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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小觑,它不仅影响民生,更关系到社会稳定。因此我国《刑法》必须在食品安全犯罪的问题上充分发挥其保护作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本文总结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规制
一、食品安全犯罪概述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1974年联合国粮农组织通过的《世界粮食安全国际约定》中正式提出“食品安全”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安全的规定是“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与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罪名主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滥用职权罪;非法经营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等。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哪些罪名属于食品安全犯罪,我们也不能把所有与食品有关的犯罪都归类为食品安全犯罪。若要给食品安全犯罪下一个定义,我们需要结合其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及缺陷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立法现状
1997年《刑法》第143条和144条规定了食品安全犯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43条做了修订,将食品卫生修订为食品安全,同样,在第144条中,从前的卫生标准改为安全标准,将食品监管渎职罪单独予以规定。总而言之,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发展和修订并没有太多实质性的改变。
(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缺陷
1.《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衔接不够
双重违法性是食品安全犯罪的特殊属性。因此只有兼顾《刑法》与《食品安全法》两者的法律规定,将两者有效结合才能预防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但从现行立法来看,二者的连接度却很低。
2.罪名设置存在问题
例如,如果运输负责人在食品运输过程中违反必须注意的运输要求或标准,会致使食品发生污染或自身發生变化。这会导致运输负责人明知食品已经腐坏变质的情况下,仍将食品交付给食品接收人而产生严重后果。对此情况,《食品安全法》第91条作出了相关具体的规定,但《刑法》却没有相关规定。《刑法》作为整治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在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的当今存在很多不足,表现出《刑法》在这方面的空白,易造成刑法威慑力的下降。
3.刑罚设置不完善
(1)罚金刑不利于操作
刑法修正案(八)对相关食品安全的犯罪规定的罚金没有数额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没有规定某种罚金需有怎样的处罚比例。虽然这种模糊的规定可以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缺乏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甚至会出现不公平现象,这样的处罚力度还不如修正案(八)实施以前。
(2)没有规定资格刑
目前我国刑法并未在食品安全犯罪方面规定相应的资格刑。现有的刑罚主要为处以自由刑和财产刑,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威慑还不够,这使得一些生产经营者会抱着侥幸的心理不断重复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
(一)提高《食品安全法》与《刑法》的衔接度
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运输者一旦违反《食品安全法》造成严重的后果,《刑法》在此时就要发挥其配角的作用,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的人给予刑事处罚,这样,《食品安全法》的有效实施也能得到保障。《刑法》在确认食品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时,也应当参考《食品安全法》是否对此类行为加以规定。如果在《食品安全法》中没有相关规定,则《刑法》就不宜将此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在适用具体某项罪名时,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具体内容也应当参考《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应规定,从而提高《食品安全法》与《刑法》的衔接度。
(二)完善罪名设置
目前,我国《刑法》关于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在主观上都是故意心态,没有将过失犯罪纳入其中,而若将过失犯罪也纳入其中会使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更加完善。可以减少行为人有可能以忽略该注意义务为由掩盖自己的故意之心从而规避刑法规制的可能性,达到预防的效果。
(三)完善刑罚设置
1.罚金刑的完善
罚金刑针对的是行为人的犯罪动机。针对食品安全犯罪金钱至上、唯利是图的特点,我们更应进一步强化对罚金刑的适度适用,提高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成本,修改罚金的适用标准,要使罚金额度与不同的犯罪情节与结果相适应。
2.资格刑的完善
资格刑会对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进行很好的限制,可以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也可以使犯罪分子不能再活跃于食品安全犯罪中。因此,可以适当的引入资格刑:禁止从事食品行业的资格,限制经营、销售食品活动等。
食品安全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微观上,影响我们人类的身体健康;宏观上,影响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与社会的稳定发展,甚至是民族的生死存亡。我们发现了问题,就要解决问题,积极采取措施打击预防食品安全犯罪。我们应当根据国情、民情,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刑罚规制,解决现实生活中危害食品安全的实际问题。结合《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广大人民的一切利益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参考文献:
[1]杜鹃、刘红:《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2]刘录民、侯军歧、景为:《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论分析》.载《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3]张国琦:《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反思与完善》.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4]利子平、石聚航:《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之瑕疵及其完善路径》,载《南昌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
作者简介:
黄慧琦(1993.08~),女,内蒙古,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规制
一、食品安全犯罪概述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1974年联合国粮农组织通过的《世界粮食安全国际约定》中正式提出“食品安全”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安全的规定是“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与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罪名主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滥用职权罪;非法经营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等。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哪些罪名属于食品安全犯罪,我们也不能把所有与食品有关的犯罪都归类为食品安全犯罪。若要给食品安全犯罪下一个定义,我们需要结合其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及缺陷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立法现状
1997年《刑法》第143条和144条规定了食品安全犯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43条做了修订,将食品卫生修订为食品安全,同样,在第144条中,从前的卫生标准改为安全标准,将食品监管渎职罪单独予以规定。总而言之,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发展和修订并没有太多实质性的改变。
(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缺陷
1.《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衔接不够
双重违法性是食品安全犯罪的特殊属性。因此只有兼顾《刑法》与《食品安全法》两者的法律规定,将两者有效结合才能预防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但从现行立法来看,二者的连接度却很低。
2.罪名设置存在问题
例如,如果运输负责人在食品运输过程中违反必须注意的运输要求或标准,会致使食品发生污染或自身發生变化。这会导致运输负责人明知食品已经腐坏变质的情况下,仍将食品交付给食品接收人而产生严重后果。对此情况,《食品安全法》第91条作出了相关具体的规定,但《刑法》却没有相关规定。《刑法》作为整治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在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的当今存在很多不足,表现出《刑法》在这方面的空白,易造成刑法威慑力的下降。
3.刑罚设置不完善
(1)罚金刑不利于操作
刑法修正案(八)对相关食品安全的犯罪规定的罚金没有数额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没有规定某种罚金需有怎样的处罚比例。虽然这种模糊的规定可以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缺乏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甚至会出现不公平现象,这样的处罚力度还不如修正案(八)实施以前。
(2)没有规定资格刑
目前我国刑法并未在食品安全犯罪方面规定相应的资格刑。现有的刑罚主要为处以自由刑和财产刑,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威慑还不够,这使得一些生产经营者会抱着侥幸的心理不断重复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
(一)提高《食品安全法》与《刑法》的衔接度
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运输者一旦违反《食品安全法》造成严重的后果,《刑法》在此时就要发挥其配角的作用,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的人给予刑事处罚,这样,《食品安全法》的有效实施也能得到保障。《刑法》在确认食品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时,也应当参考《食品安全法》是否对此类行为加以规定。如果在《食品安全法》中没有相关规定,则《刑法》就不宜将此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在适用具体某项罪名时,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具体内容也应当参考《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应规定,从而提高《食品安全法》与《刑法》的衔接度。
(二)完善罪名设置
目前,我国《刑法》关于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在主观上都是故意心态,没有将过失犯罪纳入其中,而若将过失犯罪也纳入其中会使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更加完善。可以减少行为人有可能以忽略该注意义务为由掩盖自己的故意之心从而规避刑法规制的可能性,达到预防的效果。
(三)完善刑罚设置
1.罚金刑的完善
罚金刑针对的是行为人的犯罪动机。针对食品安全犯罪金钱至上、唯利是图的特点,我们更应进一步强化对罚金刑的适度适用,提高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成本,修改罚金的适用标准,要使罚金额度与不同的犯罪情节与结果相适应。
2.资格刑的完善
资格刑会对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进行很好的限制,可以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也可以使犯罪分子不能再活跃于食品安全犯罪中。因此,可以适当的引入资格刑:禁止从事食品行业的资格,限制经营、销售食品活动等。
食品安全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微观上,影响我们人类的身体健康;宏观上,影响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与社会的稳定发展,甚至是民族的生死存亡。我们发现了问题,就要解决问题,积极采取措施打击预防食品安全犯罪。我们应当根据国情、民情,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刑罚规制,解决现实生活中危害食品安全的实际问题。结合《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广大人民的一切利益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参考文献:
[1]杜鹃、刘红:《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2]刘录民、侯军歧、景为:《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论分析》.载《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3]张国琦:《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反思与完善》.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4]利子平、石聚航:《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之瑕疵及其完善路径》,载《南昌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
作者简介:
黄慧琦(1993.08~),女,内蒙古,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