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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作为信息技术背景下产生的新证据种类,具有证明事实的优势同时对证明体系具有一定的挑战性。电子证据的争议主要在于证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难度大,源于电子证据的技术特性使其在证明活动中兼具间接性和关键性的特点,对现有的证明体系带来了挑战。表现为电子证据的间接性与证明标准的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电子证据的关键性与证明司法性之间的矛盾。电子证据在证明中表现出的矛盾需要从诉讼的价值方面做出选择,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实践中的经验构建电子证据证明标准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