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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肯定了立法材料的实践价值,然而学界对立法材料本身了解较少.与其他相关表述相比,“立法资料”能够更加准确、妥帖地指称这类材料.就本质属性而言,立法资料是形成于立法过程中的,区别于实定法律的,由特定机构或者个体整理的,通常承载立法意图的材料.这决定着立法资料同立法解释、立法事实等事物存在一定区别.立足于我国语境,立法资料的基本类型主要包括:立法提案及其说明,审议阶段形成的审议意见、报告,修法草案及其审议意见、报告,立法解释草案及其审议意见、报告等.深入认识立法资料的语词、属性和基本类型,有效助推着立法资料在裁判说理实践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