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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危险驾驶犯罪是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的重要举措。《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完善了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但对于构成本罪的具体认定标准存在较大空白。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主体范围应为个人,而不包含单位;主观罪过形式应为故意,客观行为类型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情形;所有人、管理人与驾驶人之间的关系类型既包括共同犯罪,也包含间接正犯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