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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该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补偿时,应当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准确界定地上建筑物的物理属性属于房屋还是在建工程,进而确定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口案号一审:(2011)渝三中法行初字第00126号二审:(2012)渝高法行终字第00133号【案情】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市涪陵区相寿建材有限公司。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重庆高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