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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山东图书馆季刊》1990年第3期上包鲁同志撰写的《中文期刊责任者的著录》一文(下称“包文”),笔者颇有同感,认为包文将期刊的主办者作为第一责任者著录的提法十分正确,但对期刊整个责任者著录的方法又不完全苟同。下面根据我系资料室今年订购的36种图书馆学期刊(含图书情报学期刊,但不包括纯情报学期刊),针对《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下称《连则》)的责任者著录规则,谈点自己的看法。一、期刊责任者应分第一责任者和其他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