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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将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授予了作为立法机关的国家权力机关。这种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多种权力包括监督宪法实施权的体制及其实际运作状况表明,此种制度设计是失败的。正如有学者所分析的,将违宪审查权授予立法机关实质上取消了违宪审查。立法机关不应当同时享有违宪审查权,在制度设计上应该将违宪审查权与修宪权进行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