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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系中,默示条款制度是用以填补合同瑕疵的制度,其灵活性和补足性的特征高度契合了商业秘密这一保护客体道德性价值判断的需求,美国商业秘密司法审判实践中广泛地借助默示条款制度来实现对当事人合同中所遗漏内容的补充,用以突破财产权保护的局限性,维护商业秘密侵权中的道德底线,更有效地实现了商业秘密的权利救济。但这种制度让法官可以冠冕堂皇地破坏意思自治原则,为当事人增设新的合同条款,如何确立增设标准是该制度的技术性难题,应从利益平衡和法经济学的角度展开分析,探寻其具体的适用规则和限制,力求为商业秘密默示条款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探寻可行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