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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民财产权的限制,与财产权的保障一样源远流长。近年来,关于征收的讨论逐渐增多,这对于财产权的保障无疑具有拳足轻重的意义。征收是对公民财产权最严重的限制,但是并不是唯一的限制,国外学说和实践中的准征收制度,是对公民财产权的又一限制。然而,国内学者对准征收制度的研究尚嫌凌乱,而且呈现出学说上的多歧状态。所谓准征收,是指政府基于公共利益而行使管制权,在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设定限制,致使财产价值发生实质性减损,从而具有征收效果的一种制度;住征收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项,即财产权、损害事实、公共利益和特别牺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