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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对程序正当性原则提出了新的挑战,促使其做出调整。发达国家将核电厂选址程序作为核能许可的前置要件,确立了程序性正当原则,并在程序法定、社会可接受性审查和程序简约等相关制度设计上有诸多创新之处。我国相对忽略了核电厂选址的程序正当性原则,故应改进立法理念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核电厂选址程序着手规制核能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