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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资源之一,传统重德思想的作用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以民本为基础的传统德治思想、执政理念和伦理修养等,为公民意识教育提供了有益的思想资源;另一方面,传统重德思想否定个人权利、强调等级观念、夸大道德的政治作用等是一种与公民意识相悖的思想。我们应当立足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的背景,用现代公民社会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公德意识取代传统社会的奴仆意识、等级意识、私德意识,从而实现对传统重德思想的扬弃和超越,逐步推进公民意识教育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重德思想;公民意识;权利;平等;公德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183(2011)03-0009-05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充分表明了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性和党对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视。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历史文化的“礼义之邦”,批判继承传统重德思想的优秀内容,实现传统重德思想的现代转型,是构建中国特色公民社会的重要课题。
一
重德思想是指把道德作为主要的治国理念和手段,利用道德的内在约束力来协调社会各方面关系,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的一种思想。经过漫长的历史演化,丰富多彩、厚重精深、影响深远的传统重德思想渗透于中国传统社会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在政治和教育两方面表现尤为突出。
第一,政治上施行德治。
德治起源于西周。《礼记·表记》说“周人尊礼尚德”。孔子提倡“道之以德,齐之以礼” (《论语·为政篇》)。孟子主张“施仁政于民”( 《孟子·公孙丑下》)。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要旨在于“以德治国”“任德而不任刑” (《汉书·董仲舒传》)。这一主张被汉武帝接受后,汉朝确定并实行了“务德教而省刑罚”( 《汉书·礼乐志》)的方针。《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代表性法典,它在开篇中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此后,“德主刑辅”逐渐成为历代王朝相沿成袭的治国方略。
传统德治思想最突出的表现是“以礼入法”。[1] “礼”是中国传统社会行为规范、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的总和。它渊源于远古社会的祭祀,初步形成于西周,再经儒家的整编最终确定。因其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而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最高道德要求。“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使得“礼”成为“法”的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以礼入法”成为中国传统社会政治的必然。
“以礼入法”的主要表现:其一,将“德”的抽象准则具体落实到现实政治中。西周形成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秦律》规定“父盗子,不为盗”;汉朝正式把“亲亲得相首匿”作为刑法原则确定下来。此原则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2]《唐律》进一步扩大罪犯亲属相互“藏匿”的范围;直至近代,中华民国的法律也还有类似的规定。上述内容来源于孔子“仁孝之礼”。有人问孔子:“父攘羊而子证之”,是不是“直躬”?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论语·子路》)。其二,儒家经义成为决狱和法律解释的依据。董仲舒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供廷尉决狱之根据。东汉学者马融、郑玄、应劭等人亦著书以《春秋》决狱,东汉王朝进一步确认他们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上述情况表明,从汉代开始,中国法律已走上了“以礼为体,以法为用”的法律儒家化道路,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增补和充实,进一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封建法律体系,再经隋唐二朝的司法实践,终于成为中国古代封建法律的正统。唐律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一准乎礼”。所谓“一准乎礼”,就是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2]
传统德治思想的核心是“民惟邦本”。孔子继承商周的“敬天保民”思想,创立“仁学”。他说:“大畏民志,此谓知本” (《大学》)。这一思想被后代学者概括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古文尚书·夏书·五子之歌》)。孟子最光辉的思想不在于提出“贵民论”,而在于创立“放伐论”。他认为民众有权将那些“残贼仁义”的独夫民贼杀死、流放。荀子提出“民可载舟覆舟”之说,承认人民具有推翻统治者的力量。秦汉以后,“民惟邦本”的思想获得更加广泛的推崇,成为历代明君贤臣“治国安邦”之圭臬。如唐太宗李世民就常以此警诫自己,常说:“君,舟也;人,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在位期间,他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让老百姓休养生息的开明政策,从而在战争的废墟上创造了贞观之治的奇迹,奠定了中国封建社会全面繁荣的坚实基础。
第二,教育以德育为首。
原始人类通过祭祀祖先的仪式和颂歌的形式,向氏族或部落成员传授有关先民的行为规范、道德标准和英雄业绩,这是德育的萌芽;西周形成了以“六艺”为主要内容的贵族教育制度。作为要求学生掌握的六种基本才能,“六艺”是指礼、乐、射、御、书、数六种基本才能,其中“礼”作为道德规范的教育居于首要的地位。从汉代开始,历代公私学校都把德育放在首位,一直传承至今,只不过德育的内容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有所变更而已。
传统德育思想的核心是“明人伦”。“明人伦”就是使人们懂得当时最基本的人伦道德规范,并自觉遵守,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儒家认为“君子笃于义而薄于利”(《 新书·本行》)。 “为政”者首先应该“为善”,然后才能“有知”。如若“不仁而多材(则)国之患也”(《 汉书·翼奉传》)。 “以德为重”体现了传统社会对人才的要求。因此,“明人伦”就成为办学的宗旨和学校教育的指导思想。“人伦”的内容是什么呢?孟子认为,所谓人伦就是“五伦”,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也就是说,教育的目的在于使人懂得“五伦”。孟子认为:“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 (《孟子·滕文公上》)在孟子看来,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向每一个受教育者灌输“亲”“义”“别”“序”“信”的人伦准则。通过“明人伦”实现“化民成俗”和“建国君民”的教育目的。《礼记·学记》讲到“建国君民,教学为先”和“欲化民成俗,其必由学乎”,就是强调德育的重要性。
传统德育的途径广泛而深入。首先,学校是德育的主阵地。中国传统社会极为重视教化,主张通过教育,使得社会成员养成符合统治阶级所需要的道德意识和行为,达到“化民成俗”的目的。从汉代中期开始,中国古代各类学校的教学内容皆来自儒学。影响广泛而深远的蒙学具有鲜明的承载和传播道德的社会功能,其核心内容被确定为“明人伦”。被奉为经典的《三字经》《千文字》《弟子规》等蒙学读本从教学目标、内容到方法都充满了德育为先和立德树人的理念。“六艺群书所载略同” (此处“六艺”指《易》《书》《诗》《礼》《乐》《春秋》,出自《汉书·艺文志》)。《淮南子·泰族训》也说:“六艺异科而皆同道”,这个“道”就是道德教育,即所谓“《书》著德,《诗》志德,《礼》体德,《易》占德,《春秋》纪德,《乐》和神(歌德)”( 贾谊:《新书·道德说》)。这说明了学校不仅以道德教育为首,而且道德教育已经渗透于其他学科的教学内容之中。四书五经等儒家经典是知识分子必修科目,汉代国立大学的专业设置是五经,朱熹编写的《四书集注》成为南宋以后中国封建社会政治教育的正统教材,成为官方科举取士的标准教科书,迨至明清两代。其次,“以德为重”的人才选拔标准是德育的推动力。汉朝是通过察举制选拔官员,地方长官举荐的标准道德化,把“孝”作为一个基本标准,兴“举孝廉”,察举善事父母、做事廉正的人做官。汉武帝以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官吏多为孝廉出身,被视为仕宦之正途。举孝廉者往往被任为“郎”,在东汉尤为求取官职的必由之路。开始于隋唐,结束于晚清的科举制度是历代封建王朝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虽然各朝代科举考试的形式和内容有所不同,但四书五经因为是科举考试的必考内容,而成为知识分子的必读之书。再次,社会风尚的倡导是德育的肥沃土壤。“礼”大到国家政制法度,小到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细节,涉及的内容几乎无所不有,无所不包,对社会风尚影响至深。清帝顺治、康熙、雍正先后颁布以儒家伦理思想为核心内容的《圣谕六条》《圣谕十六条》和《圣谕广训》,通过贯穿整个清朝的宣读圣谕制度,使得统治阶级所倡导的德育深入到民间,成为人们思想评判和行动规范的标准。
此外,重德思想还表现在伦理功能上,如文学的“劝善惩恶”、哲学的“伦理化”、历史学的“别善恶,寓褒贬”,以及中医学的“扶正祛邪”。这些表明传统重德思想渗透于中国传统的治国理念、文教意识、历史情结、医学理论,乃至思维方式、宇宙观和价值取向等各个方面。
二
公民意识是指每个社会成员对自己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所秉持的看法。它由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而组成。这四者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传统重德思想对公民意识教育具有二重作用。
第一,传统重德思想中以民为本的治国思想、执政理念和伦理修养等,为公民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提供了有益的思想资源。
其一,“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德治思想,为公民认识自己的力量提供了历史的借鉴。早在夏初,就有人提出“元后(指夏王)非众,何以守邦”(《国语·周语上》)之议,认为民众是守卫邦国的强大力量。孔子把人民、粮食和军队视为国家存在的三大要素,迫不得已时,可以“去兵、去食”,而“取信于民”是万万丢不得的。 “大畏民志,此谓知本”的提出,更说明孔子已经认识到民众具有强大的力量,能够决定国家的存亡。在此认识的基础上,孟子提出了“放伐论”,认为民众有权惩罚那些“残贼仁义”的独夫民贼。荀子说的“民犹水也,君犹舟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同孟子的“放伐论”一脉相承。秦汉以后的学者进一步提出“民者万世之本”“与民为敌者,民必胜之”(《 新书·大政上》)。黄宗羲提出了“天下为主,君为客”(《明夷待访录·原君》)的著名思想。借鉴上述思想,我们可以进一步认识到,人民是立国之本,是社会的主体,国家主权理应属于人民,人民应当享有参政、议政和决策的权利,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翁。惟其如是,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才有希望建立起来,马克思、恩格斯所设计的“自由人的联合体”[3]的共产主义理想,才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空中楼阁。
其二,“民为贵,社稷其次,君为轻”的执政理念,为现代执政党提供了执政为民的思想资源。商周时期已经产生了“天地之性人为贵”(《孝经》)“人为万物之灵”(《尚书·泰誓》)的思想,孔子也说:“天之所生,地之所养,无‘人’为大”(《礼记·祭义》)。管子把这种“人为贵”“人为灵”“人为大”的思想应用到政治生活,提出“以人为本”的主张。他认为执政者应该“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 管子·霸言》)。孟子进一步提出“民为贵,社稷其次,君为轻”的执政理念。在此认识的基础上,儒家学者主张“天下为公,选贤举能”,“有德者在高位”,“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各级官员应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目标,以“立德、立功、立言”为己任,为建立“谋闭而不兴,乱贼而不作,外户而不闭”(《礼记·礼运》)的“大同”社会而努力奋斗。借鉴上述执政理念,我们可以进一步认识到,在“人民主权”原则指导下,“还权于民”,逐步建立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其三,“以仁安人,以义正我”的伦理思想,是对全体公民进行道德教育的好教材。《尚书·禹贡》说:“朔南暨,声教讫于四海。”这说明早在夏初,“四海”之内,包括北方和南疆,皆已实行“威声文教”,其中蕴含有道德教化的内容。孔子强调对人民“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孟子认为仁、义、礼、智“四端”是“人异于禽兽”的标准。据此,后代学者创造了“四维”“五常”和“八德”等道德规范,其中最重要的是仁、义两项,“仁之德在爱仁,义之德在正己”。如果每个人都能做到“以仁安人,以义正我”,即“内治反理以正身,外治推恩以广施”,那么就可以通过自我调节达到自我完善,从而使社会在和谐中获得进步,使国家在安定中得到发展。
第二,传统重德思想中的否定个人权利、强调等级观念、夸大道德作用、贬低法治功能等思想,为公民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教育提供了负面材料。
其一,传统重德思想强调的“义务本位”不利于公民权利意识的养成、维护和捍卫。传统重德思想的核心是“仁者爱人”。所谓“爱人”,指的是“爱他人”而不包含“爱我”,即每个人有义务爱他人而无权利爱自己。这就是董仲舒所说的“仁之德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德在正己,不在正人”,“内治反理以正身,外治推恩以广施”。王阳明甚至完全否认个人利益的合理性,认为每个人的心里一旦出现“物欲”,就要像猫捉老鼠一样,将其“荡涤干净”(《王文成公全书·传习录下》)。这种主张与其说是否定个人“食、色”等一切欲望的表现,倒不如说扼杀人类本性。这些否定个人权利的思想自然与公民对自身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权利诉求相对立,公民意识也就从无谈起。
其二,传统重德思想强调的等级制和等级观念不利于公民主体意识养成、维护和捍卫。传统德治思想强调等级制和等级观念。《中庸》一书概括了臣民社会的政治关系和亲缘关系,提出“五伦”之说:“君臣也,父子也,夫妇也,昆弟也,朋友也”。在上述不同人等的主从关系中,君臣关系最为重要,其内容一是“臣事君以忠”“君为臣纲”和“屈民伸君”,二是臣民对国君的忠诚必须专一不二,即所谓“天无二日,民无二王”。为了维护等级制度的稳定不变,孔子提出“克己复礼”,即克制自己的欲望,去实践“礼”的规定。“礼”是封建王朝“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的纲纪,其作用在于固定社会不同人等的职分、权利和地位,以达到维系既定等级关系的目的,所以荀子说:“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序,贫富轻重各有称也。”在等级观念约束之下,人们无条件服从严格的等级隶属关系,从衣着服饰、言谈举止到思想意志,无一不被等级格式化。这种等级观念与现代社会强调的公民独立、自由、追求和创新等主人翁精神相对立,公民意识得不到体现。
其三,传统德治思想夸大道德的政治作用不利于公民法治意识的养成、维护和捍卫。传统重德思想宣传所谓“天下为公,选贤任能”“有德者宜在高位”“得民心者得天下”等等,只是一种政治理想,并没有制度保障。“我无尔诈,尔无虞我”“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等等,大都出于仁人志士的善良愿望,不可能付诸实践,甚至成为当权者争权夺利的遮羞布。他们“内多欲而外施仁义”,口头上标榜“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实际上却是“窃钩者诛,窃国者侯;侯之门,仁义存”( 《史记·游侠列传》)。就连彪炳史册的一代圣君唐太宗李世民也不能幸免,他虽然开创了“贞观之治”,但他违背仁义道德,发动玄武门之变,通过杀戮兄弟逼宫获得皇帝的宝位也永远载入史册。传统道德提倡“以德报怨”“以和为贵”,但在古代,劳苦大众毫无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甚至连生命安全都没有保障。在这种条件下,要求他们以牺牲自我利益和生存权利为代价,去换取社会的和谐和安宁,实在是天大的不公平。特别是古代思想家普遍主张愚民,即所谓“唯上知与下愚不移” (《论语·阳货》), “民愚则易治”(《商君书·定分》), “常使民无知无欲”( 《道德经》)。这种思想是麻醉人民,解除人民抗争意识的精神鸦片。这种夸大道德政治作用的观念与现代社会强调的法制原则相对立,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枷锁,也是我们培养公民意识的绊脚石。
三
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道德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关系相适应,并为之服务。当前,我们应当立足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的背景,实现对传统重德思想的扬弃和超越,兴其利,除其弊,使之与现代政治文明相接轨,促进中华传统德治思想的现代转型,推进公民意识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一,用现代公民社会的权利意识,取代传统社会的奴仆观念。
传统社会民众的权利意识薄弱,奴仆观念盛行。究其原因:其一,国家政治生活实行“官本位”制度。传统重德思想强调政府“公权”高于一切,民众的“私权”无足轻重。社会成员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甚至丧失独立人格和尊严。其二,国家法制生活倡导“息讼”观念。传统重德思想强调社会整体的和谐,而忽视民众的个人权利,提倡礼让解决纠纷,由此形成了中国法律文化的“息讼”观念。这种观念对社会的影响表现在司法实践上的“息讼”和民众心理上的“耻讼”“惧讼”。以上原因导致了民众的逆来顺受、安分守己、忍气吞声、麻木不仁。
现代公民社会强调权利本位。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中,公民权利是根本。权利本位意味着公民为权利主体。没有人因为性别、种族、语言、思想、宗教信仰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或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受歧视。换言之,每个公民不仅具有人身、财产、社保、教育、言论、出版、新闻等各种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的权利,而且享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权利,即选举和罢免各级政府官员的权利。
因此,我们要着力于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使公民认识到,公民不仅要努力维护自身的权利,而且还要积极参与公权力运行。通过各种形式的参与,切身体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逐渐形成理性的权利意识。
第二,用现代公民社会的平等意识,取代传统社会的等级观念。
传统社会民众的平等意识薄弱,等级观念盛行。究其原因在于传统重德思想的重礼、隆礼和崇礼。“礼”的基本特征是“贵贱有等,长幼有差”,即按照人的道德品质的高低、性别的差异、社会角色的差别,来定位各自在社会生活中的等级,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礼仪制度和规范,不同等级的人都能够各正其位,各安其分,各循其礼,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因此,几千年来,中国历史上占统治地位的是以等级划分的臣民社会。先秦有公、侯、伯、子、男等五等爵位,秦汉有自公士至彻侯二十等爵位,魏晋时期有“九品中正”制,元代还出现了所谓“九儒十丐”之说,儒以上是“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猎、八民(农)”(清·赵翼《陔余丛考》)。这说明了在臣民社会不仅阶级划分表现为等级的对立,而且同一个等级的不同人群,甚至不同职业也形成了各种独特的等第。在各种不同等级中,王侯贵族等上层统治者有各种特权,他们不仅占有土地、人口和财产,而且可以出将入相,担任大官,甚至法律还规定“刑不上大夫”。
现代公民社会强调平等原则,它被认为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和核心内容。所谓平等是指人与人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平等原则意味着公民享有天然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因出身、境遇、个人能力和具体特征的差异而丧失,更不能被任何人或权力部门所剥夺。每个公民都是社会细胞,只有靠平等原则的保障才能各尽所能,适得其所,形成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因此,我们要大力培养公民的平等意识,使公民认识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社会不允许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殊利益集团的存在,彻底废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等级制度的残余。同时,在实际生活中,要努力捍卫自己的人格平等,促进社会的平等。
第三,用现代公民社会的公德意识,取代传统社会的私德意识。
传统道德本质上是私德。从字面上理解,私德是指在私人生活领域中的道德。中国传统社会是宗法社会,该社会成员之间是以血亲为幅射中心放大扩展开来的亲族关系,因此,每一个宗族就是一个放大的私人关系网。传统重德思想强调“亲亲为大”的血亲原则和“亲亲得相首匿”的刑法原则,不仅明确规定了血亲至上的终极地位,而且肯定了私德凌驾于公德之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此,公德在传统社会始终只能处于从属的依附状态,必须让位于私德。
现代公民社会提倡公德意识。所谓公德是指人们在履行社会义务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公德意识意味着公民有一种超越个人利益之上的为公意识,是无须旁人监视的自觉自愿。它是公民道德水平的集中体现,其强弱影响着社会秩序的稳定程度和社会风气的好坏。
因此,我们要大力培养公民的公德意识,使公民认识到,公德不仅是指公民遵纪守法、言语行为文明礼貌之类的个人修养,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公民要有一种公共关怀,关怀超出个人利益以外的公共领域的事务,共同为公民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1981. 303.
[2]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95.168.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 294.
(作者单位: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思政部
广东广州510303)
责任编辑王清平
关键词:重德思想;公民意识;权利;平等;公德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183(2011)03-0009-05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充分表明了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性和党对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视。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历史文化的“礼义之邦”,批判继承传统重德思想的优秀内容,实现传统重德思想的现代转型,是构建中国特色公民社会的重要课题。
一
重德思想是指把道德作为主要的治国理念和手段,利用道德的内在约束力来协调社会各方面关系,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的一种思想。经过漫长的历史演化,丰富多彩、厚重精深、影响深远的传统重德思想渗透于中国传统社会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在政治和教育两方面表现尤为突出。
第一,政治上施行德治。
德治起源于西周。《礼记·表记》说“周人尊礼尚德”。孔子提倡“道之以德,齐之以礼” (《论语·为政篇》)。孟子主张“施仁政于民”( 《孟子·公孙丑下》)。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要旨在于“以德治国”“任德而不任刑” (《汉书·董仲舒传》)。这一主张被汉武帝接受后,汉朝确定并实行了“务德教而省刑罚”( 《汉书·礼乐志》)的方针。《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代表性法典,它在开篇中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此后,“德主刑辅”逐渐成为历代王朝相沿成袭的治国方略。
传统德治思想最突出的表现是“以礼入法”。[1] “礼”是中国传统社会行为规范、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的总和。它渊源于远古社会的祭祀,初步形成于西周,再经儒家的整编最终确定。因其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而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最高道德要求。“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使得“礼”成为“法”的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以礼入法”成为中国传统社会政治的必然。
“以礼入法”的主要表现:其一,将“德”的抽象准则具体落实到现实政治中。西周形成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秦律》规定“父盗子,不为盗”;汉朝正式把“亲亲得相首匿”作为刑法原则确定下来。此原则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2]《唐律》进一步扩大罪犯亲属相互“藏匿”的范围;直至近代,中华民国的法律也还有类似的规定。上述内容来源于孔子“仁孝之礼”。有人问孔子:“父攘羊而子证之”,是不是“直躬”?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论语·子路》)。其二,儒家经义成为决狱和法律解释的依据。董仲舒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供廷尉决狱之根据。东汉学者马融、郑玄、应劭等人亦著书以《春秋》决狱,东汉王朝进一步确认他们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上述情况表明,从汉代开始,中国法律已走上了“以礼为体,以法为用”的法律儒家化道路,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增补和充实,进一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封建法律体系,再经隋唐二朝的司法实践,终于成为中国古代封建法律的正统。唐律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一准乎礼”。所谓“一准乎礼”,就是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2]
传统德治思想的核心是“民惟邦本”。孔子继承商周的“敬天保民”思想,创立“仁学”。他说:“大畏民志,此谓知本” (《大学》)。这一思想被后代学者概括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古文尚书·夏书·五子之歌》)。孟子最光辉的思想不在于提出“贵民论”,而在于创立“放伐论”。他认为民众有权将那些“残贼仁义”的独夫民贼杀死、流放。荀子提出“民可载舟覆舟”之说,承认人民具有推翻统治者的力量。秦汉以后,“民惟邦本”的思想获得更加广泛的推崇,成为历代明君贤臣“治国安邦”之圭臬。如唐太宗李世民就常以此警诫自己,常说:“君,舟也;人,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在位期间,他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让老百姓休养生息的开明政策,从而在战争的废墟上创造了贞观之治的奇迹,奠定了中国封建社会全面繁荣的坚实基础。
第二,教育以德育为首。
原始人类通过祭祀祖先的仪式和颂歌的形式,向氏族或部落成员传授有关先民的行为规范、道德标准和英雄业绩,这是德育的萌芽;西周形成了以“六艺”为主要内容的贵族教育制度。作为要求学生掌握的六种基本才能,“六艺”是指礼、乐、射、御、书、数六种基本才能,其中“礼”作为道德规范的教育居于首要的地位。从汉代开始,历代公私学校都把德育放在首位,一直传承至今,只不过德育的内容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有所变更而已。
传统德育思想的核心是“明人伦”。“明人伦”就是使人们懂得当时最基本的人伦道德规范,并自觉遵守,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儒家认为“君子笃于义而薄于利”(《 新书·本行》)。 “为政”者首先应该“为善”,然后才能“有知”。如若“不仁而多材(则)国之患也”(《 汉书·翼奉传》)。 “以德为重”体现了传统社会对人才的要求。因此,“明人伦”就成为办学的宗旨和学校教育的指导思想。“人伦”的内容是什么呢?孟子认为,所谓人伦就是“五伦”,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也就是说,教育的目的在于使人懂得“五伦”。孟子认为:“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 (《孟子·滕文公上》)在孟子看来,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向每一个受教育者灌输“亲”“义”“别”“序”“信”的人伦准则。通过“明人伦”实现“化民成俗”和“建国君民”的教育目的。《礼记·学记》讲到“建国君民,教学为先”和“欲化民成俗,其必由学乎”,就是强调德育的重要性。
传统德育的途径广泛而深入。首先,学校是德育的主阵地。中国传统社会极为重视教化,主张通过教育,使得社会成员养成符合统治阶级所需要的道德意识和行为,达到“化民成俗”的目的。从汉代中期开始,中国古代各类学校的教学内容皆来自儒学。影响广泛而深远的蒙学具有鲜明的承载和传播道德的社会功能,其核心内容被确定为“明人伦”。被奉为经典的《三字经》《千文字》《弟子规》等蒙学读本从教学目标、内容到方法都充满了德育为先和立德树人的理念。“六艺群书所载略同” (此处“六艺”指《易》《书》《诗》《礼》《乐》《春秋》,出自《汉书·艺文志》)。《淮南子·泰族训》也说:“六艺异科而皆同道”,这个“道”就是道德教育,即所谓“《书》著德,《诗》志德,《礼》体德,《易》占德,《春秋》纪德,《乐》和神(歌德)”( 贾谊:《新书·道德说》)。这说明了学校不仅以道德教育为首,而且道德教育已经渗透于其他学科的教学内容之中。四书五经等儒家经典是知识分子必修科目,汉代国立大学的专业设置是五经,朱熹编写的《四书集注》成为南宋以后中国封建社会政治教育的正统教材,成为官方科举取士的标准教科书,迨至明清两代。其次,“以德为重”的人才选拔标准是德育的推动力。汉朝是通过察举制选拔官员,地方长官举荐的标准道德化,把“孝”作为一个基本标准,兴“举孝廉”,察举善事父母、做事廉正的人做官。汉武帝以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官吏多为孝廉出身,被视为仕宦之正途。举孝廉者往往被任为“郎”,在东汉尤为求取官职的必由之路。开始于隋唐,结束于晚清的科举制度是历代封建王朝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虽然各朝代科举考试的形式和内容有所不同,但四书五经因为是科举考试的必考内容,而成为知识分子的必读之书。再次,社会风尚的倡导是德育的肥沃土壤。“礼”大到国家政制法度,小到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细节,涉及的内容几乎无所不有,无所不包,对社会风尚影响至深。清帝顺治、康熙、雍正先后颁布以儒家伦理思想为核心内容的《圣谕六条》《圣谕十六条》和《圣谕广训》,通过贯穿整个清朝的宣读圣谕制度,使得统治阶级所倡导的德育深入到民间,成为人们思想评判和行动规范的标准。
此外,重德思想还表现在伦理功能上,如文学的“劝善惩恶”、哲学的“伦理化”、历史学的“别善恶,寓褒贬”,以及中医学的“扶正祛邪”。这些表明传统重德思想渗透于中国传统的治国理念、文教意识、历史情结、医学理论,乃至思维方式、宇宙观和价值取向等各个方面。
二
公民意识是指每个社会成员对自己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所秉持的看法。它由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而组成。这四者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传统重德思想对公民意识教育具有二重作用。
第一,传统重德思想中以民为本的治国思想、执政理念和伦理修养等,为公民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提供了有益的思想资源。
其一,“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德治思想,为公民认识自己的力量提供了历史的借鉴。早在夏初,就有人提出“元后(指夏王)非众,何以守邦”(《国语·周语上》)之议,认为民众是守卫邦国的强大力量。孔子把人民、粮食和军队视为国家存在的三大要素,迫不得已时,可以“去兵、去食”,而“取信于民”是万万丢不得的。 “大畏民志,此谓知本”的提出,更说明孔子已经认识到民众具有强大的力量,能够决定国家的存亡。在此认识的基础上,孟子提出了“放伐论”,认为民众有权惩罚那些“残贼仁义”的独夫民贼。荀子说的“民犹水也,君犹舟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同孟子的“放伐论”一脉相承。秦汉以后的学者进一步提出“民者万世之本”“与民为敌者,民必胜之”(《 新书·大政上》)。黄宗羲提出了“天下为主,君为客”(《明夷待访录·原君》)的著名思想。借鉴上述思想,我们可以进一步认识到,人民是立国之本,是社会的主体,国家主权理应属于人民,人民应当享有参政、议政和决策的权利,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翁。惟其如是,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才有希望建立起来,马克思、恩格斯所设计的“自由人的联合体”[3]的共产主义理想,才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空中楼阁。
其二,“民为贵,社稷其次,君为轻”的执政理念,为现代执政党提供了执政为民的思想资源。商周时期已经产生了“天地之性人为贵”(《孝经》)“人为万物之灵”(《尚书·泰誓》)的思想,孔子也说:“天之所生,地之所养,无‘人’为大”(《礼记·祭义》)。管子把这种“人为贵”“人为灵”“人为大”的思想应用到政治生活,提出“以人为本”的主张。他认为执政者应该“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 管子·霸言》)。孟子进一步提出“民为贵,社稷其次,君为轻”的执政理念。在此认识的基础上,儒家学者主张“天下为公,选贤举能”,“有德者在高位”,“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各级官员应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目标,以“立德、立功、立言”为己任,为建立“谋闭而不兴,乱贼而不作,外户而不闭”(《礼记·礼运》)的“大同”社会而努力奋斗。借鉴上述执政理念,我们可以进一步认识到,在“人民主权”原则指导下,“还权于民”,逐步建立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其三,“以仁安人,以义正我”的伦理思想,是对全体公民进行道德教育的好教材。《尚书·禹贡》说:“朔南暨,声教讫于四海。”这说明早在夏初,“四海”之内,包括北方和南疆,皆已实行“威声文教”,其中蕴含有道德教化的内容。孔子强调对人民“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孟子认为仁、义、礼、智“四端”是“人异于禽兽”的标准。据此,后代学者创造了“四维”“五常”和“八德”等道德规范,其中最重要的是仁、义两项,“仁之德在爱仁,义之德在正己”。如果每个人都能做到“以仁安人,以义正我”,即“内治反理以正身,外治推恩以广施”,那么就可以通过自我调节达到自我完善,从而使社会在和谐中获得进步,使国家在安定中得到发展。
第二,传统重德思想中的否定个人权利、强调等级观念、夸大道德作用、贬低法治功能等思想,为公民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教育提供了负面材料。
其一,传统重德思想强调的“义务本位”不利于公民权利意识的养成、维护和捍卫。传统重德思想的核心是“仁者爱人”。所谓“爱人”,指的是“爱他人”而不包含“爱我”,即每个人有义务爱他人而无权利爱自己。这就是董仲舒所说的“仁之德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德在正己,不在正人”,“内治反理以正身,外治推恩以广施”。王阳明甚至完全否认个人利益的合理性,认为每个人的心里一旦出现“物欲”,就要像猫捉老鼠一样,将其“荡涤干净”(《王文成公全书·传习录下》)。这种主张与其说是否定个人“食、色”等一切欲望的表现,倒不如说扼杀人类本性。这些否定个人权利的思想自然与公民对自身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权利诉求相对立,公民意识也就从无谈起。
其二,传统重德思想强调的等级制和等级观念不利于公民主体意识养成、维护和捍卫。传统德治思想强调等级制和等级观念。《中庸》一书概括了臣民社会的政治关系和亲缘关系,提出“五伦”之说:“君臣也,父子也,夫妇也,昆弟也,朋友也”。在上述不同人等的主从关系中,君臣关系最为重要,其内容一是“臣事君以忠”“君为臣纲”和“屈民伸君”,二是臣民对国君的忠诚必须专一不二,即所谓“天无二日,民无二王”。为了维护等级制度的稳定不变,孔子提出“克己复礼”,即克制自己的欲望,去实践“礼”的规定。“礼”是封建王朝“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的纲纪,其作用在于固定社会不同人等的职分、权利和地位,以达到维系既定等级关系的目的,所以荀子说:“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序,贫富轻重各有称也。”在等级观念约束之下,人们无条件服从严格的等级隶属关系,从衣着服饰、言谈举止到思想意志,无一不被等级格式化。这种等级观念与现代社会强调的公民独立、自由、追求和创新等主人翁精神相对立,公民意识得不到体现。
其三,传统德治思想夸大道德的政治作用不利于公民法治意识的养成、维护和捍卫。传统重德思想宣传所谓“天下为公,选贤任能”“有德者宜在高位”“得民心者得天下”等等,只是一种政治理想,并没有制度保障。“我无尔诈,尔无虞我”“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等等,大都出于仁人志士的善良愿望,不可能付诸实践,甚至成为当权者争权夺利的遮羞布。他们“内多欲而外施仁义”,口头上标榜“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实际上却是“窃钩者诛,窃国者侯;侯之门,仁义存”( 《史记·游侠列传》)。就连彪炳史册的一代圣君唐太宗李世民也不能幸免,他虽然开创了“贞观之治”,但他违背仁义道德,发动玄武门之变,通过杀戮兄弟逼宫获得皇帝的宝位也永远载入史册。传统道德提倡“以德报怨”“以和为贵”,但在古代,劳苦大众毫无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甚至连生命安全都没有保障。在这种条件下,要求他们以牺牲自我利益和生存权利为代价,去换取社会的和谐和安宁,实在是天大的不公平。特别是古代思想家普遍主张愚民,即所谓“唯上知与下愚不移” (《论语·阳货》), “民愚则易治”(《商君书·定分》), “常使民无知无欲”( 《道德经》)。这种思想是麻醉人民,解除人民抗争意识的精神鸦片。这种夸大道德政治作用的观念与现代社会强调的法制原则相对立,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枷锁,也是我们培养公民意识的绊脚石。
三
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道德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关系相适应,并为之服务。当前,我们应当立足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的背景,实现对传统重德思想的扬弃和超越,兴其利,除其弊,使之与现代政治文明相接轨,促进中华传统德治思想的现代转型,推进公民意识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一,用现代公民社会的权利意识,取代传统社会的奴仆观念。
传统社会民众的权利意识薄弱,奴仆观念盛行。究其原因:其一,国家政治生活实行“官本位”制度。传统重德思想强调政府“公权”高于一切,民众的“私权”无足轻重。社会成员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甚至丧失独立人格和尊严。其二,国家法制生活倡导“息讼”观念。传统重德思想强调社会整体的和谐,而忽视民众的个人权利,提倡礼让解决纠纷,由此形成了中国法律文化的“息讼”观念。这种观念对社会的影响表现在司法实践上的“息讼”和民众心理上的“耻讼”“惧讼”。以上原因导致了民众的逆来顺受、安分守己、忍气吞声、麻木不仁。
现代公民社会强调权利本位。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中,公民权利是根本。权利本位意味着公民为权利主体。没有人因为性别、种族、语言、思想、宗教信仰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或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受歧视。换言之,每个公民不仅具有人身、财产、社保、教育、言论、出版、新闻等各种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的权利,而且享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权利,即选举和罢免各级政府官员的权利。
因此,我们要着力于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使公民认识到,公民不仅要努力维护自身的权利,而且还要积极参与公权力运行。通过各种形式的参与,切身体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逐渐形成理性的权利意识。
第二,用现代公民社会的平等意识,取代传统社会的等级观念。
传统社会民众的平等意识薄弱,等级观念盛行。究其原因在于传统重德思想的重礼、隆礼和崇礼。“礼”的基本特征是“贵贱有等,长幼有差”,即按照人的道德品质的高低、性别的差异、社会角色的差别,来定位各自在社会生活中的等级,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礼仪制度和规范,不同等级的人都能够各正其位,各安其分,各循其礼,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因此,几千年来,中国历史上占统治地位的是以等级划分的臣民社会。先秦有公、侯、伯、子、男等五等爵位,秦汉有自公士至彻侯二十等爵位,魏晋时期有“九品中正”制,元代还出现了所谓“九儒十丐”之说,儒以上是“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猎、八民(农)”(清·赵翼《陔余丛考》)。这说明了在臣民社会不仅阶级划分表现为等级的对立,而且同一个等级的不同人群,甚至不同职业也形成了各种独特的等第。在各种不同等级中,王侯贵族等上层统治者有各种特权,他们不仅占有土地、人口和财产,而且可以出将入相,担任大官,甚至法律还规定“刑不上大夫”。
现代公民社会强调平等原则,它被认为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和核心内容。所谓平等是指人与人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平等原则意味着公民享有天然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因出身、境遇、个人能力和具体特征的差异而丧失,更不能被任何人或权力部门所剥夺。每个公民都是社会细胞,只有靠平等原则的保障才能各尽所能,适得其所,形成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因此,我们要大力培养公民的平等意识,使公民认识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社会不允许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殊利益集团的存在,彻底废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等级制度的残余。同时,在实际生活中,要努力捍卫自己的人格平等,促进社会的平等。
第三,用现代公民社会的公德意识,取代传统社会的私德意识。
传统道德本质上是私德。从字面上理解,私德是指在私人生活领域中的道德。中国传统社会是宗法社会,该社会成员之间是以血亲为幅射中心放大扩展开来的亲族关系,因此,每一个宗族就是一个放大的私人关系网。传统重德思想强调“亲亲为大”的血亲原则和“亲亲得相首匿”的刑法原则,不仅明确规定了血亲至上的终极地位,而且肯定了私德凌驾于公德之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此,公德在传统社会始终只能处于从属的依附状态,必须让位于私德。
现代公民社会提倡公德意识。所谓公德是指人们在履行社会义务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公德意识意味着公民有一种超越个人利益之上的为公意识,是无须旁人监视的自觉自愿。它是公民道德水平的集中体现,其强弱影响着社会秩序的稳定程度和社会风气的好坏。
因此,我们要大力培养公民的公德意识,使公民认识到,公德不仅是指公民遵纪守法、言语行为文明礼貌之类的个人修养,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公民要有一种公共关怀,关怀超出个人利益以外的公共领域的事务,共同为公民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1981. 303.
[2]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95.168.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 294.
(作者单位: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思政部
广东广州510303)
责任编辑王清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