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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独创性、垄断性等特征,使知识产权价值无法以传统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判断。既然劳动创造了价值,那么以统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恒定的参照值,以知识产权增值能力,即知识产权运用所能解放的劳动时间或劳动量来量化知识产权价值,从而在传统价值论基础上,基于知识产权资本本性发展了劳动价值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