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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实质是人类关于环境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分配的冲突,最终都可归结为环境权与开发性环境利用权之间的冲突。只有在遵守限度条件的开发性环境利用导致环境质量低于标准的情形下,才存在真正的权利冲突。在运用利益衡量方法解决这类权利冲突时,基点是生态优先;在损害安全环境时,应适用绝对优先;而在损害舒适性环境时,应适用相对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