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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制定了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方案。当年安徽在全省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还有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了部分县(市)进行试点。试点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安徽省分3年取消);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也就是取消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以外的面向农民的所有费税,将农业税税率提高到7%;原村提留以及农业税附加的形式征收,农业税附加不超过农业税的20%。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的征收比合计为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