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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朱镕基所说,“这是一个长治久安的基础,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
改革的天幕
财税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交汇点,30年来进行了多次重大变革,并与价格、国有企业、货币金融等各领域的改革相配合,推动了中国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转变。与中国总体的市场化改革道路相一致,中国的财税改革同样走的是波浪式前进、阶梯式上升的道路:财政体制从行政性分权走向经济性分权,税收制度从侧重于对流转征税转向偏重于对要素征税,预算管理从高度机密逐步公开透明。
30年的财税体制改革历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8年到1992年期间,可称为被动适应阶段;第二个阶段是1993年到1997年期间,可称为破旧立新阶段;第三个阶段是1998年至今,可称为公共财政的建立与完善阶段。这里着重回顾的是第二个阶段。
1992年,宏观经济一改前两年高度紧缩的局面,开始出现通货膨胀趋势。但价格放开的趋势并未停止。这时,摆在决策者面前的是一个重大的选择:是恢复原来计划经济时代控制价格的方法,还是用新的宏观调控方式控制需求,同时建立长期起作用的工商税制和财政管理框架?
改革实际是选择了后一条道路,进行了价格、税收、财政和金融体制的配套大改革。
1992年着手设计、1993年方案出台、1994年正式推开的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其根本出发点,是要给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相适应的体制性框架,以期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经济周期性波动和政策变动的问题。通过这次涉及价格、税收、财政、金融、外贸、投资等多个领域的整体性改革,我们基本建立起了市场配置基础上的国家宏观调控新体制,它也因此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最为重要的一次制度建设里程碑。
正如朱镕基1993年7月所说,“这是一个长治久安的基础,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有了这个基础,目前存在的困难可以得到缓解,甚至于基本解决,大好形势就可以继续发展,经济发展速度还可以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之上。”
在1994年整个宏观经济体制改革中,财税体制改革处于中心地位;主要任务是总结14年改革开放的实践,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财政税收体制,其核心就是实行分税制和分别征收。
同时,财税改革也与其他领域的改革紧密相联:价格改革与税收改革大体同步推进;在改革中央银行和货币调控手段的同时,开始建立财政性长期融资体系;与价税改革相配合,逐步取消政策性亏损补贴;在进行分税制的同时,调整计划部门与财政部门的相关职能;价格、税收基本理顺后,及时调整关税设置,并改革汇率体系。
改革顺序的理性选择
在财税改革方面,设计者们审时度势,充分考虑到当时的条件和利益矛盾冲突,指出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建立一个坚实、稳定的财政收入基础,在改革的顺序上作出了理性的选择。
——财政改革:先税制和财政收入分配,再财政支出的结构与管理。
当时的情况是,财经秩序混乱,地方政府减税竞争,“两个比重”(全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编者注)下滑。如果不首先解决税制、税收征管和中央地方分配关系问题,就无法提高“两个比重”,极不利于驾驭当时的通胀形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也无从确立。因此,税制、税收征管以及分税制改革是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财政支出结构与管理问题,包括预算外资金问题,当时基本没有触动,在几年之后才成为改革的重要内容。
——税制改革:先流转税改革,再所得税改革。
把流转税改革作为第一顺序有几重考虑,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从保证财政收入的角度考虑的。流转税税基较宽,下力气改革流转税,可以使财政收入更为牢靠。随后十几年来财政收入的健康快速增长也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此外,当时十分复杂的产品税是与计划经济固定价格配套设立的,已经不能适应价格放开的局面,市场定价要求中性、一致化的流转税。总之,不改革原有的流转税,会阻碍市场的形成,而且无法保证财政收入。
相对而言,所得税改革的难度较大,需要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先行(1993年进行了财务会计制度改革),以使成本真实化、所得税税基一致化。同时,所得税的征管难度较大,因此,宜列为第二顺序。企业所得税当时只是分别合并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而把内外并轨和打破按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归属作为未尽事宜,留待以后改革再予以完成。
增值税具有流转税的形式,但实际上是对要素收入课税。选择以增值税作为主体税种的原因,主要是增值税具有税基广泛、避免重复征收、相互交叉稽核和征管相对简便等优点,有利于公平税负,稳定财政收入。改革之后,增值税也的确成为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1994年约占当年税收收入的45%,2006年约占当年税收收入的37%。
在增值税的改革上,当时也有“转型扩围”的考虑,即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扩大征收范围。但消费型增值税相对复杂,当时宏观经济又面临着通货膨胀的压力,因此最终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的模式。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全部服务业以及与营业税的合并,也会增加改革难度,为了确保改革的成功,当时也没有进行。
“统一税制”作为主旋律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先分事权再分税。但实际是事权划分先不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基本上延续过去《宪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不是跟着事权走,而是遵循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做法;即维护国家权益、涉及全国性资源配置、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归中央,中央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大头。
这样,相对稳定的中央地方收入分配关系确定后,地方的自有财力与其支出责任之间的差距很大。为了解决这种不对应问题,我们当时采取了“保基数”办法,相应调整了政府间转移支付数量和形式,着重建立了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随着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基数部分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低。从1995年起,借鉴国际经验实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即后来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分税制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运行效果,其突出表现,一是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政体制框架,为新体制下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奠定了制度基础;二是建立了财政增收机制,基本实现了财政收入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两个比重”逐年提高,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得到了增强。新体制还推动了统一市场的形成,地区封锁和割据问题得到了缓解,同时促进了经济结构的调整与优化。
1994年的税制改革将“统一税制”作为主旋律,建立了以增值税为核心的新的流转税制;同时辅之以消费税和资源税,以达到引导消费行为、纠正过低的资源价格、保护环境等目的。分别统一了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取消了“两项基金”(指“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编者注),统一了“内外有别”的个人所得税制,并对其他一些税种进行了改革。在公平企业税负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规范了政府的分配行为,这也有力地促进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在基本形成了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财税体制基础框架后,我们也进行了改革开放后第一次成功地利用经济手段完成的宏观调控。1993年6月,中央决定通过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当时出现的经济过热现象进行治理整顿。
这次财政政策发挥作用的本质,来自1994年财税改革的内在机制:改革带来了财政收入的大幅增长,同时严格控制支出增长,财政赤字没有扩大,体现了财政上的从紧控制;税制的统一特别是增值税主体地位的确定,有效地堵住了减免税的漏洞;中央与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强化了税收征管;等等。经过三年的时间,1996年,国民经济成功实现了“软着陆”,当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9.6%,物价指数比上年增长6.1%,形成了“高增长,低通胀”的良好局面。
改革没有休止符
1998年,政府正式提出建立“公共财政”框架。随后,财税领域继续沿着1994年改革的思路和路径,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并把改革重点转移到财政支出领域,内容相当丰富,但无外乎两大类:一是收入方面改革,二是启动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在分税制方面,从国际上看,绝大部分国家把所得税作为中央税,少数国家作为中央得大头的共享税。1994年进行分税制改革时,我们曾设想改变所得税收入按隶属关系和税目划分的办法。但考虑到当时机构改革尚未进行,政府职能尚未转变,政企关系还没有理顺,同时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刚刚实行,所得税基数计算也有一定困难,为了集中精力先把收入体制框架建立起来,决定暂缓所得税的改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和税目划分收入的负面影响逐渐凸现出来。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归属,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地方政府为追逐税收利益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重复建设,阻碍了企业的兼并、重组,制约了经济结构调整,特别是不利于平衡地区间财力差距。
中央从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实际需要出发,决定按公共财政原则和国际惯例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从2002年1月1日起,打破按隶属关系和税目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变成了共享税。对2002年的所得税增量,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对2003年以后的增量,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中央增收的收入,主要用于对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以缩小地区差距。
在税收制度方面,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全国实施,内外资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终于得以合并,这必将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秩序的建立。增值税的改革思路是“先转型,再扩围”,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试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试点范围不断扩大。为了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结构优化,还调整了消费税、资源税、关税以及出口退税政策,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自主创新、节能减排和新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
楼继伟:时任国家体改委宏观司司长,现任中投公司董事长
楼继伟文章《中国三十年财税改革的回顾与展望》全文见《财经网》“改革忆事”专题。本文小标题为本刊编辑所加,文字略有调整。
楼文已辑入《50人看三十年》一书,将于今年9月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
改革的天幕
财税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交汇点,30年来进行了多次重大变革,并与价格、国有企业、货币金融等各领域的改革相配合,推动了中国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转变。与中国总体的市场化改革道路相一致,中国的财税改革同样走的是波浪式前进、阶梯式上升的道路:财政体制从行政性分权走向经济性分权,税收制度从侧重于对流转征税转向偏重于对要素征税,预算管理从高度机密逐步公开透明。
30年的财税体制改革历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8年到1992年期间,可称为被动适应阶段;第二个阶段是1993年到1997年期间,可称为破旧立新阶段;第三个阶段是1998年至今,可称为公共财政的建立与完善阶段。这里着重回顾的是第二个阶段。
1992年,宏观经济一改前两年高度紧缩的局面,开始出现通货膨胀趋势。但价格放开的趋势并未停止。这时,摆在决策者面前的是一个重大的选择:是恢复原来计划经济时代控制价格的方法,还是用新的宏观调控方式控制需求,同时建立长期起作用的工商税制和财政管理框架?
改革实际是选择了后一条道路,进行了价格、税收、财政和金融体制的配套大改革。
1992年着手设计、1993年方案出台、1994年正式推开的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其根本出发点,是要给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相适应的体制性框架,以期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经济周期性波动和政策变动的问题。通过这次涉及价格、税收、财政、金融、外贸、投资等多个领域的整体性改革,我们基本建立起了市场配置基础上的国家宏观调控新体制,它也因此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最为重要的一次制度建设里程碑。
正如朱镕基1993年7月所说,“这是一个长治久安的基础,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有了这个基础,目前存在的困难可以得到缓解,甚至于基本解决,大好形势就可以继续发展,经济发展速度还可以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之上。”
在1994年整个宏观经济体制改革中,财税体制改革处于中心地位;主要任务是总结14年改革开放的实践,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财政税收体制,其核心就是实行分税制和分别征收。
同时,财税改革也与其他领域的改革紧密相联:价格改革与税收改革大体同步推进;在改革中央银行和货币调控手段的同时,开始建立财政性长期融资体系;与价税改革相配合,逐步取消政策性亏损补贴;在进行分税制的同时,调整计划部门与财政部门的相关职能;价格、税收基本理顺后,及时调整关税设置,并改革汇率体系。
改革顺序的理性选择
在财税改革方面,设计者们审时度势,充分考虑到当时的条件和利益矛盾冲突,指出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建立一个坚实、稳定的财政收入基础,在改革的顺序上作出了理性的选择。
——财政改革:先税制和财政收入分配,再财政支出的结构与管理。
当时的情况是,财经秩序混乱,地方政府减税竞争,“两个比重”(全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编者注)下滑。如果不首先解决税制、税收征管和中央地方分配关系问题,就无法提高“两个比重”,极不利于驾驭当时的通胀形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也无从确立。因此,税制、税收征管以及分税制改革是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财政支出结构与管理问题,包括预算外资金问题,当时基本没有触动,在几年之后才成为改革的重要内容。
——税制改革:先流转税改革,再所得税改革。
把流转税改革作为第一顺序有几重考虑,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从保证财政收入的角度考虑的。流转税税基较宽,下力气改革流转税,可以使财政收入更为牢靠。随后十几年来财政收入的健康快速增长也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此外,当时十分复杂的产品税是与计划经济固定价格配套设立的,已经不能适应价格放开的局面,市场定价要求中性、一致化的流转税。总之,不改革原有的流转税,会阻碍市场的形成,而且无法保证财政收入。
相对而言,所得税改革的难度较大,需要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先行(1993年进行了财务会计制度改革),以使成本真实化、所得税税基一致化。同时,所得税的征管难度较大,因此,宜列为第二顺序。企业所得税当时只是分别合并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而把内外并轨和打破按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归属作为未尽事宜,留待以后改革再予以完成。
增值税具有流转税的形式,但实际上是对要素收入课税。选择以增值税作为主体税种的原因,主要是增值税具有税基广泛、避免重复征收、相互交叉稽核和征管相对简便等优点,有利于公平税负,稳定财政收入。改革之后,增值税也的确成为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1994年约占当年税收收入的45%,2006年约占当年税收收入的37%。
在增值税的改革上,当时也有“转型扩围”的考虑,即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扩大征收范围。但消费型增值税相对复杂,当时宏观经济又面临着通货膨胀的压力,因此最终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的模式。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全部服务业以及与营业税的合并,也会增加改革难度,为了确保改革的成功,当时也没有进行。
“统一税制”作为主旋律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先分事权再分税。但实际是事权划分先不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基本上延续过去《宪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不是跟着事权走,而是遵循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做法;即维护国家权益、涉及全国性资源配置、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归中央,中央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大头。
这样,相对稳定的中央地方收入分配关系确定后,地方的自有财力与其支出责任之间的差距很大。为了解决这种不对应问题,我们当时采取了“保基数”办法,相应调整了政府间转移支付数量和形式,着重建立了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随着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基数部分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低。从1995年起,借鉴国际经验实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即后来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分税制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运行效果,其突出表现,一是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政体制框架,为新体制下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奠定了制度基础;二是建立了财政增收机制,基本实现了财政收入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两个比重”逐年提高,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得到了增强。新体制还推动了统一市场的形成,地区封锁和割据问题得到了缓解,同时促进了经济结构的调整与优化。
1994年的税制改革将“统一税制”作为主旋律,建立了以增值税为核心的新的流转税制;同时辅之以消费税和资源税,以达到引导消费行为、纠正过低的资源价格、保护环境等目的。分别统一了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取消了“两项基金”(指“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编者注),统一了“内外有别”的个人所得税制,并对其他一些税种进行了改革。在公平企业税负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规范了政府的分配行为,这也有力地促进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在基本形成了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财税体制基础框架后,我们也进行了改革开放后第一次成功地利用经济手段完成的宏观调控。1993年6月,中央决定通过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当时出现的经济过热现象进行治理整顿。
这次财政政策发挥作用的本质,来自1994年财税改革的内在机制:改革带来了财政收入的大幅增长,同时严格控制支出增长,财政赤字没有扩大,体现了财政上的从紧控制;税制的统一特别是增值税主体地位的确定,有效地堵住了减免税的漏洞;中央与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强化了税收征管;等等。经过三年的时间,1996年,国民经济成功实现了“软着陆”,当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9.6%,物价指数比上年增长6.1%,形成了“高增长,低通胀”的良好局面。
改革没有休止符
1998年,政府正式提出建立“公共财政”框架。随后,财税领域继续沿着1994年改革的思路和路径,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并把改革重点转移到财政支出领域,内容相当丰富,但无外乎两大类:一是收入方面改革,二是启动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在分税制方面,从国际上看,绝大部分国家把所得税作为中央税,少数国家作为中央得大头的共享税。1994年进行分税制改革时,我们曾设想改变所得税收入按隶属关系和税目划分的办法。但考虑到当时机构改革尚未进行,政府职能尚未转变,政企关系还没有理顺,同时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刚刚实行,所得税基数计算也有一定困难,为了集中精力先把收入体制框架建立起来,决定暂缓所得税的改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和税目划分收入的负面影响逐渐凸现出来。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归属,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地方政府为追逐税收利益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重复建设,阻碍了企业的兼并、重组,制约了经济结构调整,特别是不利于平衡地区间财力差距。
中央从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实际需要出发,决定按公共财政原则和国际惯例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从2002年1月1日起,打破按隶属关系和税目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变成了共享税。对2002年的所得税增量,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对2003年以后的增量,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中央增收的收入,主要用于对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以缩小地区差距。
在税收制度方面,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全国实施,内外资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终于得以合并,这必将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秩序的建立。增值税的改革思路是“先转型,再扩围”,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试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试点范围不断扩大。为了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结构优化,还调整了消费税、资源税、关税以及出口退税政策,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自主创新、节能减排和新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
楼继伟:时任国家体改委宏观司司长,现任中投公司董事长
楼继伟文章《中国三十年财税改革的回顾与展望》全文见《财经网》“改革忆事”专题。本文小标题为本刊编辑所加,文字略有调整。
楼文已辑入《50人看三十年》一书,将于今年9月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