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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会计核算期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从目前县供电企业的会计核算期间来看,由于受“上打下”的习惯做法,个别县供电企业会计核算期间目前仍存在以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为会计核算期间的现状,特别体现在电费收入与购电费的确认和记录时间上,甚至极个别县供电企业存在收入为上年12月至当年11月,购电费为当年1月至12月。此问题首先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基本规定,同时由于核算口径不同,势必造成改制县供电企业与省电力公司并表时收入与成本抵销的前提不具备,造成无法彻底抵销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