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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界对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争论由来已久.200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立法解释虽然较为科学地界定了"公款使用者"的范围,增强了司法实践可操作性,但仍有不足之处,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无论从司法实践还是立法发展来看,"归个人使用"都不应成为挪用公款的必备要件.按照普遍定罪列举不构罪的特殊技术,尽快对挪用公款罪修订完善,以确保及时有效地打击该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