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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种子法修改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1,改革完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2,对生产经营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大企业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设立“绿色通道”,其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3,完善了省级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种的规定,原来要经过引种所在的省区市农业、林业部门同意,这次改成备案;4,取消了种子质量检验机构里的检验员的资格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