观上具有了通过提供银行账户参与共同犯罪的故意。
二是因为转入黄广锐账户中的钱的确属于走私犯罪所得,这符合刑法191条关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法律规定。
三是因为黄广锐所实施的行为,客观上达到了协助走私团伙结算转移走私资金,掩饰赃款来源,隐瞒犯罪收益从而帮助走私团伙逃避打击的目的。
因此,在上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通过后,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在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黄锡填、郑继明等15人提起公诉的同时,以洗钱罪对黄广锐提出指控。
2006年3月8日上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黄锡填、郑继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
黄广锐被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是广西首次以洗钱罪罪名对一种特殊犯罪形态的法律确认,因而引起了公众和国内刑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好评。 [国际观察]
洗钱肆虐全球
文/一禾
早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就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税务制度,规定个人收入要如实申报,如果未如实申报而被查实,其收入将被视为非法并予以没收。这种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对于那些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不义之财的人来说,无疑是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为了掩饰、隐瞒其非法收入,阿尔卡朋及其同伙在芝加哥开设了一家投币式洗衣店,每天营业结束后计算洗衣收入时,他们把该组织通过勒索、卖淫、赌博、走私获得的非法收入混入洗衣业务收入,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经征税后非法所得变成了合法收入。1931年10月,该成员以逃税罪名被判入狱。
把赃污的硬币清洗干净后再次使用,这就是“洗钱”的原意。
20世纪中期以来,洗钱活动在全球迅猛发展,逐步演变成为一个专门性的、复杂的犯罪领域,以至于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危及全球经济发展。直到八十年代,洗钱犯罪才日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2002年6月5日,联合国副秘书长兼禁毒署执行主任皮诺·阿拉基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的打击非法洗钱和灰色经济国际会议的开幕式上指出,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总金额相当于全世界生产总值的2%至52。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每年被合法化的非法收入为10亿到20亿美元,在一些发达国家这一数字高达1000亿美元,而在一些世界金融中心,每年有3000亿到5000亿美元的黑钱被合法化。全世界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高达1万至3万亿美元。
许多国际银行的高层人物私下承认,他们的银行“洗”了大量来路不明的钱,从中提取了高达10%-15%的利润,但被查获的数额就显得太微不足道了。
法国反洗钱的专家毫不留情地披露,欧洲一些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员不仅参与洗钱,赚取15%的手续费,而且还另外获取25%的附加值,加在一起可获40%的收益,而犯罪分子为洗钱把损失黑钱的40%认为是合法化的代价。据统计,欧洲金融系统每年通过洗钱可以获得130亿-170亿美元的收益。
另据亚太组织一位研究洗钱问题的资深官员说,由于发达国家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法律措施比较完善,因而使洗钱不断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每年至少有2000亿美元的黑钱通过亚太地区的银行系统转移,而这一地区的洗钱问题向来“被低估”。有分析人士认为,金融全球化通过银行的中介作用,增加了合法活动与非法活动之间复杂的连通关系,这就不仅给银行带来了麻烦,而且也增加了各国的打击难度。
2001年9月7日,位于巴黎的国际反洗钱组织(GAFI)公布了一份洗钱国家黑名单,有19个国家和地区名列其中:库克群岛、多米尼加、埃及、危地马拉、格林那达、匈牙利、印度尼西亚、以色列、黎巴嫩、马绍尔群岛、缅甸、瑙鲁、尼日利亚、纽埃岛、菲律宾、俄罗斯、圣文森特、格林纳丁斯和乌克兰。
不难想像,避税天堂(在当地做生意不用缴税)最容易成为洗钱的场所。从列支敦士登到巴拿马,甚至太平洋上的小国瓦努阿图,避税天堂越来越多,这些国家和地区积累了巨额的资金。根据美国政府统计,这些地区积累的资金高达5万亿美元。即使是名不见经传的小岛凯曼岛的存款也有8000亿美元,相当于美国金融机构全部存款的1/5,而且还正以年均15%的速度增长。值得关注的是,避税天堂并非仅为避税而存在,它往往还容易成为恐怖分子暗中囤集资金的场所。
埃及的洗钱主要来源于地下经济,特别是毒品交易。有人估计,1998年埃及的地下经济中有49亿美元参与了洗钱,约占其地下经济总额的1/3,占埃及当年GDP的6.8%。
瑙鲁已成为一个“海上银行”中心,是进行境外洗钱和交易的秘密场所,在当地开一家银行很容易,只要在因特网上提出申请,缴纳5680美元开户费,每年再缴4980美元管理费。许多公司到那里存钱根本不用账号,成了各国洗钱者的“天堂”。
洗钱犯罪一般需要得到银行的配合,实际上,银行有时被动地扮演着不光彩的“洗衣机”角色。有调查表明,联合国近200个国家与地区中有50个国家与地区实行秘密银行制度,比如,要在瑞士的路伽诺开一个秘密银行账户很容易,而秘密账户又很容易与洗钱相联系。 [中外案例]
日本:花旗银行涉嫌洗钱事件
文/伊宗
2004年9月29日,对美国花旗银行在日本的分支机构来说,是一个难忘的日子。花旗银行东京丸山、名古屋、大阪和福冈支行因违法从事多项金融业务,被日本金融厅勒令全部关闭。勒令其在一年内完成清算,并于2005年9月30日吊销其营业执照;停止花旗银行在日本的所有分支机构一个月的外汇新开户存款业务;要求该行确立遵纪守法的体制,必须向客户提供正确信息,不得误导顾客投资,严禁经营范围外业务;严格执行开户实名制。这是金融厅做出的有史以来最严厉的惩罚。据日本金融厅调查,美国花旗银行在日本的部分分支机构涉嫌从事多项违反法律的金融业务。主要有:协助犯罪团伙洗钱;协助犯罪嫌疑人扰乱市场秩序;向顾客提供虚假信息,蒙骗客户。而在此前,花旗一直是外国金融机构在日本遵纪守法的代表。
一个偶然的机会让日本政府注意到花旗银行的异常。2003年11月,日本金融厅检查局对花旗银行在日本的分支机构实施例行金融检查,发现该行内部管理混乱,一名支行长贪污了18亿日元竟然长期无人发觉,一些业务人员违规随身携带记录有部分顾客账号密码等重要数据的资料竟然丢失。随后,日本金融厅加强了对花旗银行东京分支机构的监视,花旗的“大买卖”逐渐浮出水面,其“重要客户”竟然是被外国监管部门盯梢的国际犯罪团伙,日本花旗涉嫌为犯罪团伙非法交易提供方便,帮助他们洗钱。同时,花旗还向一些因操纵市场行情而被捕的被告提供了大量融资;花旗的一些业务员欺骗客户,误导客户投资非金融商品,致使客户遭受损失而自己中饱私囊;花旗还无视日本银行法,从事多项被禁止的业务,比如向客户推销海外不动产项目、海外人寿保险以及美术品等。
《日本经济新闻》说,出现问题而被关闭的花旗银行支行都是该行的主要盈利点,这样一来,其盈利能力无疑将大打折扣。花旗银行于1902年在横滨开设第一个支行后,已在日本各大城市遍地开花,总资产7.38万亿日元,2004年上半年的税后纯利为5.23亿美元,占花旗金融集团总利润的8.22。这次事件导致花旗银行日本分支机构的6名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另外8名有关人员受到降职减薪处分。
日本花旗事件越闹越大,朝野沸腾,矛头直指花旗高层和美国券商文化。花旗第一把手普林斯(Prince)也不得不有所表示,屈尊跑到日本,按照日本的风俗习惯鞠躬道歉。普林斯承认花旗有错,说是“本公司未能遵守日本的法律、法规,就此向客户和公众真心表示歉意”。但他同时又一口咬定,花旗“在日本失控完全是个别现象,是个别人所造成的”。
其实,花旗银行并不只在日本惹上麻烦。在美国,花旗卷入了安然假账丑闻并在世通公司债务销售中隐瞒风险。在欧洲,帕玛拉特财务造假案中也闪现着花旗银行的身影,英国花旗则涉嫌操纵债券市场价格。在澳大利亚,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起诉花旗集团,称其有内幕交易行为。在中国,更是爆出花旗涉嫌向监管机构披露虚假信息,花旗投资银行(中国)高层被停职的消息。
违规事件的接连发生,使得花旗老家美国的监管机构也感到不能再继续下去了,于是在2005年下令花旗治理整顿,在搞好内部整顿之前不得四处扩张兼并。此禁令于2006年4月3日解除。 [链接一]
全球12种洗钱路径
文/侯 放
1、借助离岸银行洗钱。在当初的瑞士以及现今的加勒比海和南太平洋的一些岛国设立的离岸银行,实行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披露客户资料一般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洗钱者常利用这些“保密天堂”政府和银行管理上的制度特点将黑钱存入当地金融机构,以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
2、通过空壳公司洗钱。犯罪组织在洗钱过程中大多会在海外设立一系列空壳公司,再以这些空壳公司的名义进行黑钱的转移。除此之外,越来越多的与空壳公司不同的“前台”公司也被用于洗钱,这些前台公司本身多属合法经营,它们大多设在现金密集的赌场、酒吧、餐馆、金银首饰店等行业,以此作为掩护,将大量黑钱与销售收入混合,通过纳税等环节完成黑钱漂白的过程。
3、使用双重价格洗钱。犯罪者在国际商品贸易中采取双重开票的伎俩,如虚开增值税发票、伪造不实进出口发票,故意抬高产品的进价,从而将虚高的价格和真实价值之间的差价收益转移到海外公司,最后回到洗钱者手中。
4、货币走私洗钱。洗钱者直接将现金藏匿在货物中,利用飞机、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偷运到其他国家,再将现金存入境外金融机构。在经济全球化、金融电子化的今天,携带巨额现金出境虽风险巨大,但现金转移仍是处置犯罪收益的主要形式,而且一旦成功可以彻底洗清走私货币的不法来源,因而仍为犯罪分子大量采用。
5、利用地下钱庄洗钱。这主要出现在我国一些外向型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地区。由于我国实行外汇管制,通过正常渠道得到的外汇不仅数额有限且手续繁琐,外汇需求量大的一些企业和个人就通过地下钱庄来获取外汇。地下钱庄交易手续简便,费用低廉,通常只收取1%~2%的佣金,需要外汇的人只要在境内将人民币交给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就通过境外合伙人将外汇打入需要换汇的人指定的境外账户。此类活动过去主要满足部分人的换汇需求,现已演变成将非法收入进行清洗的工具,更成为贪污贿赂及走私等犯罪分子洗钱的重要渠道。
6、利用电子交易洗钱。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电子化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电子交易的迅捷性、跨国性、低成本、高效率和容易接近的特点以及金融机构须辨别客户身份、汇报可疑交易和对交易实施监管的规定,往往使这种方法成为洗钱者的天堂。
7、利用电话银行洗钱。全天候的电话银行为银行生意拓展了广阔的市场。但是电话银行与网络银行同样具有虚拟性,意味着银行与客户面对面交流方式的消失。这就为洗钱者掩饰犯罪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创造了良好机会,为其黑钱漂白提供了便利。
8、利用股票、黄金市场洗钱。洗钱者把大量犯罪收益用于购买股票,再将股票卖出,从而顺利地为黑钱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由于黄金的交换价值是公认的,被国际市场认可,且易变现、易逃避审计,因此黄金市场普遍被洗钱者看好。
9、利用保险工具洗钱。保险是洗钱者的一个利润丰厚的领域,他们往往在投保时拒绝提供相关的应告知信息,或者故意漏掉部分应告知的信息,或提供假信息以及一些难以查实的信息,并且常会使用来历不明或与客户经济地位不相符的资金购买一次性缴清的保险,或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投保的险种和保险金明显不符合客户本身的实际需要,而投保不久即提出退保,再将退保金转存另一账户,而且投保人的资金有大额进出保密天堂的迹象等。
10、通过专业人员洗钱。由于洗钱要涉及国内外复杂的金融制度和法律制度,绝非一般的犯罪分子所能做到,所以犯罪分子愿意支付高额的费用以换取专业人员的服务,而一些律师、会计师、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等为牟取暴利也愿意为犯罪分子提供服务。
11、利用彩票、奖券洗钱。洗钱者可以用同额或更多的现金从中奖者手中购得彩票、奖券,然后再去领取奖金,这样洗钱者持有的就是中奖的合法收入而不是黑钱了。这种洗钱方法很难侦查,因为彩票、奖券一般是不记名的,而且容易伪造和变更,并且中奖者也愿意同洗钱者合作。
12、利用网上赌场洗钱。各国的反洗钱立法对通过传统赌场进行洗钱有所控制,一时间网上赌博就可能成为洗钱犯罪分子的好去处。网上赌场可以为客户提供匿名下赌注的服务,而且参与网上赌博的人员用信用卡支付赌金,这都给洗钱者掩盖真实身份和犯罪收益提供了方便。 [专家观点]
反洗钱:监督和防控为先
文/侯 放
洗钱这一黑色产业,现已成为全球仅次于外汇和石油的世界第三商业活动。据国际反洗钱会议公布的数据,目前全球每年的洗钱金额为3万亿美元,相当于世界各国生产总值的52和全球国际贸易总值的82。
由于发达国家打击洗钱的法律措施相对较为完善,当前洗钱犯罪分子已把目光转向反洗钱法规不够完善和金融监管薄弱的社会转型和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洗钱犯罪日显增多,洗钱规模也随之扩大,其中腐败公职人员的洗钱活动成为一个亮点,其发展速度已远超过去,洗钱方式也多种多样。一是先捞钱后洗钱。大量贪占公款后,辞职办公司,用新身份来掩饰其不法资金来源。二是边捞钱边洗钱。自己在台上利用权力敛财,然后让亲属利用“下海”身份掩盖黑钱来源。三是连捞钱带洗钱。一些官员或国企老总暗中创办私人企业,将黑钱转到这些企业账上并通过纳税转为合法收入。四是跨国转移洗钱。大量黑钱通过地下钱庄等途径转到境外,或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白。
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服务国际化的今天,越来越多的洗钱活动采取跨国运作方式。例如1995年香港法院所判决的跨国洗钱案中,洗钱者将贩毒所得9000多万美元,通过香港银行的362个账户进行清洗,这些黑钱在5年时间内,从上述账户中流进流出,跨越了美国、泰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瑞士以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
犯罪收益的跨国流动对各国的监控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从各国的经验和实际做法来看,建立健全完备的事前防控和疏而不漏的事后惩治法律体系,并依法进行国际合作是打击洗钱犯罪的有效途径。
鉴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国内外洗钱活动中所具有的重要通道作用,因此,树立“打防并举,重在防控”的思路,对这些机构可能发生的洗钱活动实施事前预防监控更不失为一条有效的途径。
随着犯罪分子利用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和其他行业,如空壳公司、离岸公司、保险业、会计业、律师业和网络行业洗钱现象的日益增多,欧盟委员会1999年发布的指令规定,公证人、律师、拍卖师、房地产经纪人、艺术品交易商、娱乐场所(包括赌场)经营人、现金运送人、会计师、税务顾问、审计师等类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都应承担与银行一样的防止和披露洗钱的义务。
我国虽已初步形成由刑事立法,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构成的反洗钱法律框架,但我国的反洗钱防控立法仍处于起步阶段,与其他国家立法现状相比,仍存在不小的差距,我们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其中包括:
一、尽快出台反洗钱法。建立预防、监督、控制三位一体的反洗钱体系。洗钱行为具有复杂性、技术性及过程连续性等特点,在逐步完善我国刑法规范的同时,仍需要尽早出台内容全面的反洗钱法,以解决现有的行业监管法律中没。有针对洗钱的规定,已有的反洗钱规范覆盖面、管辖能力以及法律层次还存在不足的问题。
预防、监督和控制洗钱活动,从加强金融系统内部管理入手完全必要,但洗钱行为往往牵涉多个领域和部门。如对地下钱庄需要公安部门打击;对洗钱的上游犯罪,如贪污受贿和走私犯罪等的追查,需要司法机关的配合。洗钱之后脏钱得以洗白,等于销毁了犯罪分子的罪证,因此对其防范、监控需要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渠道“合力围剿”式的工作制度,尽早建立金融、公安、司法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联动机制,以解决复杂的反洗钱分工协作问题。
二、扩大反洗钱义务主体。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系统是传统的洗钱易发、高危领域,但随着金融监管的不断加强,洗钱有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之势。犯罪分子通过购买珠宝、古玩以及贵重艺术品等转换现金形态,从事走私和变现已非罕见。为应对日益复杂和猖獗的洗钱活动,一些高风险、现金密集的非金融机构和职业,如律师、会计师、税务咨询师、房地产中介、高档商品(包括宝石与贵金属、艺术品等)拍卖交易商、赌博经营商等也应当有预防、监控洗钱的义务。建立反洗钱的内控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并进行相应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三、明确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非法资金流动一般都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通常是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核心。各类反洗钱主体对于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都有义务报告反洗钱信息中心,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目前各国法律对大额交易大多规定数额下限,凡高于下限的资金交易均须作出报告。此外,为限制现金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使用,各国在反洗钱法律制度中,都规定一个大额现金交易标准,凡超标准使用银行转账或支付,系统业必须作出报告。
四、加强客户身份识别,重点监控公职人员。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预防监控的第一道关口,其目的是在犯罪所得进入交易之初就建立客户身份与资金、交易的对应关系,为今后辨别资金和交易的真实目的、追查实际所有人和受益人打下基础。充分利用反洗钱机制反腐败,应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的监测,通过对疑似的交易实行反洗钱监控可以发现这类人员的上游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的重要线索,以利于加强反腐倡廉工作。为给反洗钱信息的分析、调查和侦查提供资料依据,还应当根据我国刑事追诉时效规定,对客户身份资料一般至少保存5年,涉及可疑交易的,至少保存20年。
当然在这些制度逐步建立后应当力戒思想认识不到位、操作手段落后、运行机制不全等诸多难题。
五、构建一个适宜反洗钱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基础。首先需要培养全社会反洗钱意识,充分认识洗钱活动的危害和开展反洗钱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特别要在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现金密集的行业确立严格的反洗钱的责任机制,明确规定其反洗钱的职责和执行不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要采取切实措施减少现金使用。由于现金交易不容易留下痕迹,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洗钱大案都涉及大额现金交易。国人的现金交易习惯可谓世界闻名,由于消费者的习惯,社会信用状况以及商业交易多样化的因素,大量的合法交易均采用现金结算,使得一些利用现金洗钱的活动被淹没了,从而加大反洗钱的难度。因此,无论从反洗钱的角度,还是从节约社会资源考虑,减少现金交易实属必要。
编辑 盛汉卿 靳伟华 [链接二]
美国反洗钱一瞥
文/一 丁
美国政府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建立了以财政部为首、多家政府机构协同、强制金融机构参与、全面防范和重点打击相结合的反洗钱机制。
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银行保密法》,规定财政部是负责全面执行和实施该法的国家执法机关,同时对传统的银行保密原则进行了改革,要求金融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一方面,任何人到银行开设账户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家庭住址、职业、配偶等详细的个人资料,以及以前的住址和就业变更的具体情况;任何法人实体到银行机构开设账户都必须提供企业登记证明、报税号码、地址、电话、业务范围、开业历史、主要负责人等资料;任何经授权代表法人实体办理提款、签发支票、签署银行文件的个人必须提供完整的个人信息资料。另一方面,银行可以主动利用社会资源核实客户身份。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建立现金交易报告制度、保存交易记录制度等,对违反的机构和个人可以进行民事或刑事处罚。
美国在1990年成立了隶属于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情报中心(FINCEN),其主要职能一是根据《银行保密法》,要求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货币交易和可疑交易(数额为1万美元现金或准备金)进行报告并保存记录,保存交易文件或其复制件5年以上,以利于执法机关追踪资金运动走向,取得犯罪证据;二是为洗钱案件的侦查提供情报和分析帮助,同时促进公众对洗钱的认识和理解。每家金融企业都要保证:每一个员工发现可疑情况都要及时地反映给反洗钱报告员。反洗钱报告员在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做出分析、判断后,如果没有发现可以推翻洗钱嫌疑的事实,就必须向司法机关反映。
美国金融犯罪情报中心设置了全美金融数据库,与境内各大银行和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局、监管机构数据库联网,能在数分钟之内提供数据库内的存储客户信息。
近年来,美国反洗钱监管和处罚力度越来越大。2004年当局对一批违规银行、赌场,涉嫌洗钱或资助恐怖活动的慈善机构、基金会下达整改意见书并进行处罚。其中最令人瞩目的是对瑞士UBSAG银行和里格斯国民银行参与洗钱的重罚。美联储对UBSAG开出1亿美元的罚单,其结果之一是促使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局对所有通过ECI分派现金的银行展开检查。
回顾我国近几年查处的洗钱案件,不难看出洗钱行为对经济与社会的严重危害,在一些腐败案件中,人们更是看到了腐败与洗钱联姻的影子。专家指出,地下钱庄,某些监管制度不完善的金融、商业机构,许多游离于金融监管体制之外的机构,如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经常成为洗钱的通道,洗钱与反洗钱的较量日趋激烈。
因此,加强我国反洗钱立法,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加强国际多边和双边合作,已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主题出击]
近年来,我国进一步加快了反洗钱体系的建设,一套反洗钱组织机构和法律框架已初步搭建起来。过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包括4种,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贪污犯罪和金融犯罪,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以加大反洗钱、反腐败力度,及时阻止资金外流。
反洗钱:中国在行动
文/高 歌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局长凌涛指出,伴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国际经贸交往的日益发展,犯罪分子利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和其他商业机构组织制度的不完善进行的洗钱活动日益增多,除银行业外,已经广泛涉及证券、保险等行业一在证券业,有机构利用投资账户在期货市场通过对冲交易等从事洗钱活动;在保险业,有机构利用“长险短做”等手法从事洗钱活动。
据权威部门保守估计,中国国有资产每天流失1亿元之多,这些流失的资产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和渠道洗钱,转化成了部分人的金融资产。
频发的洗钱案
回顾我国前几年查处的洗钱案件,不难看出洗钱对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严重危害。许超凡、余振东等人的“中行开平支行”洗钱案,涉及挪用公款4.83亿美元,资金通过洗钱被转入许超凡等人在香港和加拿大的个人账户;成克杰洗钱案中,成克杰将受贿所得的4109万元,通过香港商人渠道,曲线转入了成克杰指定的账户;震惊中外的厦门远华走私洗钱案,更是涉案人员众多,涉及洗钱金额500多亿元。
除了上述这些特大洗钱案以外,近年来又破获了一些较大的洗钱案件——
2004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黑龙江、福建省分局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依靠各商业银行的大额与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报告系统,成功地破获了几起以非法买卖外汇进行洗钱的案件,涉案金额高达3829万美元。这些案件是外汇局开展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以来的重大突破,也是外汇局与公安部门加强反洗钱合作的成功案例。
2004年年底被警方查处的广东南海华光骗贷案,少数政府官员伙同企业主通过某民营企业及其关联公司,将骗取的银行贷款连同违规调用的大笔财政资金一起,通过“清洗”转出境外或用于私人投资,仅无法追回的贷款与公款就高达40亿元。
2005年6月,沈阳警方侦破一起洗钱案件,挂名为“贞爱商社”、“东升商社”、“沈阳新杰电器有限公司”的3个地下钱庄被查处,涉案20亿元。
警方前不久查获广东潮阳一伙骗税犯罪分子,通过地下钱庄将骗取的144.6亿元出口退税款分批汇到新疆伊犁,再从伊犁的银行提款到乌鲁木齐市外汇市场兑成外汇,然后辗转打入香港的银行,最后从香港把外汇汇回潮阳。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主任欧阳卫民2006年3月4日在上海交大安泰管理学院的演讲中指出:“每年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洗钱规模大约在3000~4000亿元之间,而房地产等行业已逐渐成为洗钱的主要渠道。”“房地产行业的洗钱几乎明目张胆。”这是有例为证的——
2001年,四川乐山市原副市长李玉书受贿索贿现金等折合人民币1400万元,李用这些钱秘密注册了一家外商独资公司,购买了3处房产。
2003年4月外逃的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在纽约黄金地段置办了至少5处高级房产。
2005年11月,原广西桂林物资公司副经理李和平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其用贪污的3000多万元购买的55套房产。
2006年年初,“中行开平案”携带3亿美元外逃的余振东,被曝光在加拿大购买了3幢豪宅。
腐败的结合体
腐败与洗钱从来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腐败不但需要洗钱,有时还保护洗钱。
目前,我国腐败案件的案值越来越大,动辄百万千万。赃款赃物放在家里就是证据,转移出去使其“合法化”,证据就可以“消灭”了,因此也就有了洗钱的需要。
中国贪官洗钱的形式可谓“八仙过海”——
连云港市原副市长鹿崇友,用自己80岁的父亲和70岁的母亲名义注册了一个化工公司,将受贿的钱全部转移到该化工公司。
成克杰和情妇李平聚敛了4109万元,委托香港商人张静海转移到香港,钱是顺利转移了,但代价不低,给了对方洗钱费1000多万元。
被中国政府列入外逃贪官名单的武汉长动集团前董事长于志安,五十年代被评为全国标兵,八十年代被评为全国优秀企业家。1995年,于志安突然出走菲律宾,同年12月迁居美国。其后发现“长动”在菲律宾的一家年收入1000万美元的发电厂,是以于志安的个人名义注册的。
近年来国内留学热一浪高过一浪,新华社驻伦敦记者黄兴伟从留学热中发现,国内个别政府官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通过送子女到英国留学而将国内的非法收入转移到子女在英国的账户上,有的甚至在英国置办房产。这些家长大多是市县的局级、处级干部,国有企业的老总、董事长,在国内玩弄实权获取了不义之财。否则很难想像其子女作为一个外国学生能在英国读完本科,能支付得起近100万元人民币的总花费。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资料显示,中国已迅速成为世界最大的留学生派出国,每年派出25万人。中国人事部门也透露,目前中国在外留学人员有46万,分布在全球至少103个国家和地区。据统计,在英国留学的费用,研究生、本科生每学年平均学费大致在5000至16000英镑(6万到19万元人民币)之间;美国许多大学一年的费用在1万至3万美元(8万到25万元人民币)之间;在澳大利亚,绝大部分全日制学校以及研究生课程每年的学费在1万至2万澳元(4万到8万元人民币)之间;而加拿大的学费一般每学年在6000加元(3万元人民币)左右。以每人每年平均10万元人民币计算,在国外读10年书,最少也需用100多万元,如果再计算其中的隐性支出就更多了。有人说,伦敦有许多来自中国的留学生,简直像“小皇帝”一样,他们不但出手阔绰,而且“食 有鱼,行有车”。在北美的中国留学生也大抵如此,他们刚来美国不久,就能住上一套很不错的公寓房,没过几天又能开上一辆很不错的车,其父母经济实力之雄厚令人咋舌。
据报道,这些花钱如流水的新一代留学生的父母,除了是私企老板、白领以外,相当一部分是政府官员。美国教育基金会一位人士透露,外国学生一年可为美国带来90亿美元的教育收入。而早在1998年,美国的传媒就披露,高等教育已成为美国排在军火、电子等行业之后,列出口创收第5位的行业了。而在这里面,中国留学生是占着第一大份额的,共计6万留学生,居世界之首。国外的华文媒体曾质疑,现在中国大陆来的一些年轻学子几天就换一部车,一会儿是宝马,一会儿是奔驰,难道中国真的富裕起来了吗?
中国贪官的洗钱方式,其实就是洗钱和腐败结合的产物。这种“结合体”已经越来越大,越来越多!
反洗钱:中国在行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关于反洗钱问题的研究早在1996年就开始,那时成立了一个领导小组指导这项工作,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甚至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条例》,并几易其稿,但由于各方面的条件尚不成熟,最终没有上报国务院。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洗钱行为规定了较为明确的刑罚,第一次在国家基本大法中出现“洗钱”字眼,足以表明中国法律之剑已指向洗钱犯罪,同时也表明中国法律正逐步与国际接轨,反映了我国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
1997年10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开户单位账户设立、现金支付、公款私存和银行卡管理等8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是改进了对个人储蓄账户的现金支付的管理。
1998年,针对经济犯罪案件数量逐渐增多的趋势,公安部成立了经济犯罪侦查局,以领导、指挥、协调全国的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同时也负责与国外执法机构开展打击跨国经济犯罪合作的具体事务。中国警方与亚欧执法机构的合作,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仅打击跨国洗钱犯罪,中国警方近两年共协助外国警方调查涉及洗钱犯罪线索70余起,涉及17个国家和地区。
目前我国针对反洗钱活动所需要的部分配套措施已经出台,如纳税申报制度、《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以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等,这些都为实施反洗钱做了重要铺垫。
近年来,我国进一步加快了反洗钱体系的建设,一套反洗钱组织机构和法律框架已经初步搭建起来。
在立法方面,自2004年3月反洗钱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已形成初稿,并于2006年4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此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将严防洗钱行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积极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这不仅有利于加大对洗钱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而且有利于加大对腐败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在其网站上公布了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行业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即将出台。
在反洗钱工作体系建立方面,200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反洗钱处,同时,可疑资金监控中心也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公室挂牌,同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反洗钱领导小组。进入2003年,中国反洗钱力度骤然加大,中国人民银行三天内连续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三项法规,目标直指洗钱活动。《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凡是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都属于大额支付交易范畴,而金融机构要通过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对大额支付交易进行信息档案记录、分析和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2004年,我国建立和完善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有23个部委参加的国务院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参加的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制度。2005年,在不断完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与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反洗钱工作机制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地方反洗钱工作协作机制。中国反洗钱工作体系已初步形成。
在反洗钱监管、案件协查方面,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成立了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收集分析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对商业银行执行反洗钱规定的现场检查,可疑件协查和配合公安部门侦破案件的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
在国际合作方面,2005年1月,中国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观察员,在国际反洗钱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同年10月,世界上覆盖面积最大、涉及人口最多的地区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组织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在莫斯科成立,中国是创始成员国。近些年我国大约有4000名贪官携带500亿美元逃到国外。随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署,中国防范和缉捕潜逃境外犯罪嫌疑人的国际大环境有了改观。近两年,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国际多边和双边司法合作,进一步加大了境外缉捕工作力度,联手预防和打击腐败这一国际公害,取得了突破性的成果。2004年4月16日,贪污挪用巨额公款并潜逃美国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被缉捕回国;5月18日,潜逃柬埔寨7年的上海市核电办原主任杨忠万被顺利押解返境。
200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长达53页的《反洗钱报告》。报告显示,自2004年4月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成立至2005年9月期间,该中心累计接收本、外币可疑交易报告65.44万笔,金额2480.23亿元人民币和769.2亿美元,基本涵盖了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而在2004年一年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配合公安机关破获洗钱及其相关案件50起,涉案金额5.7亿元人民币、4.47亿美元。2004年1月至12月,全国务银行类金融机构共报告人民币可疑交易报告3.61万笔,涉及金额495.46亿元;企业可疑外汇资金交易金额共计106.24亿美元,主要集中在上海、广东、江苏、山东、浙江;个人可疑外汇资金交易金额共计46.97亿美元,主要集中在新疆、广东、浙江、辽宁、黑龙江。
同时,近年来有关部门打掉了一大批地下钱庄,多条洗钱网络被摧毁。
这一切都表明,中国反洗钱的工作力度正在不断加大。 [中外案例]
广西首例洗钱罪案被判成立
文/亦珊
2006年3月8日,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普通货物走私犯罪案件进行一审,这是在广西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的特殊审判。
说其特殊,一是黄锡填、郑继明等16名被告人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走私“555”牌、“万宝路”牌香烟4.7万余箱及价值千万余元的境外柴油,偷逃国家税款1.5亿元,在普通货物走私案件中其走私数量和偷逃税款都达到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二是本案的共同作案人黄广锐被检察机关以洗钱罪提出指控,如果法院以洗钱罪宣判,则该案将是广西首例,全国为数寥寥的几起洗钱典型案件之一。
猖狂走私,北部湾畔结成团伙
黄锡填、郑继明等走私团伙骨干分子分别是广东惠来县、廉江县和广西北海市、合浦县人,当始于10年前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的走私狂潮蔓延到北海时,他们便开始涉足走私。他们在北部湾海域将境外走私分子贩运的香烟和柴油以“蚂蚁搬家”的形式偷运回北海市和合浦县,然后分别转运往广东省的中山市、广州市等地转手倒卖牟利。走私收益越聚越多,他们的胆子也越练越大。1999年后,黄锡填与郑继明先后纠集了卢家斌、戴杰章等15人结成团伙,开始了大规模的走私活动。
他们共同出资购买渔船、汽艇、汽车等作为运私贩私的交通工具,为了走私行动的联络及安全,他们配备了手机、对讲机,甚至还在走私香烟的集散地——广西合浦县中堂村一处高地的屋顶上安装了雷达,派专人日夜值守,监控合浦县和北海市的海关、海警等执法部门出警情况,与缉私人员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游戏。
在涉足走私的初始阶段,由于走私的规模有限,黄锡填等人与境外走私分子多是以现金交易。随着走私量的不断加大,需要支付的现金越来越多,巨额的走私现金携带和交割越来越不方便,也非常不安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与境外走私方协商后决定先交货后付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国际结算。
自2002年初用这样的结算方式后,黄锡填、郑继明走私团伙不必为筹集支付卖方的巨额现金发愁了,只需将走私香烟和柴油销售后的得款汇总,再从银行转往境外。
手续是简单了,但是精明的黄锡填和郑继明深知,以自己的文化阅历以及在走私团伙中所担当的组织指挥重要职责来看,这项工作是不能一直由他们自己来承担的,他们需要一个精明可靠的人来做走私款的银行结算划拨工作。
于是,黄广锐就被他们选中了。
钱迷心窍,有为青年跌入泥坑
34岁的黄广锐与黄锡填同乡,金融中专毕业后在家乡的一家银行工作,对于这份工资待遇令他人羡慕的工作,黄广锐却渐渐生出了不满,他觉得银行按部就班的劳作缺少挑战性,并不对自己的胃口,于是在工作了10余年后,毅然辞职下海做了一名自由职业者。
就在无羁无绊的黄广锐怀着悠然的心情打量着身边这个新鲜世界,体会着生活的几分精彩几分无奈的时候,同乡黄锡填找到了他,款派十足的黄锡填将黄广锐拉进了一家豪华酒店,一番推杯换盏之后,黄锡填由远而近,抖出了主题。
听到要自己为眼前这个已经发达了的同乡管理资金,黄广锐只认为是黄锡填在外面发了大财,钱多得需要他这个朋友帮助打理。黄广锐甚至都没有考虑一下黄锡填究竟做的是什么生意,便在优厚的待遇许诺下答应了。他觉得,按照黄锡填的要求,以自己的名字开几个银行账户,然后填填汇单,做做报表,帮忙把钱提出存进,以自己10余年的银行工作经验来说,实在是“小儿科”的游戏。
案发后,在回答检察官的讯问时,黄广锐回想起被拉上走私贼船的情景,懊悔不已。如果说,最初黄广锐是出于草率而答应了黄锡填的邀请的话,那么,后来当一笔笔巨款连连从各地汇入自己名字的账户时,他已逐渐明白黄锡填所做的是怎样的一种生意,但那时他已无法拒绝按比例提取丰厚佣金的诱惑了。
检察机关指控,自2003年5月27日起,黄广锐利用多个虚假身份证在广东省农业银行深圳分行翠竹支行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文锦支行等处开设了30个账户,将这些账户告诉了黄锡填,至2004年8月26日止,黄锡填、郑继明走私团伙的黄楚东、黄志锋等多名骨干分子,多次将走私香烟和柴油的销售款共1.74亿余元打进了他的账户。
在一年零三个月的时间里,黄广锐一次次地在多家银行、多个账户上或是查询到款情况,或是按照黄锡填、郑继明的指令将这些账户上的款提现汇拢,转往黄锡填、郑继明指定的香港信兴国际贸易公司和香港永兴国际贸易公司。到案发时黄广锐已提取1.12亿余元走私款现款,并编造理由通过一个名叫“阿南”的人转往境外。黄广锐的工作做得天衣无缝,既逃避了银行对资金流向的监督,又为黄锡填走私团伙的走私犯罪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穷途末路,洗钱罪难以濯洁
2004年8月,在国家海关总署缉私局统一部署和广西南宁海关组织的跨关区集中打私行动中,黄锡填、郑继明走私团伙被一举摧毁,包括黄广锐在内的16名走私团伙成员被——捉拿归案。
在该案的起诉审查过程中,广西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的检察官们认为,黄广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191条关于洗钱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一是因为在为黄锡填、郑继明走私团伙开立账户,接纳走私资金的汇入和转出中,黄广锐已经逐渐明白了这些巨额赃款的属性,其主观上具有了通过提供银行账户参与共同犯罪的故意。
二是因为转入黄广锐账户中的钱的确属于走私犯罪所得,这符合刑法191条关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法律规定。
三是因为黄广锐所实施的行为,客观上达到了协助走私团伙结算转移走私资金,掩饰赃款来源,隐瞒犯罪收益从而帮助走私团伙逃避打击的目的。
因此,在上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通过后,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在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黄锡填、郑继明等15人提起公诉的同时,以洗钱罪对黄广锐提出指控。
2006年3月8日上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黄锡填、郑继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
黄广锐被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是广西首次以洗钱罪罪名对一种特殊犯罪形态的法律确认,因而引起了公众和国内刑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好评。 [国际观察]
洗钱肆虐全球
文/一禾
早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就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税务制度,规定个人收入要如实申报,如果未如实申报而被查实,其收入将被视为非法并予以没收。这种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对于那些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不义之财的人来说,无疑是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为了掩饰、隐瞒其非法收入,阿尔卡朋及其同伙在芝加哥开设了一家投币式洗衣店,每天营业结束后计算洗衣收入时,他们把该组织通过勒索、卖淫、赌博、走私获得的非法收入混入洗衣业务收入,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经征税后非法所得变成了合法收入。1931年10月,该成员以逃税罪名被判入狱。
把赃污的硬币清洗干净后再次使用,这就是“洗钱”的原意。
20世纪中期以来,洗钱活动在全球迅猛发展,逐步演变成为一个专门性的、复杂的犯罪领域,以至于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危及全球经济发展。直到八十年代,洗钱犯罪才日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2002年6月5日,联合国副秘书长兼禁毒署执行主任皮诺·阿拉基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的打击非法洗钱和灰色经济国际会议的开幕式上指出,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总金额相当于全世界生产总值的2%至52。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每年被合法化的非法收入为10亿到20亿美元,在一些发达国家这一数字高达1000亿美元,而在一些世界金融中心,每年有3000亿到5000亿美元的黑钱被合法化。全世界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高达1万至3万亿美元。
许多国际银行的高层人物私下承认,他们的银行“洗”了大量来路不明的钱,从中提取了高达10%-15%的利润,但被查获的数额就显得太微不足道了。
法国反洗钱的专家毫不留情地披露,欧洲一些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员不仅参与洗钱,赚取15%的手续费,而且还另外获取25%的附加值,加在一起可获40%的收益,而犯罪分子为洗钱把损失黑钱的40%认为是合法化的代价。据统计,欧洲金融系统每年通过洗钱可以获得130亿-170亿美元的收益。
另据亚太组织一位研究洗钱问题的资深官员说,由于发达国家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法律措施比较完善,因而使洗钱不断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每年至少有2000亿美元的黑钱通过亚太地区的银行系统转移,而这一地区的洗钱问题向来“被低估”。有分析人士认为,金融全球化通过银行的中介作用,增加了合法活动与非法活动之间复杂的连通关系,这就不仅给银行带来了麻烦,而且也增加了各国的打击难度。
2001年9月7日,位于巴黎的国际反洗钱组织(GAFI)公布了一份洗钱国家黑名单,有19个国家和地区名列其中:库克群岛、多米尼加、埃及、危地马拉、格林那达、匈牙利、印度尼西亚、以色列、黎巴嫩、马绍尔群岛、缅甸、瑙鲁、尼日利亚、纽埃岛、菲律宾、俄罗斯、圣文森特、格林纳丁斯和乌克兰。
不难想像,避税天堂(在当地做生意不用缴税)最容易成为洗钱的场所。从列支敦士登到巴拿马,甚至太平洋上的小国瓦努阿图,避税天堂越来越多,这些国家和地区积累了巨额的资金。根据美国政府统计,这些地区积累的资金高达5万亿美元。即使是名不见经传的小岛凯曼岛的存款也有8000亿美元,相当于美国金融机构全部存款的1/5,而且还正以年均15%的速度增长。值得关注的是,避税天堂并非仅为避税而存在,它往往还容易成为恐怖分子暗中囤集资金的场所。
埃及的洗钱主要来源于地下经济,特别是毒品交易。有人估计,1998年埃及的地下经济中有49亿美元参与了洗钱,约占其地下经济总额的1/3,占埃及当年GDP的6.8%。
瑙鲁已成为一个“海上银行”中心,是进行境外洗钱和交易的秘密场所,在当地开一家银行很容易,只要在因特网上提出申请,缴纳5680美元开户费,每年再缴4980美元管理费。许多公司到那里存钱根本不用账号,成了各国洗钱者的“天堂”。
洗钱犯罪一般需要得到银行的配合,实际上,银行有时被动地扮演着不光彩的“洗衣机”角色。有调查表明,联合国近200个国家与地区中有50个国家与地区实行秘密银行制度,比如,要在瑞士的路伽诺开一个秘密银行账户很容易,而秘密账户又很容易与洗钱相联系。 [中外案例]
日本:花旗银行涉嫌洗钱事件
文/伊宗
2004年9月29日,对美国花旗银行在日本的分支机构来说,是一个难忘的日子。花旗银行东京丸山、名古屋、大阪和福冈支行因违法从事多项金融业务,被日本金融厅勒令全部关闭。勒令其在一年内完成清算,并于2005年9月30日吊销其营业执照;停止花旗银行在日本的所有分支机构一个月的外汇新开户存款业务;要求该行确立遵纪守法的体制,必须向客户提供正确信息,不得误导顾客投资,严禁经营范围外业务;严格执行开户实名制。这是金融厅做出的有史以来最严厉的惩罚。据日本金融厅调查,美国花旗银行在日本的部分分支机构涉嫌从事多项违反法律的金融业务。主要有:协助犯罪团伙洗钱;协助犯罪嫌疑人扰乱市场秩序;向顾客提供虚假信息,蒙骗客户。而在此前,花旗一直是外国金融机构在日本遵纪守法的代表。
一个偶然的机会让日本政府注意到花旗银行的异常。2003年11月,日本金融厅检查局对花旗银行在日本的分支机构实施例行金融检查,发现该行内部管理混乱,一名支行长贪污了18亿日元竟然长期无人发觉,一些业务人员违规随身携带记录有部分顾客账号密码等重要数据的资料竟然丢失。随后,日本金融厅加强了对花旗银行东京分支机构的监视,花旗的“大买卖”逐渐浮出水面,其“重要客户”竟然是被外国监管部门盯梢的国际犯罪团伙,日本花旗涉嫌为犯罪团伙非法交易提供方便,帮助他们洗钱。同时,花旗还向一些因操纵市场行情而被捕的被告提供了大量融资;花旗的一些业务员欺骗客户,误导客户投资非金融商品,致使客户遭受损失而自己中饱私囊;花旗还无视日本银行法,从事多项被禁止的业务,比如向客户推销海外不动产项目、海外人寿保险以及美术品等。
《日本经济新闻》说,出现问题而被关闭的花旗银行支行都是该行的主要盈利点,这样一来,其盈利能力无疑将大打折扣。花旗银行于1902年在横滨开设第一个支行后,已在日本各大城市遍地开花,总资产7.38万亿日元,2004年上半年的税后纯利为5.23亿美元,占花旗金融集团总利润的8.22。这次事件导致花旗银行日本分支机构的6名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另外8名有关人员受到降职减薪处分。
日本花旗事件越闹越大,朝野沸腾,矛头直指花旗高层和美国券商文化。花旗第一把手普林斯(Prince)也不得不有所表示,屈尊跑到日本,按照日本的风俗习惯鞠躬道歉。普林斯承认花旗有错,说是“本公司未能遵守日本的法律、法规,就此向客户和公众真心表示歉意”。但他同时又一口咬定,花旗“在日本失控完全是个别现象,是个别人所造成的”。
其实,花旗银行并不只在日本惹上麻烦。在美国,花旗卷入了安然假账丑闻并在世通公司债务销售中隐瞒风险。在欧洲,帕玛拉特财务造假案中也闪现着花旗银行的身影,英国花旗则涉嫌操纵债券市场价格。在澳大利亚,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起诉花旗集团,称其有内幕交易行为。在中国,更是爆出花旗涉嫌向监管机构披露虚假信息,花旗投资银行(中国)高层被停职的消息。
违规事件的接连发生,使得花旗老家美国的监管机构也感到不能再继续下去了,于是在2005年下令花旗治理整顿,在搞好内部整顿之前不得四处扩张兼并。此禁令于2006年4月3日解除。 [链接一]
全球12种洗钱路径
文/侯 放
1、借助离岸银行洗钱。在当初的瑞士以及现今的加勒比海和南太平洋的一些岛国设立的离岸银行,实行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披露客户资料一般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洗钱者常利用这些“保密天堂”政府和银行管理上的制度特点将黑钱存入当地金融机构,以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
2、通过空壳公司洗钱。犯罪组织在洗钱过程中大多会在海外设立一系列空壳公司,再以这些空壳公司的名义进行黑钱的转移。除此之外,越来越多的与空壳公司不同的“前台”公司也被用于洗钱,这些前台公司本身多属合法经营,它们大多设在现金密集的赌场、酒吧、餐馆、金银首饰店等行业,以此作为掩护,将大量黑钱与销售收入混合,通过纳税等环节完成黑钱漂白的过程。
3、使用双重价格洗钱。犯罪者在国际商品贸易中采取双重开票的伎俩,如虚开增值税发票、伪造不实进出口发票,故意抬高产品的进价,从而将虚高的价格和真实价值之间的差价收益转移到海外公司,最后回到洗钱者手中。
4、货币走私洗钱。洗钱者直接将现金藏匿在货物中,利用飞机、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偷运到其他国家,再将现金存入境外金融机构。在经济全球化、金融电子化的今天,携带巨额现金出境虽风险巨大,但现金转移仍是处置犯罪收益的主要形式,而且一旦成功可以彻底洗清走私货币的不法来源,因而仍为犯罪分子大量采用。
5、利用地下钱庄洗钱。这主要出现在我国一些外向型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地区。由于我国实行外汇管制,通过正常渠道得到的外汇不仅数额有限且手续繁琐,外汇需求量大的一些企业和个人就通过地下钱庄来获取外汇。地下钱庄交易手续简便,费用低廉,通常只收取1%~2%的佣金,需要外汇的人只要在境内将人民币交给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就通过境外合伙人将外汇打入需要换汇的人指定的境外账户。此类活动过去主要满足部分人的换汇需求,现已演变成将非法收入进行清洗的工具,更成为贪污贿赂及走私等犯罪分子洗钱的重要渠道。
6、利用电子交易洗钱。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电子化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电子交易的迅捷性、跨国性、低成本、高效率和容易接近的特点以及金融机构须辨别客户身份、汇报可疑交易和对交易实施监管的规定,往往使这种方法成为洗钱者的天堂。
7、利用电话银行洗钱。全天候的电话银行为银行生意拓展了广阔的市场。但是电话银行与网络银行同样具有虚拟性,意味着银行与客户面对面交流方式的消失。这就为洗钱者掩饰犯罪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创造了良好机会,为其黑钱漂白提供了便利。
8、利用股票、黄金市场洗钱。洗钱者把大量犯罪收益用于购买股票,再将股票卖出,从而顺利地为黑钱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由于黄金的交换价值是公认的,被国际市场认可,且易变现、易逃避审计,因此黄金市场普遍被洗钱者看好。
9、利用保险工具洗钱。保险是洗钱者的一个利润丰厚的领域,他们往往在投保时拒绝提供相关的应告知信息,或者故意漏掉部分应告知的信息,或提供假信息以及一些难以查实的信息,并且常会使用来历不明或与客户经济地位不相符的资金购买一次性缴清的保险,或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投保的险种和保险金明显不符合客户本身的实际需要,而投保不久即提出退保,再将退保金转存另一账户,而且投保人的资金有大额进出保密天堂的迹象等。
10、通过专业人员洗钱。由于洗钱要涉及国内外复杂的金融制度和法律制度,绝非一般的犯罪分子所能做到,所以犯罪分子愿意支付高额的费用以换取专业人员的服务,而一些律师、会计师、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等为牟取暴利也愿意为犯罪分子提供服务。
11、利用彩票、奖券洗钱。洗钱者可以用同额或更多的现金从中奖者手中购得彩票、奖券,然后再去领取奖金,这样洗钱者持有的就是中奖的合法收入而不是黑钱了。这种洗钱方法很难侦查,因为彩票、奖券一般是不记名的,而且容易伪造和变更,并且中奖者也愿意同洗钱者合作。
12、利用网上赌场洗钱。各国的反洗钱立法对通过传统赌场进行洗钱有所控制,一时间网上赌博就可能成为洗钱犯罪分子的好去处。网上赌场可以为客户提供匿名下赌注的服务,而且参与网上赌博的人员用信用卡支付赌金,这都给洗钱者掩盖真实身份和犯罪收益提供了方便。 [专家观点]
反洗钱:监督和防控为先
文/侯 放
洗钱这一黑色产业,现已成为全球仅次于外汇和石油的世界第三商业活动。据国际反洗钱会议公布的数据,目前全球每年的洗钱金额为3万亿美元,相当于世界各国生产总值的52和全球国际贸易总值的82。
由于发达国家打击洗钱的法律措施相对较为完善,当前洗钱犯罪分子已把目光转向反洗钱法规不够完善和金融监管薄弱的社会转型和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洗钱犯罪日显增多,洗钱规模也随之扩大,其中腐败公职人员的洗钱活动成为一个亮点,其发展速度已远超过去,洗钱方式也多种多样。一是先捞钱后洗钱。大量贪占公款后,辞职办公司,用新身份来掩饰其不法资金来源。二是边捞钱边洗钱。自己在台上利用权力敛财,然后让亲属利用“下海”身份掩盖黑钱来源。三是连捞钱带洗钱。一些官员或国企老总暗中创办私人企业,将黑钱转到这些企业账上并通过纳税转为合法收入。四是跨国转移洗钱。大量黑钱通过地下钱庄等途径转到境外,或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白。
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服务国际化的今天,越来越多的洗钱活动采取跨国运作方式。例如1995年香港法院所判决的跨国洗钱案中,洗钱者将贩毒所得9000多万美元,通过香港银行的362个账户进行清洗,这些黑钱在5年时间内,从上述账户中流进流出,跨越了美国、泰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瑞士以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
犯罪收益的跨国流动对各国的监控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从各国的经验和实际做法来看,建立健全完备的事前防控和疏而不漏的事后惩治法律体系,并依法进行国际合作是打击洗钱犯罪的有效途径。
鉴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国内外洗钱活动中所具有的重要通道作用,因此,树立“打防并举,重在防控”的思路,对这些机构可能发生的洗钱活动实施事前预防监控更不失为一条有效的途径。
随着犯罪分子利用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和其他行业,如空壳公司、离岸公司、保险业、会计业、律师业和网络行业洗钱现象的日益增多,欧盟委员会1999年发布的指令规定,公证人、律师、拍卖师、房地产经纪人、艺术品交易商、娱乐场所(包括赌场)经营人、现金运送人、会计师、税务顾问、审计师等类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都应承担与银行一样的防止和披露洗钱的义务。
我国虽已初步形成由刑事立法,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构成的反洗钱法律框架,但我国的反洗钱防控立法仍处于起步阶段,与其他国家立法现状相比,仍存在不小的差距,我们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其中包括:
一、尽快出台反洗钱法。建立预防、监督、控制三位一体的反洗钱体系。洗钱行为具有复杂性、技术性及过程连续性等特点,在逐步完善我国刑法规范的同时,仍需要尽早出台内容全面的反洗钱法,以解决现有的行业监管法律中没。有针对洗钱的规定,已有的反洗钱规范覆盖面、管辖能力以及法律层次还存在不足的问题。
预防、监督和控制洗钱活动,从加强金融系统内部管理入手完全必要,但洗钱行为往往牵涉多个领域和部门。如对地下钱庄需要公安部门打击;对洗钱的上游犯罪,如贪污受贿和走私犯罪等的追查,需要司法机关的配合。洗钱之后脏钱得以洗白,等于销毁了犯罪分子的罪证,因此对其防范、监控需要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渠道“合力围剿”式的工作制度,尽早建立金融、公安、司法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联动机制,以解决复杂的反洗钱分工协作问题。
二、扩大反洗钱义务主体。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系统是传统的洗钱易发、高危领域,但随着金融监管的不断加强,洗钱有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之势。犯罪分子通过购买珠宝、古玩以及贵重艺术品等转换现金形态,从事走私和变现已非罕见。为应对日益复杂和猖獗的洗钱活动,一些高风险、现金密集的非金融机构和职业,如律师、会计师、税务咨询师、房地产中介、高档商品(包括宝石与贵金属、艺术品等)拍卖交易商、赌博经营商等也应当有预防、监控洗钱的义务。建立反洗钱的内控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并进行相应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三、明确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非法资金流动一般都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通常是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核心。各类反洗钱主体对于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都有义务报告反洗钱信息中心,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目前各国法律对大额交易大多规定数额下限,凡高于下限的资金交易均须作出报告。此外,为限制现金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使用,各国在反洗钱法律制度中,都规定一个大额现金交易标准,凡超标准使用银行转账或支付,系统业必须作出报告。
四、加强客户身份识别,重点监控公职人员。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预防监控的第一道关口,其目的是在犯罪所得进入交易之初就建立客户身份与资金、交易的对应关系,为今后辨别资金和交易的真实目的、追查实际所有人和受益人打下基础。充分利用反洗钱机制反腐败,应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的监测,通过对疑似的交易实行反洗钱监控可以发现这类人员的上游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的重要线索,以利于加强反腐倡廉工作。为给反洗钱信息的分析、调查和侦查提供资料依据,还应当根据我国刑事追诉时效规定,对客户身份资料一般至少保存5年,涉及可疑交易的,至少保存20年。
当然在这些制度逐步建立后应当力戒思想认识不到位、操作手段落后、运行机制不全等诸多难题。
五、构建一个适宜反洗钱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基础。首先需要培养全社会反洗钱意识,充分认识洗钱活动的危害和开展反洗钱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特别要在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现金密集的行业确立严格的反洗钱的责任机制,明确规定其反洗钱的职责和执行不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要采取切实措施减少现金使用。由于现金交易不容易留下痕迹,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洗钱大案都涉及大额现金交易。国人的现金交易习惯可谓世界闻名,由于消费者的习惯,社会信用状况以及商业交易多样化的因素,大量的合法交易均采用现金结算,使得一些利用现金洗钱的活动被淹没了,从而加大反洗钱的难度。因此,无论从反洗钱的角度,还是从节约社会资源考虑,减少现金交易实属必要。
编辑 盛汉卿 靳伟华 [链接二]
美国反洗钱一瞥
文/一 丁
美国政府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建立了以财政部为首、多家政府机构协同、强制金融机构参与、全面防范和重点打击相结合的反洗钱机制。
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银行保密法》,规定财政部是负责全面执行和实施该法的国家执法机关,同时对传统的银行保密原则进行了改革,要求金融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一方面,任何人到银行开设账户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家庭住址、职业、配偶等详细的个人资料,以及以前的住址和就业变更的具体情况;任何法人实体到银行机构开设账户都必须提供企业登记证明、报税号码、地址、电话、业务范围、开业历史、主要负责人等资料;任何经授权代表法人实体办理提款、签发支票、签署银行文件的个人必须提供完整的个人信息资料。另一方面,银行可以主动利用社会资源核实客户身份。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建立现金交易报告制度、保存交易记录制度等,对违反的机构和个人可以进行民事或刑事处罚。
美国在1990年成立了隶属于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情报中心(FINCEN),其主要职能一是根据《银行保密法》,要求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货币交易和可疑交易(数额为1万美元现金或准备金)进行报告并保存记录,保存交易文件或其复制件5年以上,以利于执法机关追踪资金运动走向,取得犯罪证据;二是为洗钱案件的侦查提供情报和分析帮助,同时促进公众对洗钱的认识和理解。每家金融企业都要保证:每一个员工发现可疑情况都要及时地反映给反洗钱报告员。反洗钱报告员在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做出分析、判断后,如果没有发现可以推翻洗钱嫌疑的事实,就必须向司法机关反映。
美国金融犯罪情报中心设置了全美金融数据库,与境内各大银行和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局、监管机构数据库联网,能在数分钟之内提供数据库内的存储客户信息。
近年来,美国反洗钱监管和处罚力度越来越大。2004年当局对一批违规银行、赌场,涉嫌洗钱或资助恐怖活动的慈善机构、基金会下达整改意见书并进行处罚。其中最令人瞩目的是对瑞士UBSAG银行和里格斯国民银行参与洗钱的重罚。美联储对UBSAG开出1亿美元的罚单,其结果之一是促使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局对所有通过ECI分派现金的银行展开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