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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精神,为指导各医疗机构从医学影像常用检查方法、检查部位、观察条件、诊断要求和参考标准及重要细节显示、数字图像介质、规格等环节加强医学影像图像质量控制,规范影像检查,特制订《北京市医学影像检查及图像资料共享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