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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正常、有序的进行,对于任何一个有效的政府采购制度而言,仅仅进行采购规则的立法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建立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救济制度。借鉴国外政府采购立法经验,我国《政府采购法》专门规定了供应商“质疑与投诉”制度,其与我国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一起构筑成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行政权利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