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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近期发布了《“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并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六省市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试点明确要求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主体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派出的注册护士应当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