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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区社会治理应当法治化,但选择现代国家法还是传统习惯法乃是一种基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利益考量。仅以“国家法”这一外力方式来推进彝区治理法治化进程是不够的,且推行不当还会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基于彝区熟人社会的特征,彝族习惯法在彝区基层社会治理中仍应占据重要地位。但应当发挥国家法在改良彝族陈规陋习、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公平正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二者良性互动,进而形成多元的法治化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