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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着不足,同为智力成果,原创性的传统文化得不到保护,而计算机软件不仅受版权保护,甚至得到超国民待遇的保护.改变这一现状的措施是,制定特别立法;通过国际谈判使TRIPS协议中增加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对于计算机软件方面的保护从实际出发进行立法,利用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作出有利于我国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