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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存在着过于具化和逻辑内部相矛盾等缺陷,故笔者在下文中将简述应增加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以及沉默权原则的相关构想。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沉默权原则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保障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在刑事诉讼中必须遵循的对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和规范。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存在着过于具化、内在逻辑互相矛盾等缺陷,故笔者认为应该对无罪推定原则;确立正当程序原则;确立沉默权原则进行确立。
一、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具有重大意义,它可以限制强大的国家权力威胁公民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基本权益,达到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的;同时,通过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能真正确立受到刑事追究的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而不是诉讼的客体。无罪推定原则包括: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条件下,应判决其无罪;在审判以及审判以前的阶段,应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无罪;确定有罪时,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若没有经过此程序,即使事实上有罪,因过程存在瑕疵,应以无罪对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
我国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体现了刑法的罪刑法定,但并没有完全体现无罪推定,应当规定“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2012年新修改的刑诉法在第93条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一条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但仅涉及临时性的羁押及证据收集中的搜查措施,并未涉及全局性的有罪无罪,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被诉者的诉讼主体地位及其诉讼权利;因此应该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
二、确立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又称为正当法律程序,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救济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正当法律程序意味着每个案件的审判都要按照法律允许或者要求的既定规则来进行,并根据这些既定规则来实现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从而实现诉讼的公正。
刑事诉讼法可以视为公民个人用以捍卫自身权利的武器,因此其所制定的程序应当是正当的。例如,处于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和处于审判阶段的被告人,作为代表国家暴力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对立面,无论是从哪个方面来看,二者的力量都是极不均衡的,其权利最容易受到侵犯,而且受到侵犯后往往很难得到救济,因此需要正当的诉讼程序来保障他们的权利。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可以使举证和辩论能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进行,使案件能较快的得到审判,纠纷就会及时化解,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三、确立沉默权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
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为了保障这项权力,只有自愿做出的供述才能作为证据采纳,以暴力、威胁、利诱、欺骗和违法羁押等手段获取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沉默权在理论上是有侦查阶段的沉默权与审判阶段的沉默权之分的,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相反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即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是与中国加入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看到,确立沉默权不仅是善意履行国际条约的需要,更是促进取证行为正当化、文明化、科学化 的需要。因为沉默权的规定符合无罪推定的实质要求和举证责任制度的原理,并且有助于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当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并不意 味着在这一前提下不能做出某些例外的规定,中国应当在将来的刑事证据立法中规定沉默权的同时,采取鼓励、支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的措施,从而有利于查 明案件的客观事实。但不能将其沉默或拒绝供述作为从严处罚的依据。也就是说我国应采用相对沉默权的办法,即在原则上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同时, 应规定特殊的例外情况,并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坦白从宽。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是否规定沉默权也存在着较大争议。一些人认为应当设立沉默权,是因为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陈述的义务,并不比其具有优越性。这具体表现在:
第一,规定被告人如实陈述的义务,并不能提高破案率。对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来说,其对待供述的态度不外乎有两种,一为自愿陈述,即不论法律规定沉默权或是如实陈述,他都愿如实陈述,两者效果一致。二为不作供述。在此情况下,即使法律规定了如实陈述的义务,若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也不能因其不供述而認定有罪;反之赋予其沉默权也不妨碍在特定情况下对其做出不利的推定。因此,如实陈述义务的规定在提高破案率方面并不比规定沉默权的程序更具优越性。
第二,要求被告人如实陈述的规定不具有科学性,而是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要如实陈述,但如何评判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是否真实?其标准是什么?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导致侦查人员的主观标准占据了主导地位。在这种条件下,犯罪嫌疑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令人怀疑。另一方面,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哪些提问与案件有关,哪些问题与案件无关,并不以犯罪嫌疑人的判断为标准,而仍是以侦查人员的主观意志為转移。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回答或不按其愿望回答,侦查人员就会认为其认罪态度不好,不老实,从而做出种种对其不利的推测。
第三,如实陈述的规定容易导致口供至上观念的形成,进而导致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的产生。由于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易使侦查人员将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收集证据的主要手段,使其偏重口供而不是采用其他先进技术或方法去收集证据,这必将导致为获取口供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刑讯、折磨、变相肉刑等非法手段。刑讯逼供是野蛮落后的诉讼制度,是与现代文明的诉讼制度格格不入的。我们要彻底清除这一历史流毒,那么,在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取消如实陈述的有关规定,设立沉默权原则当是其中重要的一环,这也必将有利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当然,要彻底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除了制度的完善、立法的完备、执法与司法的公正与理性外,还需要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实体与程序并重等现代民主文明法治观念的形成。才能更好的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在趋向于日益完善的道路上前进!
参考文献:
[1] 张令杰,《论无罪推定原则》[J].(法学研究).1991.4.26
[2] 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 吴泱,《论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完善》[J],(消费导刊).2008.4
[4] 梁成意,《沉默权入法之证成与自愿供述制度之构建——关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百一十七条的思考》[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沉默权原则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保障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在刑事诉讼中必须遵循的对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和规范。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存在着过于具化、内在逻辑互相矛盾等缺陷,故笔者认为应该对无罪推定原则;确立正当程序原则;确立沉默权原则进行确立。
一、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具有重大意义,它可以限制强大的国家权力威胁公民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基本权益,达到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的;同时,通过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能真正确立受到刑事追究的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而不是诉讼的客体。无罪推定原则包括: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条件下,应判决其无罪;在审判以及审判以前的阶段,应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无罪;确定有罪时,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若没有经过此程序,即使事实上有罪,因过程存在瑕疵,应以无罪对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
我国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体现了刑法的罪刑法定,但并没有完全体现无罪推定,应当规定“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2012年新修改的刑诉法在第93条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一条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但仅涉及临时性的羁押及证据收集中的搜查措施,并未涉及全局性的有罪无罪,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被诉者的诉讼主体地位及其诉讼权利;因此应该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
二、确立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又称为正当法律程序,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救济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正当法律程序意味着每个案件的审判都要按照法律允许或者要求的既定规则来进行,并根据这些既定规则来实现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从而实现诉讼的公正。
刑事诉讼法可以视为公民个人用以捍卫自身权利的武器,因此其所制定的程序应当是正当的。例如,处于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和处于审判阶段的被告人,作为代表国家暴力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对立面,无论是从哪个方面来看,二者的力量都是极不均衡的,其权利最容易受到侵犯,而且受到侵犯后往往很难得到救济,因此需要正当的诉讼程序来保障他们的权利。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可以使举证和辩论能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进行,使案件能较快的得到审判,纠纷就会及时化解,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三、确立沉默权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
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为了保障这项权力,只有自愿做出的供述才能作为证据采纳,以暴力、威胁、利诱、欺骗和违法羁押等手段获取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沉默权在理论上是有侦查阶段的沉默权与审判阶段的沉默权之分的,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相反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即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是与中国加入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看到,确立沉默权不仅是善意履行国际条约的需要,更是促进取证行为正当化、文明化、科学化 的需要。因为沉默权的规定符合无罪推定的实质要求和举证责任制度的原理,并且有助于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当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并不意 味着在这一前提下不能做出某些例外的规定,中国应当在将来的刑事证据立法中规定沉默权的同时,采取鼓励、支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的措施,从而有利于查 明案件的客观事实。但不能将其沉默或拒绝供述作为从严处罚的依据。也就是说我国应采用相对沉默权的办法,即在原则上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同时, 应规定特殊的例外情况,并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坦白从宽。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是否规定沉默权也存在着较大争议。一些人认为应当设立沉默权,是因为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陈述的义务,并不比其具有优越性。这具体表现在:
第一,规定被告人如实陈述的义务,并不能提高破案率。对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来说,其对待供述的态度不外乎有两种,一为自愿陈述,即不论法律规定沉默权或是如实陈述,他都愿如实陈述,两者效果一致。二为不作供述。在此情况下,即使法律规定了如实陈述的义务,若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也不能因其不供述而認定有罪;反之赋予其沉默权也不妨碍在特定情况下对其做出不利的推定。因此,如实陈述义务的规定在提高破案率方面并不比规定沉默权的程序更具优越性。
第二,要求被告人如实陈述的规定不具有科学性,而是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要如实陈述,但如何评判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是否真实?其标准是什么?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导致侦查人员的主观标准占据了主导地位。在这种条件下,犯罪嫌疑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令人怀疑。另一方面,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哪些提问与案件有关,哪些问题与案件无关,并不以犯罪嫌疑人的判断为标准,而仍是以侦查人员的主观意志為转移。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回答或不按其愿望回答,侦查人员就会认为其认罪态度不好,不老实,从而做出种种对其不利的推测。
第三,如实陈述的规定容易导致口供至上观念的形成,进而导致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的产生。由于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易使侦查人员将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收集证据的主要手段,使其偏重口供而不是采用其他先进技术或方法去收集证据,这必将导致为获取口供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刑讯、折磨、变相肉刑等非法手段。刑讯逼供是野蛮落后的诉讼制度,是与现代文明的诉讼制度格格不入的。我们要彻底清除这一历史流毒,那么,在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取消如实陈述的有关规定,设立沉默权原则当是其中重要的一环,这也必将有利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当然,要彻底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除了制度的完善、立法的完备、执法与司法的公正与理性外,还需要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实体与程序并重等现代民主文明法治观念的形成。才能更好的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在趋向于日益完善的道路上前进!
参考文献:
[1] 张令杰,《论无罪推定原则》[J].(法学研究).1991.4.26
[2] 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 吴泱,《论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完善》[J],(消费导刊).2008.4
[4] 梁成意,《沉默权入法之证成与自愿供述制度之构建——关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百一十七条的思考》[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