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的利益”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实现——兼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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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侵权因侵害的客体不同,可分为普通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海洋环境污染诉讼三类。其中,环境公益诉讼尤为特别。借助“诉的利益”理论工具识别“诉的要素”构造特征:赔偿权利人基于“利益代持”取得原告主体资格,具有现实必要性;公共利益为侵权客体,亟待救济和保护;侵权事实及法律规定赋予权益救济的途径和可能。“诉的利益”理论同时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完善指明方向。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不难发现公益诉讼制度改革的重点在于适用范围、赔偿权利人及赔偿范围的界定,以及与其他诉讼制度有机衔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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