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的死刑存废观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230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死刑在俄罗斯已停止适用,但俄罗斯学界关于死刑存废问题一直久争不决。本文作者通过列举和分析死刑反对者采用的主要论点证明,指出恢复死刑在俄罗斯是当务之举。
  关键词俄罗斯 死刑 刑事政策
  作者简介:∏·A·斯科布利科夫,俄罗斯内务部管理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崔熳,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5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005-02
  
  俄罗斯不适用死刑已有15年的时间了。在这15年中,关于暂停实施死刑是否合理的争论却一直没有停息。不断有人发出恢复死刑的呼吁,要求给予贩毒的组织者、系列杀人犯、贪官、恋童癖者等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应有的惩罚。今年春天莫斯科地铁爆炸案以及车臣和印古什的恐怖事件引发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新一轮关注。仅莫斯科一地,一天之内总共就有近50人被炸死,100多人受伤。不久前在皮亚季戈尔斯克发生的恐怖活动中,死伤者约有30人,这次事件成为一个新的契机,让人们再一次关注死刑的存废问题。
  无论死刑这个话题是多么老旧,以后还会一再提起。要知道,在俄国,有相当一部分公民认为,犯罪猖獗而社会保护措施软弱这种状况既不公正也不合理。经验提示我们,安抚侵略者的政策往往不会有好的结果。
  我们还认为,尽管关于死刑已经有法律形式上的结论,但是有关死刑合理性的社会争论还是非常非常有益的。这种争论之所以有益,是因为它可以厘清我们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可以影响政治决策和国家决策。此外,这种争论从广义上讲也是有益的,因为可以使我们从整体上批判性地看待俄罗斯的刑事政策,评价和修正其主要规定。
  尽管15年中关于死刑有很多争论,但仍有很多话没有说透——许多观点针锋相对,但其持有者却没有坐下来对话,也不互相听取意见,认真地(即对听到的观点加以利用)提出与之对立的观点。不仅如此,有些无可争议的观点在公开场合根本就不谈。我们不禁会产生疑问: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笔者试图用有限的篇幅填补这一空白。经笔者严格筛选,死刑反对者的基本论点有以下几个。
  一、终身监禁足以
  有论点认为,对于恐怖分子或系列杀人犯来说,终身剥夺自由也是一种有效的惩罚。笔者认为,这一论点忽略了许多非常重要的情况,而每一种情况都足以将其推翻。
  首先,被判终身剥夺自由的犯罪分子有可能对其他服刑人员以及改造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极大危险。这是因为,法律上已经没有能威慑他的东西了,已经无法对他判处更加严厉的刑罚。所以,在被关押期间,他完全有可能实施各种新的特别严重的犯罪,如,将改造机构的工作人员(医务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心理矫治工作者,等等)和其他犯人劫持为人质(这类案件已有发生)。另外,不排除犯罪分子给他们造成重伤、杀害、强奸他们等可能性。
  其次,被判终身剥夺自由的犯罪分子可能会逃跑并在狱外继续犯罪,他们将不会害怕审判(因为在已处刑罚之上再无刑罚可处),这样的情况比比皆是。例如,在布特尔斯基监狱,曾有3名因杀人被判终身剥夺自由的犯人逃跑;在布依纳克斯克看守所,一名因恐怖主义犯罪造成数十人死亡而被判终身剥夺自由的犯人逃跑。恐怖分子逃跑的机会则更大,因为他们有狱外“兄弟”帮忙,而这些“兄弟”一般有大笔资金,还有其他诸如收买官员、敲诈勒索的“能力”,还有可能袭击看守,等等。
  最后,恐怖分子或其他特别危险的犯罪分子可能会凭借法律获得自由,其获释的法律依据有大赦、特赦和假释三项。顺便说一句,在我们努力看齐的国家中,常有这样的事发生。如,在洛克比空难中,飞机爆炸夺去了近300人的生命,空难制造者阿里·迈格拉希被判终身监禁,但是不久前在英国被因病释放。回到祖国利比亚时,他受到英雄般的礼遇。以后会有什么事发生呢?这种人可能还会继续搞恐怖活动,或者为具体的恐怖袭击做准备,或者作为恐怖分子的精神领袖出现。
  为摆脱这种局面,国外的立法者引入了一项不久前我们还觉得十分荒唐的规则,就是可以判处一个人两、三个终身监禁。但是,从原则上讲,这于事无补。
  二、死刑不会减少犯罪
  废除死刑的另外一个论点援引历史事实和研究,证明死刑不会减少犯罪,但事实上,能够直接证明这一点的真实数据根本就不存在。问题在于如何解释这些事实和研究。
  例如,死刑反对者引用了对被判处死刑的罪犯的调查(这些调查是过去并且是在其他国家进行的),这些死刑犯解释说,他们知道干的依法应判死刑的事,但还是铤而走险去犯罪。
  但是从这能得出什么结论呢?难道能说对一项犯罪设置死刑就会使这种犯罪不再发生吗?不能。问题不在此,而在于:死刑的规定以及适用死刑的一贯做法对犯罪数量的降低如何产生影响的?为此,首先应该调查的不是那些已经犯罪了的人,而是那些想犯罪但最终却放弃了的人,搞清其放弃的原因,是不是因为害怕会受到报复——死刑——而放弃犯罪。这种人越多,死刑的预防作用——所谓的一般预防——就越明显。
  至于对被判刑人的调查,应该搞清的则是另外一个问题:如果知道会被判处死刑,他们会不会去犯罪?如果被判的不是死刑而是剥夺自由,会对他们有多大影响?
  与此同时,我国国内存在着具有很强说服力的历史事实,这些事实发生的年代不太久远,因而是被真实可靠的文件、统计数据所检验、所证实的,也有见证人的证明,一些见证人甚至还在世。现在很少被提及的史实(因而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是:从1947年到1958年,我国曾完全废除死刑。结果呢?从1947年起,服刑地杀人案件的增加数量不是以百分比计,而是以数倍计。犯人们互相残杀,因为他们知道,他们不会因杀人罪而受死刑威胁,最多只不过再加25年刑期罢了,而且这25年也会被之前所判的刑罚吸收。正因为如此,发生劳动改造营内的杀人事件成了家常便饭。但是,到了1959年,杀人案件的数量急剧下降,连最嚣张的犯人也因为惧怕死刑判决而不敢以身试法。
  另外,就特殊预防的目的来讲,任何一种刑罚的效果都无法与死刑相比,因为被处死的杀人犯已经再也不会杀害任何人了。
  三、纠正错判
  再有一个论点认为,死刑使错判无法得到纠正,这差不多是死刑反对者的一条主要理由。可是他们一般都没有注意到自己的论述前后不一致,都没有将自己的思想合乎逻辑地推演到底。他们是不是都同意恐怖分子应该用终身剥夺自由来惩罚?是的。那么这种处刑方法可以预期的后果是什么?是被判刑人在服刑地的死亡,而且由于被剥夺自由和受各种限制,他们比在狱外死亡得更快(想想那个恐怖分子萨尔曼·拉杜耶夫吧)。假设后来搞清楚被判刑人是无辜的,难道能够让他复生?这样一来,终身剥夺自由也应该废除!任何剥夺自由刑都应该废除。要知道,一个无辜的人在狱中被毁掉的年华是无法挽回的!
  那怎么办呢?解决之道不是把宝剑从法律之神手中夺走,而是让她公正而智慧地发挥作用。
  四、缓和社会矛盾
  还有一个论点认为,废除死刑这一刑种会缓和社会矛盾。但是实际上会这样吗?也许恰恰相反吧?我国绝大多数公民(包括护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和领导人,甚至还包括国家领导人)都认为,最危险的犯罪分子(恐怖分子、系列杀人犯,等等)都应处以死刑,在这种情况下,在法律上废除死刑就将产生(并且可能正在产生)违法的暴力行为,让人们在司法程序之外寻求剥夺这些犯罪分子生命的方法。
  同时,这种剥夺既可能由被害人及其亲属实施,也可能由护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例如,在抓捕犯罪分子或犯罪分子逃跑时,即便有可能生擒,也将其击毙)。梅德韦杰夫总统2010年4月2日在我国爆发系列大型恐怖活动后接见议会党团领导时发表的声明就很能说明问题。他说:“那些犯下骇人听闻的恶行的人会因此付出生命的代价,哪怕是没有死刑。”
  五、死亡吓不倒敢死者
  较新的论点出现在自杀式爆炸袭击频繁发生之后。反对者称:看,恐怖分子自愿自绝于世,即便是死刑也吓不倒他们,所以,死刑没有意义。
  在说这番话的时候,他们忘了:雇佣杀人者、恐怖活动的组织者和帮凶可不是渴望死亡的,而如果没有这些人,一次恐怖活动都不会发生。所以,用死刑相威胁或者在必要时适用死刑会十分有效。此外,对自杀式爆炸的袭击者来说,死刑也是一种有效刑罚。这是因为,这些人弹求死的时候,会造成大量无辜平民的死亡,而死刑正好可以把这些犯罪分子带到另一个世界,又不连累他人。
  最后,应当说:2001年9月11日对人类(确切地说,是人类的一部分,是发达国家及其追随者)习以为常的公设——特别是对无辜者生命价值的认识——进行了重大修正,尽管这一点意识起来非常恐怖,简直想像噩梦一样忘掉它。我们回忆一下,美国总统当时曾下令击落被恐怖分子劫持变成恐怖活动工具的民航客机,以制止更大的灾难发生,而当时机上还有几百名无辜的乘客。我国的领导人也曾准备过下达此类命令。而且,种种迹象表明,如果有类似情况发生,这种命令一定会下达。
  但是,如果为避免恐怖活动的最坏结果发生,我们可以牺牲几百名无辜者的生命,却不顾恐怖分子所犯罪行的严重性,仁慈地为保留其生命而斗争,这种状况不是很荒谬吗?
  
  注释:
  1 原文载于俄罗斯《法学家报》2010年8月第34期.
其他文献
摘要:因经济问题殴打他人,并将他人拉至陌生地点予以丢弃,对此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这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岳玉继寻衅滋事案为例,对该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殴打;丢弃;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  作者简介:郭涵,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060-02  一、案情及诉讼过
摘 要 今年年初,《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修改。相对于之前我国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无疑是迈进了一大步。然而,我国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在此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例如公共利益不明晰、征收标准不科学问题等等似乎并不能因此解决。广东省江门市李沃求事件的出现就从侧面反映了农村土地征收面临的困境。本文试通过李沃求案对相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浅见。  关键
摘 要 赵高平案件的曝光,让人们再次反思,为何类似的冤假错案会一而再再而三发生,一场场悲剧的发生,以一次次的纠错賠偿机制启动的喜剧结束,最终却落得个一场场闹剧。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结合赵高平案件,从司法观念转变、公检法三机关的配合与制约角度进行分析,目的在于避免此类冤案的再次发生。  关键词 程序正义 排除合理怀疑 疑罪从无 相互制约  作者简介:王萌,华东政法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事
摘 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难点,探索新时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机制,对于有效化解矛盾,修复因被告人刑事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调解 调解机制  作者简介:袁立,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34-03  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
摘 要 本文以朱锐坚窝藏案为视角,就帮助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行为如何定性作了简要的分析论述,以期对相关的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关键词 窝藏 通风报信 定性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87-02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锐坚,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广州市白云区人。  2012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朱锐坚受好友邓永太之托,在明知邓
摘要该文根据“法典化”最初的具有代表性的历史事件——古罗马的“十二表法”和中国春秋末期郑、晋两国的“铸刑鼎”、“铸刑书”为基础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总结“法典化”的意义以及其可能局限,并关涉当今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现状,提出实现法治除法制以外的其他重要因素。  关键词法典化意义局限性  作者简介:赵鹏,重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
摘 要 家庭因素对青少年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对90年以后出生的青少年实施的100起刑事犯罪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从这100起刑事案件来看,家庭教育、家庭结构、家长行为对青少年犯罪都有着或大或小的影响。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要从完善家庭结构、改变家庭教育、提高家长个人修养出发,来为青少年创造一个温馨的家庭环境,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 家庭环境 家庭结构 家长行为  基金项
摘 要 中国在入世后,接受的反补贴调查已近50起,最近的光伏产业反补贴又是一例。在应对这些调查时,中国企业应该多在可诉性补贴上下功夫,研究其中既符合SCM协议,又对中国有利的内容。当然,美国等国家提起反补贴调查的动机有很多,不排除保护本国产业的隐形贸易壁垒。但这些都可以通过合适的途径,尤其是DSB途径得以解决。  关键词 反补贴 SCM协议 专向性 可诉性补贴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
摘 要 加强公安法治文化建设,是公安机关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文化育警”、“文化强警”工作,全面提升公安机关“软实力”的实际行动和重大举措。本文试从分析公安法治文化的内涵、特征以及对提升公安机关“软实力”的作用入手,结合拱墅区公安分局的实践,阐述推进当前公安法治建设的方法和路径,以期能抛砖引玉。  关键词 公安机关 法治文化 软实力  作者简介:朱帆,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政治处。  中图分类
摘 要 近年来,花都区检察院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践行为民宗旨,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务实清廉作风,确保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关键词 党的群众路线 务实清廉作风 人民检察院  作者简介:倪代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202-02  一、花都区院坚持群众路线,践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