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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金融机构借款纠纷近年呈上升趋势,贷款风险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本文从金融机构贷款过程中存在问题分析了贷款风险的成因并提出了若干对策,以期对金融机构从自身方面防范贷款风险有所裨益。全文共6568字。
关键词:贷款风险;问题;成因;对策
随着社全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臻完善和金融法律法规的日益健全,制别是2001年12月我国加入WTO后,我国的金融机构将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各金融机构为在日趋复杂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搞好经营管理,必须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有效化解金融风险。在不断推行改革过程中,各金融机构通过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从贷款申请、考查、审批、检查到催收等诸环节,实行岗位责任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在化解金融贷款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几年金融机构新出现的金融借贷纠纷案件仍呈攀升趋势,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笔者认为金融机构制度上的缺陷与工作上的失误是形成贷款风险的内在原因。防范贷款风险应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与事后救济紧密结合起来。本文仅从借款纠纷案件出发,就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的自身防范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贷款的风险及种类
(一)贷款风险的概念。
风险源于事物的不确定性,是一种损失或收益的机会。贷款风险即是商业银行在提供金融中介和交易服务中损失发生不确定性,即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无法收回本息的一种可能性。
(二)贷款风险的种类。
贷款风险是商业银行在其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的因素,使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发生一定偏差,从而蒙受损失和获得额外收益的机会或可能,它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为损失风险,其二为收益风险。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贷款风险的防范,即损失风险的防范。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防范,主要又是不良贷款的防范。根据国际惯例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种不同的档次:
1、正常。2、关注。3、次级。4、可疑。5、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不能还贷,抵押不能变现,质押不能实现,保证虚置,担保无效,政策风险,利率风险等。
二、当前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金融机构贷款前存在的问题。
1、贷款考查不细致。当前金融机构考查不细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借款人审查不严,盲目放贷。个别银行严重违反《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程序,对借款人的诚信情况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不作审查就草率放贷。二是对保证、抵押、质押等形成的担保审查不细致,使担保流于形式。
2、审批程序不严格。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权势、利欲及亲情左右,不问借款人或担保人有无偿债能力,未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作任何审查就发放贷款,导致“权力贷”、“金钱贷”、“人情贷”、“关系贷”的产生。个别主管信贷的行长、科长在逐级审批时不认真核实、评定、复测贷款的风险度,随意批准放贷。
3、合同要件不全。一些金融机构在签订合同时,不问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行为能力,与那些不具备签约能力的人签订了合同,并发放了贷款。部分金融机构在担保人未到场的情况下,仅凭借款人持签好的手续及持有的担保人的身份证与印鉴办理手续,金融机构不作调查,亦未制作询问笔录,就发放了贷款。甚至有个别借款人利用借来的身份证或假公章办理贷款手续,金融机构未予严格审查就发放了贷款。部分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金融机构为避免麻烦、节约费用,未按法定程序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认真评估价格就发放了贷款。有的贷款人以其共同财产设定抵押,但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致使抵押无效。
(二)金融机构贷款后存在的问题。
(1)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1、贷款跟踪调查制度流于形式。多数金融机构在合同中对发放出去的贷款种类不加区分,对贷款用途不作调查,对借款人的经营活动及财务账目未进行监督和追踪检查,也不及时对借款户进行回访。以至于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住所、地址变更不了解,对合同履行中的隐患及风险未能发现,贷款到期后,不利于及时进行催收。
2、变更合同续签不规范。一些金融部门不注意担保合同续签问题。企业因改制原因变更后,金融机构只与借款人重新签订了合同,而没有与原担保单位签订担保合同,错误地认为担保合同继续长期有效,从而发生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由于变更债务人而没有通知担保人而使担保合同失效,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使贷款收回失去保障,造成损失。
3、随意同意借款人延期履行还债义务。如果未及时征得担保人同意,同意债务人延期还款有可能导致丧失保证期间或导致担保人免责。
4、怠于行使不安抗辩权。部分金融机构在合同履行中经调查获悉借款人出现了“经营状况恶化、丧失信誉”等条件,有丧失履行能力的可能,并掌握了充分的证据,但认为合同未到期不能要求对方提前还款,未及时行使不按抗辩权,错失良机。
(2)合同违约后存在的问题。
1、贷款催收、主张权利不及时。一些金融机构未建立起不良贷款专门查询登记档案,不能及时掌握逾期贷款的动态信息,以至合同到期违约后很长时间才发现,错失催收好时机。部分金融机构因人情、关系因素的影响迟迟未提起诉讼,以至于临近诉讼时效届满日才提起诉讼,有的起诉后发现超过了诉讼时效。还有的催收方式不当,仅用发送信函的方式通知债务人,而对债务人是否签收催款通知却无法证明,导致主张了权利却无证据证实。
2、保证期间把握不准。由于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后担保人免责,而有些金融机构不注重对保证人主张权利,使回收贷款难度加大。
3、忽略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指遇有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等情形,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或法院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财产保全又分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一些金融机构只注重起诉,却忽略了申请财产保全,有的申请了诉讼保全,却又不掌握对方的有效财产线索,加大了执行难度,造成贷款难以回收。
4、债的保全的消极使用,债的保全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或其他行为,致使其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及债权人利益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以自已的名义对债务人的行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债权的危害,保障债权产现的一种制度。债的保全制度包括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一些金融机构对于那些自身无偿还能力但对于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而不行使权利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未向法院请求以自已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从而使贷款收回没有保障,也不知道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的规定及时行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恶意处置财产等有害于银行债权的行为。
5、申请时效的灭失。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有些金融机构官司打赢了,但在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认为贷款人暂时没有偿债能力,未在合理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致因丧失申请时效而承担法院不予受理执行申请或不予执行的不利后果。
6、申请破产债权的丧失。有些金融机构在借款人申请破产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破产债权或未按法定程序将申请破产债权的权利转让给担保人,从而给贷款的回收造成一定的损失。
三、产生贷款风险的原因
上述诸节环节问题的存在,势必影响到金融机构发放到期贷款的按时回收,从而形成不良贷款,发生贷款风险,其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二个方面的原因:
1、外部原因:当前金融机构存在的贷款风险一是借款人受市场经济影响,经营不善,以至丧失偿还能力。二是由于借款人非法使用贷款,规避法律、转移风险或恶意从事金融诈骗活动。具体表现在多头贷款,以贷还贷;企业财务制度混乱,资金去向不明;借款人用虚假财产抵押骗取贷款;借款人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或与担保人串通一气搞假担保和无风险的担保;借款人不择手段搞金钱交易,拉拢腐化贷款人或担保人,一旦贷款到位,几经转帐公款私存,严重携款外逃。三是借款人借企业改制,通过破产、合并或分立逃避债务。具体表现如推行破产;母体分裂,金蝉脱壳等行为。四是担保环节疏漏较多,制约措施不力。表现在借款人相互担保或行政命令担保方面。五是企业资信证明和验资不实。
2、内部原因:金融系统案件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金融系统内部管理的薄弱,一是金融机构经营指导思想不端正,认识不到位,把贷款权当作一种权利行使,没有服务意识,经营意识。二是工作人员工作不扎实,业务素质不高,在经营管理上搞形式主义。很多制度停留在纸上,没有检查落实,有的甚至明知故犯。三是职工教育和管理工作薄弱,有的金融机构忽视对员工的教育管理,用人失察,思想工作薄弱。一些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知识不够,不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对有关法律不了解或一知半解,从而使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该主张的权利不主张,该收集保存的证据不保存。四是贷款管理负责制落实不力,虽然大多数金融机构都建立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岗位责任制,但没有认真学习、贯彻与运用,对于实际工作中出现的调查失误、评估失准、审查失误、清收不利的责任,没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法违规人员查处不严,有的甚至姑息护短。五是思想上受利益驱动,部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与借款人恶意串通,从中渔利,违法发放关系贷款。六是防范技术和设备落后,一些信息系统彼此分割,不能及时发现疑点堵截案件,防伪技术手段不足,不能准确识别票据和印鉴的真伪。
四、贷款风险的防范
为了把金融机构的风险系数将到最低,使国家或集体财产尽可能不受损失,一些金融机构在深化改革的同时,摸索出了一些转嫁或降低风险的新路子。如有的金融机构把贷款投向履约保证贷款,即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担保的房地产、汽车消费贷款,还有的金融机构减省诉讼之累,寻求公证贷款,以便顺利进入执行程序。但是笔者认为当前金融机构应强化管理与培训,增强风险意识,完善内外监督机制,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提高抗风险的免疫力和化解风险的手段,具体的讲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法制观念,树立依法经营思想。
当前由于政策、体制等原因,不良资产的比重急剧增加,借款人不还或还不起已成为此类纠纷最突出的问题,要解决这一困扰银行的难点,首先要先树立“风险第一”的思想,强化风险意识教育。要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银行的每一项业务都存在着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潜在风险。其次要依照法律准则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各银行开展业务时,必须遵循“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非公平竞争,更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去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把商业银行间的业务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第三以法律为准则行使贷款自主权,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各商行应根据市场需要,按照经济规律,合理配置资金,把资金发放到信誉高,效益好的企业中去,充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做到依法放贷,依法管贷,依法收贷,更好的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
二是严格审查、审批制度,完善合同续签,追踪贷款用途。
1、要事先做好资金投向的风险预测与评价,力争把贷款放给效益最好、信誉最高的借款人。要严格执行《贷款通则》,规范贷款手续,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对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予以规范,切不可含糊其词。
2、要按照《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贷款审批程序,建立以行长或分管行长负责制为中心的审贷分离,杜绝关系案,人情贷,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贷款风险制约机制。
3、要高度重视担保合同的续签问题,根据《合同法》规定,变更债务人如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可以免责,因此,金融部门在与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者续签贷款协议时,一定要通知担保人,并对担保合同作相应的变更、续签,避免因未通知、未续签担保合同而丧失对担保人主张债权的权利。
4、贷款发放后,主管信贷员要定期到借款单位检查企业经营状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通过审阅企业的购销合同,实地调查,推算和预测该笔贷款是否具有带来盈利的积极意义等相关情况并向领导反映,若借款人不按合同使用借款将借款挪作他用,银行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部分,按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三是完善担保制度,重视担保物的资产评估与跟踪
对担保物的资产评估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验证抵押物的所有权证书。2、抵押人对抵押物是否有处分权。3、抵押物是否投保,没有投保的要办理保险。4、审查抵押物的价值评估材料,抵押物必须是易于变现、易于确定价值、不易损坏的财产。对抵押物进行上述各项内容审查后,按规定的抵押率和公式计算抵押贷款额。同时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对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履行通知告知义务,否则转让行为无效。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当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当抵押人对抵押价值减少无过错时,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四是加强培训,加快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化,杜绝人情贷,关系贷。
要创造各种机会,利用多种形式鼓励员工加强业务、法律知识的学习,建立专业化的贷前审查、贷后跟踪、资产保全等队伍,对不同岗位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要定期组织考核、培训,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
关系人是指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及他们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关系人贷款中,由于权力、人情等因素干扰,常有审查不严,忽略担保等种种弊端,而且容易滋生假公济私,行贿等违法犯罪现象,由于关系人贷款可能使金融机构承担更大风险,所以各国都严格限制,我国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对违反规定发放关系贷款,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是加强信贷管理,严格贷款责任制。
要成立专门清收机构,及时主权,全面催收。贷款的催收工作由信贷部门负责,但信贷人员只重审批,忽视考查、回访与催收,且人员少,变动频繁,新调入人员对借款人的状况不了解,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对贷后出现的风险及逾期贷款要组织专人负责清收,要及时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以免超过诉讼时效或担保期间而造成损失。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要注意采取适当方式主张权利,注意留下证据,如使用邮寄方式主张权利,最好使用带回执的特快专递,同时要及时查询保管好回执,掌握已经向债务人进行过催要的证据。起诉主体要适格,不应起诉借款人,漏列担保人。要及时申请执行。
六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高金融机构防范贷款风险的能力。由于对债务人的财产及信用状况缺乏有效控制,以致发生“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难寻”的无奈,因此各金融机构之间要密切配合,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尽快建立起人才信用系统,及时更新相关信用信息,互通有无,密切配合,让那些无信誉贷款者无机可乘,同时严格按《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开设帐户,密切配合司法机关办案,不搞部门、地方保护主义。
七是加强贷款监管,完善内外监督体系。
金融机构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检查监督。笔者认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资产,加强贷款质量监管是关键。第一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从现有合规性稽核检查为主逐步转向以风险监督为主;从事后查处违规行为为主转向事前预防为主,从总体上控制贷款风险。第二要抓企业转制过程中贷款债权落实工作,制止借款人逃债。应对贷款中的拖欠户予以通报,建立贷款黑名单,公开曝光,共同防范。第三要强化对信贷人员的权利监督。经常对信贷人员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不仅是反腐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需要,也是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系数,落实超前防范的必然要求,对信贷员的权力监督要定期或不定期考核相结合,做到职责明确,奖罚分明。对违规纪者要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手段给予制裁,对于那些违法失职、非法放贷、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搞贷款诈骗活动情节严重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护短,通过扬善、惩恶,从而保证金融机构系统工作人员政治上的清白,思想上的纯洁,经济上清廉,增强金融机构的凝聚力,创建良好的信贷环境。第四要发挥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监管。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监控制度。建立信访举报制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形成外有监管,内有制约的双轨制管理体系,人人参与,齐抓共管,以确保金融资产的安全。
关键词:贷款风险;问题;成因;对策
随着社全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臻完善和金融法律法规的日益健全,制别是2001年12月我国加入WTO后,我国的金融机构将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各金融机构为在日趋复杂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搞好经营管理,必须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有效化解金融风险。在不断推行改革过程中,各金融机构通过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从贷款申请、考查、审批、检查到催收等诸环节,实行岗位责任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在化解金融贷款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几年金融机构新出现的金融借贷纠纷案件仍呈攀升趋势,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笔者认为金融机构制度上的缺陷与工作上的失误是形成贷款风险的内在原因。防范贷款风险应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与事后救济紧密结合起来。本文仅从借款纠纷案件出发,就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的自身防范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贷款的风险及种类
(一)贷款风险的概念。
风险源于事物的不确定性,是一种损失或收益的机会。贷款风险即是商业银行在提供金融中介和交易服务中损失发生不确定性,即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无法收回本息的一种可能性。
(二)贷款风险的种类。
贷款风险是商业银行在其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的因素,使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发生一定偏差,从而蒙受损失和获得额外收益的机会或可能,它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为损失风险,其二为收益风险。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贷款风险的防范,即损失风险的防范。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防范,主要又是不良贷款的防范。根据国际惯例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种不同的档次:
1、正常。2、关注。3、次级。4、可疑。5、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不能还贷,抵押不能变现,质押不能实现,保证虚置,担保无效,政策风险,利率风险等。
二、当前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金融机构贷款前存在的问题。
1、贷款考查不细致。当前金融机构考查不细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借款人审查不严,盲目放贷。个别银行严重违反《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程序,对借款人的诚信情况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不作审查就草率放贷。二是对保证、抵押、质押等形成的担保审查不细致,使担保流于形式。
2、审批程序不严格。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权势、利欲及亲情左右,不问借款人或担保人有无偿债能力,未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作任何审查就发放贷款,导致“权力贷”、“金钱贷”、“人情贷”、“关系贷”的产生。个别主管信贷的行长、科长在逐级审批时不认真核实、评定、复测贷款的风险度,随意批准放贷。
3、合同要件不全。一些金融机构在签订合同时,不问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行为能力,与那些不具备签约能力的人签订了合同,并发放了贷款。部分金融机构在担保人未到场的情况下,仅凭借款人持签好的手续及持有的担保人的身份证与印鉴办理手续,金融机构不作调查,亦未制作询问笔录,就发放了贷款。甚至有个别借款人利用借来的身份证或假公章办理贷款手续,金融机构未予严格审查就发放了贷款。部分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金融机构为避免麻烦、节约费用,未按法定程序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认真评估价格就发放了贷款。有的贷款人以其共同财产设定抵押,但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致使抵押无效。
(二)金融机构贷款后存在的问题。
(1)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1、贷款跟踪调查制度流于形式。多数金融机构在合同中对发放出去的贷款种类不加区分,对贷款用途不作调查,对借款人的经营活动及财务账目未进行监督和追踪检查,也不及时对借款户进行回访。以至于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住所、地址变更不了解,对合同履行中的隐患及风险未能发现,贷款到期后,不利于及时进行催收。
2、变更合同续签不规范。一些金融部门不注意担保合同续签问题。企业因改制原因变更后,金融机构只与借款人重新签订了合同,而没有与原担保单位签订担保合同,错误地认为担保合同继续长期有效,从而发生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由于变更债务人而没有通知担保人而使担保合同失效,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使贷款收回失去保障,造成损失。
3、随意同意借款人延期履行还债义务。如果未及时征得担保人同意,同意债务人延期还款有可能导致丧失保证期间或导致担保人免责。
4、怠于行使不安抗辩权。部分金融机构在合同履行中经调查获悉借款人出现了“经营状况恶化、丧失信誉”等条件,有丧失履行能力的可能,并掌握了充分的证据,但认为合同未到期不能要求对方提前还款,未及时行使不按抗辩权,错失良机。
(2)合同违约后存在的问题。
1、贷款催收、主张权利不及时。一些金融机构未建立起不良贷款专门查询登记档案,不能及时掌握逾期贷款的动态信息,以至合同到期违约后很长时间才发现,错失催收好时机。部分金融机构因人情、关系因素的影响迟迟未提起诉讼,以至于临近诉讼时效届满日才提起诉讼,有的起诉后发现超过了诉讼时效。还有的催收方式不当,仅用发送信函的方式通知债务人,而对债务人是否签收催款通知却无法证明,导致主张了权利却无证据证实。
2、保证期间把握不准。由于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后担保人免责,而有些金融机构不注重对保证人主张权利,使回收贷款难度加大。
3、忽略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指遇有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等情形,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或法院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财产保全又分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一些金融机构只注重起诉,却忽略了申请财产保全,有的申请了诉讼保全,却又不掌握对方的有效财产线索,加大了执行难度,造成贷款难以回收。
4、债的保全的消极使用,债的保全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或其他行为,致使其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及债权人利益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以自已的名义对债务人的行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债权的危害,保障债权产现的一种制度。债的保全制度包括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一些金融机构对于那些自身无偿还能力但对于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而不行使权利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未向法院请求以自已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从而使贷款收回没有保障,也不知道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的规定及时行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恶意处置财产等有害于银行债权的行为。
5、申请时效的灭失。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有些金融机构官司打赢了,但在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认为贷款人暂时没有偿债能力,未在合理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致因丧失申请时效而承担法院不予受理执行申请或不予执行的不利后果。
6、申请破产债权的丧失。有些金融机构在借款人申请破产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破产债权或未按法定程序将申请破产债权的权利转让给担保人,从而给贷款的回收造成一定的损失。
三、产生贷款风险的原因
上述诸节环节问题的存在,势必影响到金融机构发放到期贷款的按时回收,从而形成不良贷款,发生贷款风险,其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二个方面的原因:
1、外部原因:当前金融机构存在的贷款风险一是借款人受市场经济影响,经营不善,以至丧失偿还能力。二是由于借款人非法使用贷款,规避法律、转移风险或恶意从事金融诈骗活动。具体表现在多头贷款,以贷还贷;企业财务制度混乱,资金去向不明;借款人用虚假财产抵押骗取贷款;借款人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或与担保人串通一气搞假担保和无风险的担保;借款人不择手段搞金钱交易,拉拢腐化贷款人或担保人,一旦贷款到位,几经转帐公款私存,严重携款外逃。三是借款人借企业改制,通过破产、合并或分立逃避债务。具体表现如推行破产;母体分裂,金蝉脱壳等行为。四是担保环节疏漏较多,制约措施不力。表现在借款人相互担保或行政命令担保方面。五是企业资信证明和验资不实。
2、内部原因:金融系统案件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金融系统内部管理的薄弱,一是金融机构经营指导思想不端正,认识不到位,把贷款权当作一种权利行使,没有服务意识,经营意识。二是工作人员工作不扎实,业务素质不高,在经营管理上搞形式主义。很多制度停留在纸上,没有检查落实,有的甚至明知故犯。三是职工教育和管理工作薄弱,有的金融机构忽视对员工的教育管理,用人失察,思想工作薄弱。一些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知识不够,不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对有关法律不了解或一知半解,从而使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该主张的权利不主张,该收集保存的证据不保存。四是贷款管理负责制落实不力,虽然大多数金融机构都建立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岗位责任制,但没有认真学习、贯彻与运用,对于实际工作中出现的调查失误、评估失准、审查失误、清收不利的责任,没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法违规人员查处不严,有的甚至姑息护短。五是思想上受利益驱动,部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与借款人恶意串通,从中渔利,违法发放关系贷款。六是防范技术和设备落后,一些信息系统彼此分割,不能及时发现疑点堵截案件,防伪技术手段不足,不能准确识别票据和印鉴的真伪。
四、贷款风险的防范
为了把金融机构的风险系数将到最低,使国家或集体财产尽可能不受损失,一些金融机构在深化改革的同时,摸索出了一些转嫁或降低风险的新路子。如有的金融机构把贷款投向履约保证贷款,即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担保的房地产、汽车消费贷款,还有的金融机构减省诉讼之累,寻求公证贷款,以便顺利进入执行程序。但是笔者认为当前金融机构应强化管理与培训,增强风险意识,完善内外监督机制,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提高抗风险的免疫力和化解风险的手段,具体的讲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法制观念,树立依法经营思想。
当前由于政策、体制等原因,不良资产的比重急剧增加,借款人不还或还不起已成为此类纠纷最突出的问题,要解决这一困扰银行的难点,首先要先树立“风险第一”的思想,强化风险意识教育。要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银行的每一项业务都存在着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潜在风险。其次要依照法律准则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各银行开展业务时,必须遵循“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非公平竞争,更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去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把商业银行间的业务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第三以法律为准则行使贷款自主权,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各商行应根据市场需要,按照经济规律,合理配置资金,把资金发放到信誉高,效益好的企业中去,充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做到依法放贷,依法管贷,依法收贷,更好的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
二是严格审查、审批制度,完善合同续签,追踪贷款用途。
1、要事先做好资金投向的风险预测与评价,力争把贷款放给效益最好、信誉最高的借款人。要严格执行《贷款通则》,规范贷款手续,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对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予以规范,切不可含糊其词。
2、要按照《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贷款审批程序,建立以行长或分管行长负责制为中心的审贷分离,杜绝关系案,人情贷,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贷款风险制约机制。
3、要高度重视担保合同的续签问题,根据《合同法》规定,变更债务人如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可以免责,因此,金融部门在与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者续签贷款协议时,一定要通知担保人,并对担保合同作相应的变更、续签,避免因未通知、未续签担保合同而丧失对担保人主张债权的权利。
4、贷款发放后,主管信贷员要定期到借款单位检查企业经营状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通过审阅企业的购销合同,实地调查,推算和预测该笔贷款是否具有带来盈利的积极意义等相关情况并向领导反映,若借款人不按合同使用借款将借款挪作他用,银行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部分,按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三是完善担保制度,重视担保物的资产评估与跟踪
对担保物的资产评估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验证抵押物的所有权证书。2、抵押人对抵押物是否有处分权。3、抵押物是否投保,没有投保的要办理保险。4、审查抵押物的价值评估材料,抵押物必须是易于变现、易于确定价值、不易损坏的财产。对抵押物进行上述各项内容审查后,按规定的抵押率和公式计算抵押贷款额。同时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对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履行通知告知义务,否则转让行为无效。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当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当抵押人对抵押价值减少无过错时,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四是加强培训,加快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化,杜绝人情贷,关系贷。
要创造各种机会,利用多种形式鼓励员工加强业务、法律知识的学习,建立专业化的贷前审查、贷后跟踪、资产保全等队伍,对不同岗位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要定期组织考核、培训,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
关系人是指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及他们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关系人贷款中,由于权力、人情等因素干扰,常有审查不严,忽略担保等种种弊端,而且容易滋生假公济私,行贿等违法犯罪现象,由于关系人贷款可能使金融机构承担更大风险,所以各国都严格限制,我国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对违反规定发放关系贷款,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是加强信贷管理,严格贷款责任制。
要成立专门清收机构,及时主权,全面催收。贷款的催收工作由信贷部门负责,但信贷人员只重审批,忽视考查、回访与催收,且人员少,变动频繁,新调入人员对借款人的状况不了解,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对贷后出现的风险及逾期贷款要组织专人负责清收,要及时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以免超过诉讼时效或担保期间而造成损失。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要注意采取适当方式主张权利,注意留下证据,如使用邮寄方式主张权利,最好使用带回执的特快专递,同时要及时查询保管好回执,掌握已经向债务人进行过催要的证据。起诉主体要适格,不应起诉借款人,漏列担保人。要及时申请执行。
六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高金融机构防范贷款风险的能力。由于对债务人的财产及信用状况缺乏有效控制,以致发生“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难寻”的无奈,因此各金融机构之间要密切配合,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尽快建立起人才信用系统,及时更新相关信用信息,互通有无,密切配合,让那些无信誉贷款者无机可乘,同时严格按《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开设帐户,密切配合司法机关办案,不搞部门、地方保护主义。
七是加强贷款监管,完善内外监督体系。
金融机构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检查监督。笔者认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资产,加强贷款质量监管是关键。第一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从现有合规性稽核检查为主逐步转向以风险监督为主;从事后查处违规行为为主转向事前预防为主,从总体上控制贷款风险。第二要抓企业转制过程中贷款债权落实工作,制止借款人逃债。应对贷款中的拖欠户予以通报,建立贷款黑名单,公开曝光,共同防范。第三要强化对信贷人员的权利监督。经常对信贷人员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不仅是反腐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需要,也是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系数,落实超前防范的必然要求,对信贷员的权力监督要定期或不定期考核相结合,做到职责明确,奖罚分明。对违规纪者要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手段给予制裁,对于那些违法失职、非法放贷、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搞贷款诈骗活动情节严重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护短,通过扬善、惩恶,从而保证金融机构系统工作人员政治上的清白,思想上的纯洁,经济上清廉,增强金融机构的凝聚力,创建良好的信贷环境。第四要发挥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监管。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监控制度。建立信访举报制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形成外有监管,内有制约的双轨制管理体系,人人参与,齐抓共管,以确保金融资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