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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分析表明,要改变我国目前分税制度与中央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事权不尽衔接的状况,就应当在明确界定各级政府事权的前提下,赋予中央以下各级政府一定的税收自主权。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政府问财政体制具有一些区别于西方发达国家财政分权的特征。从目标和动力上看,缓解财政(尤其是中央政府的财政)压力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直接原因,因此,我国的财政分权强调更多的是发挥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和保证中央政府取得足够的财政资源,这在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在这种“自下而上”的财政分权模式中,地方政府在很大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