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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对的强奸罪的规定已经不能解决生活中所有问题。对强奸行为规定的过于狭窄,出现了法律保护的空白;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为男性,女性只能构成强奸罪的共犯,使得一些女性性犯罪得不到相应的制裁;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指女性,导致男性的性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