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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法作为国际法最古老的根源部门之一,在发展的沿革上这个部门的总体结构还是稳定的,但WTO时代的到来却给条约法带来了在法律执行效力、条约类型、争端解决制度和法律谈判制度等四个层面的法律变化。而WTO时代是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一简称《WTO协定》和其四个附件所创立的一连串WTO规则所带来的。在这个完备的WTO体系中,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和冲突规范交错相容,在国际间贸易中形成了一个规范的管理,对条约法发展的影响往往是根本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